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9月1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6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称本机关不掌握,同时向申请人公开了盐城市快速路网建设有限公司向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支付30149484元征地费用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与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支付844104元快速路网三期富康征地补偿款的《江苏银行业务回单》。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是申请公开的征地项目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部门,是申请公开的征地项目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所在的属地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实施土地征收法定拨付、监督、管理资金的职责。故,被申请人应当持有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相关保障资金费用支付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信息。其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70%的土地补偿费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提供了盐城市快速路网建设有限公司向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支付30149484元征地费用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支付844104元快速路网三期富康征地补偿款的《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没有向申请人公开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受社会保障人员支付844104元的费用明细的支付凭证。再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核25人,按88682元/人)的费用明细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不存在,拒绝向申请人公开2217050元费用明细的支付凭证,答复内容违法。最后,《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3号)第1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某某社区8、9、10组已于2008年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844104元)及社会保障费用(2217050元)已被纳入区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应当用于调整提高支付给某某社区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申请人和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持有保存某某社区居委会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单及支出记录。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被申请人不掌握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其也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答复内容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书面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经审查,依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70%的土地补偿费存入专户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被申请人不掌握。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通过向有关机关询问,被申请人将了解到的相关收支凭证—盐城市快速路网建设有限公司向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支付30149484元征地费用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与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支付844104元快速路网三期富康征地补偿款的《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提供给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入凭证”,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并将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汇缴2217050元国土资金—土地换保障资金(社保部分)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提供给申请人。经审查,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8、9、10组已于2008年1月1日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社会保障资金被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人员待遇的发放,并不单独存在支出记录。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其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2024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答复时间未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答复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及附件;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答复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内容为:“施某某: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收到您在线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要求‘书面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现答复如下:经审查,依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您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70%的土地补偿费存入专户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出于便民考虑通过向有关机关询问,本机关将了解到的相关收支凭证—盐城市快速路网建设有限公司向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支付30149484元征地费用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与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支付844104元快速路网三期富康征地补偿款的《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入凭证’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汇缴2217050元国土资金-土地换保障资金(社保部分)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经审查,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8、9、10组已于2008年1月1日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社会保障资金被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人员待遇的发放,并不单独存在支出记录。您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第五条规定,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亭政办发〔2017〕51号)第三部分关于工作措施中第六条规定:“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的,现继续执行老办法,并按新办法的规定调整征地保障待遇标准,征用剩余土地时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区)按新办法标准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一并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老办法人员待遇的发放。”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70%的土地补偿费存入专户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并无不当。同时,出于便民考虑,被申请人将向其他机关询问了解到的相关收支凭证(盐城市快速路网建设有限公司向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支付30149484元征地费用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与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支付844104元快速路网三期富康征地补偿款的《江苏银行业务回单》)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入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汇缴2217050元国土资金-土地换保障资金(社保部分)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查明的某某社区8、9、10组已于2008年1月1日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社会保障资金被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人员待遇的发放,并不单独存在支出记录。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情况,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二十九条 征地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四、《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
第五条 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五、《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亭政办发〔2017〕51号)
(六)稳妥推进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衔接。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的,现继续执行老办法,并按新办法的规定调整征地保障待遇标准,征用剩余土地时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区)按新办法标准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一并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老办法人员待遇的发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