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107号)

发布日期:2024-11-05 17:33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路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2024年7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即对民警路某民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9月2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即对民警路某民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申请人称:2017年12月29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五星派出所民警路某民向申请人借款5000元,申请人出于对路某民的信任,通过微信将钱转给路某民。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路某民不但不归还借款,并自2024年1月以来多次无端辱骂申请人,情节非常严重。2023年6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并对路某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路某某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被申请人民警联系,申请人于2024年6月22日至被申请人处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路某某称其与民警路某民为堂兄弟关系,双方有债务纠纷,其与路某民在通话过程中被路某民辱骂。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口头答复申请人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公然侮辱,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申请人路某某未提出异议。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民警为了跟踪了解此矛盾后续解决情况,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路某某,向其询问情况,并再次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路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依法开展询问等工作,因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被申请人民警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路某某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据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申请人提交的短信截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通话内容文字说明;证据3.路某民的《情况说明》及取款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证据4.光盘2张。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并建议申请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对路某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陈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五星派出所民警路某民向其借款,拒不偿还,且多次辱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路某民多次辱骂的行为进行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6月20日,路某民出具《情况说明》,称申请人借给自己的5000元早就还给申请人了,并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及ATM取款记录。2024年6月22日,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其与路某民为堂兄弟关系,双方有债务纠纷,其在和路某民电话通话过程中遭受其辱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短信截图、电话内容文字记录及录音光盘。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民警电话联系申请人询问矛盾解决情况,并口头告知申请人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公然侮辱的规定,并告知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2024年7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即对民警路某民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并于2024年7月4日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了口头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中的“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要件不仅要求行为具有结果意义上的公然性,亦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方面的公然性。本案,申请人与路某民系堂兄弟关系,双方有债务纠纷。申请人称其在和路某民通话过程中被其辱骂,但接听电话这种“点对点”的私密方式并不具有公然性。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公然侮辱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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