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事项(砌筑违法建筑)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3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案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9月2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事项(砌筑违法建筑)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3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案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称: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某某春南园西北角彩钢棚内砌搭建违章建筑举报》的举报材料,举报信正文内容如下:“本人沈某某,系盐城市某某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劳动者(2024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盐城市某某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既是某某春花园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也是该住宅小区的业主。2024年5月26日晚,申请人发现某某春花园南园西北角部位蓝色彩钢瓦棚内在砌建违章建筑,砖头系在2024年5月20日清晨用卡车装运到南园的。请你机关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立案查明违法建设者并限期拆除。请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与立案,将查处处理结果书面邮寄盐城市某某新村某某苑X幢XX7室沈某某收。”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超过60天未履行法定职责,明显构成了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所反映的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针对申请人所反映的“某某春花园南园西北角部位在蓝色彩钢瓦棚内在砌建违章建筑,砖头于2024年5月20日清晨向南园的该处所用卡车装运,请你机关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立案查明违法建设者并限期拆除”的事项,新洋街道城管中队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派工作人员至现场拍照取证。经查,盐城市亭湖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物业公司)搭建了某某春花园南园西北角彩钢瓦棚内的房屋,违法建设面积为118.99m2。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对某某物业公司贾某华进行询问,贾某华陈述建设项目尚未建成,建筑面积约一百平方米,作为小区业主活动室和公厕,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某某物业公司已向小区业主提交了意见征求书,目前有429位业主签字同意。同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限期改正通知书》(盐自然资(规)限改字〔2024〕第0100001号)和《责令停工通知书》(盐自然资(规)停字〔2024〕第0100001号),责令某某物业公司立即停止该项目的建设,于2024年9月6日前自行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现某某物业公司已配合不再施工,并为了便于监督已自行将卷闸门打开,新洋街道工作人员每日对该处保持巡查和监督。二、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作出书面回复。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关于某某春南园西北角彩钢棚内砌搭建违章建筑举报》。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已充分维护了举报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某某春南园西北角彩钢棚内砌 搭建违章建筑举报》;证据2.2024年5月27日现场照片2张;证据3.建设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4.意见征求书、某某物业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贾某华、贾某尧身份证复印件;证据5.《限期改正通知书》(盐自然资(规)限改字〔2024〕第0100001号)和《责令停工通知书》(盐自然资(规)停字〔2024〕第0100001号);证据6.行政执法委托书、执法证复印件、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复函》及邮寄单;证据7.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及邮寄单。证据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履职,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某某春南园西北角彩钢棚内砌搭建违章建筑举报》及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收照片;证据2.施工现场照片;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5月27日提交的《关于某某春南园西北角彩钢棚内砌搭建违章建筑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关于某某春南园西北角彩钢棚内砌搭建违章建筑举报》,举报某某春花园南园西北角部位在蓝色彩钢瓦棚内在砌建违章建筑,请被申请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立案查明违法建设者并限期拆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与立案,将查处处理结果书面邮寄给申请人。同日,新洋街道城管中队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拍照取证。2024年8月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事项(砌筑违法建筑)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3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案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
另查明,2024年8月6日,新洋街道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对某某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贾某华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贾某华称某某春小区南园3号楼西侧车棚内的砖混结构违章的建设主体是盐城市亭湖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尚未建成,建成约一百平方,作为小区业主活动室和公厕,暂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手续。贾某华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意见征求书》、某某物业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某物业公司直接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盐自然资(规)限改字〔2024〕第0100001号)和《责令停工通知书》(盐自然资(规)停字〔2024〕第010000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盐自然资(规)限改字〔2024〕第0100001号)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户(单位)在某某春小区3号楼西侧(地址)进行的砖混结构(项目名称)工程建设,有以下1情形: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限定你户(单位)于2024年9月6日前自行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如你户(单位)不服从规划管理,逾期未自觉履行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特此通知。”《责令停工通知书》(盐自然资(规)停字〔2024〕第0100001号)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在某某春小区3号楼西侧(地址)进行的砖混结构(项目名称)工程建设,有以下1情形: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如下: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该项目的建设;二、于2024年8月7日9时携带下列材料到新洋城管中队接受调查处理:1、对违法行为的书面说明;2、户口簿、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3、如委托他人处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4、涉及本工程的其他有关文件,证据材料。如你(单位)不服规划管理,继续建设,我局将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特此通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书面答复,内容为:“沈某某:亭湖区新洋街道于2024年5月27日接到你关于某某春花园小区南园西北角彩钢棚内搭建违章建筑的实名举报件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安排工作人员至某某春花园小区南园现场查看,现将查处情况告知如下:举报内容:市民沈某某于2024年5月26日晚发现某某春花园南园西北角部位在蓝色彩钢瓦棚内在砌建违章建筑。砖头于2024年5月20日清晨向南园的该处所用卡车装运。经查:位于某某春南园小区西北角彩钢棚内的砖混搭建是盐城市亭湖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搭建的,据某某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贾某华陈述因某某春南园小区在修建时未考虑到南园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导致有部分业主在地下车库、楼梯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随地大小便;另某某春花园小区南园老人无公共活动场所,物业公司为考虑小区业主日常需求就擅自搭建了公共厕所、公共活动室及物业仓库用房面积约为120平方米,物业公司为此向小区业主提交了意见征求书,目前有429位业主签字同意。但物业公司并未向有关部门提出搭建申请也未提供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新洋街道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便制止搭建,责令其停止施工。某某物业公司已配合工作不再施工,并为了便于监督已自行将卷闸门打开,新洋街道工作人员每日对该处保持巡查和监督。目前工作人员已经对盐城市亭湖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贾某华制作谈话询问笔录,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向负责人送达《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因该案件涉及民生事项、项目配套设施,新洋街道已向亭湖区城市管理局报告,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如该案件有进一步调查结果,将及时告知您本人”。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函复》,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你街道《关于协助鉴定某某春南园西北角彩钢瓦车棚中搭建砖混结构具体性质是否为违法建筑的函》已收悉,经核查,现回复如下:根据你街道提供的材料,我局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查询相关档案,你街道所述的盐城市亭湖区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实施的某某春南园西北角彩钢瓦车棚中搭建的砖混结构,未有建设单位或个人到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如你街道或所涉当事人后期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经我局审核后将视情况重新给出意见。特此函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某某春南园西北角彩钢棚内砌搭建违章建筑举报》材料,举报某某春花园南园西北角部位在蓝色彩钢瓦棚内在砌建违章建筑,请被申请人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立案查明违法建设者并限期拆除。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举报案件并告知申请人,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事项(砌筑违法建筑)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3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案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但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举报事项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即申请人未证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