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09号)

发布日期:2024-11-05 17:35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 请 人:蔡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数据局。

2024年8月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某某花园1#-4#、6#、8#-14#住宅楼工程备案意见。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9月2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某某花园1#-4#、6#、8#-14#住宅楼工程备案意见。

申请人称: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花园小区内共建成15栋高层住宅及其它多栋单、多层配套建筑,是拆迁安置房工程。建设单位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按住宅楼对某某花园建筑进行报备、审批,其中9号楼高度为76.9米,地上26层,地下2层,地上1层为架空层,层高大于2.2米,地上2层为业主活动用房,地上3层和4层为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办公用房。9号楼地上2、3、4层整层设置为非住宅用房,与5层至26层的住宅用房既不共用楼梯,也不通电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BG55031-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BG50016-2014)等设计规范规定,住宅楼只可在建筑首层或是首层和二层设置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在住宅楼三层及以上设置非住宅用房。如在三层及以上设置非住宅用房,应当作为多种组合用房划入公共建筑,整栋楼应当判定为公共建筑。据此,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花园9号楼在布置物业用房时,在地上2、3、4层设置非住宅用房,应当作为公共建筑分类,不应当按住宅楼来报备、审批,也不应当按住宅楼进行销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负责亭湖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亭政办发〔2019〕56号)《盐城市亭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盐办〔2024〕13号)的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亭湖区数据局行使原亭湖区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职权,具有履行对亭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依法办理此工程竣工备案。2023年11月28日,建设单位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某某花园1#-4#、6#、8-14#住宅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当日受理后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建设单位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备案文件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于当日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发放给建设单位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某某花园1#-4#、6#、8-14#住宅楼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BG55031-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BG50016-2014)等规定,不在被申请人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职能,而非工程竣工验收职能。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证据2.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截图和《办事指南》;3.盐城市亭湖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证据4.盐城市亭湖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存根。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职能,对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后依法对某某花园1#-4#、6#、8#-14#住宅楼工程进行验收备案。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某某花园住宅楼工程备案意见;证据2.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证据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证据4.网页截图;证据5.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某某花园1#-4#、6#、8#-14#住宅楼工程备案意见违法,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8日,申请人父亲蔡某元与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购买了位于盐城市亭湖区五星街道某某花园X幢XXX5号房屋。2023年11月24日,某某花园1#-4#、6#、8-14#住宅楼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某某花园1#-4#、6#、8-14#住宅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同日,被申请人经受理、审查后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发放给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2024年8月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盐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某某花园1#-4#、6#、8#-14#住宅楼工程备案意见。

另查明,2019年9月6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亭政办发〔2019〕56号),第一条:“一、根据区级政府部门‘三级四同’行政权力清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将区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人社局、住建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门行使的43项行政权力事项(详见附件)划转由行政审批局行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局对划转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履行主体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附件:亭湖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划转目录:“36.权利类型:其他权利;权利名称及权利编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1000206000;原审批部门:住建局;所属领域:投资建设。”2024年4月29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数据局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亭编办〔2024〕12号):“根据《盐城市亭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盐办〔2024〕13号)设立区数据局,其工作职责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中的相关职责划入,分别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推进全区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等职责;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等职责;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职责。”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本案,首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亭政办发〔2019〕56号)第一条、《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数据局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亭编办〔2024〕12号)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备案管理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盐城市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及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在验证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于当日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发放给建设单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再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完成。建设单位还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亦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故被申请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的、必然的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5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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