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9月1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6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的时1、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2、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提高2008年某某社区8、9、10组整组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待遇发放名单。3、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称:“1、将70%的土地补偿费存入专户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本机关不掌握。”被申请人只向申请人公开了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凭证的信息,没有向申请人公开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资金)后支出凭证的信息。被申请人又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将统筹用于已按省政府26号令的标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待遇发放,并不单独存在支出记录。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的时1、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2、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提高2008年某某社区8、9、10组整组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待遇发放名单。3、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不单独存在支出记录、不存在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违法。首先,被申请人是申请公开的征地项目土地补偿费844104元、社会保障资金2217050元的测算、发放、管理部门,负有协助实施土地征收法定测算、发放、管理资金的职责。其次,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亭财依复〔2024〕第5号)中载明:“2019年8月21日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向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支付844104元快速路网三期富康征地补偿款和社会保障资金(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资金)一并存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的收入凭证”。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以上两项资金用于某某社区10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老办法)人员待遇调整提高的发放。再次,因这次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且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70%的(844104元)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2217050元)已转入被申请人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被申请人应当公开本次社会保障资金2217050元(核25人,每人88682元)的收入信息。故,被申请人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如上述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其也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告知。最后,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不向申请人公开该被征地保障人员待遇调整提高发放名单及支出明细凭证,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4061767),要求“书面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1、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2、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提高2008年某某社区8、9、10组整组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待遇发放名单。3、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1、将70%的土地补偿费存入专户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本机关不掌握,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十组征收46.116亩(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2217050元(每人88682元)已于2019年8月29日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汇缴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入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并将“2019年8月29日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付款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收款人: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提供给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第三条规定:“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被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试行办法》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经与东亭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了解,2008年某某社区并无土地被征用情况,但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存在虽无征地批文但已事实使用的情况),故某某社区8、9、10组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省政府26号令)、《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亭政办发〔2017〕51号)第三部分工作措施的第六条规定:“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的,现继续执行老办法,并按新办法的规定调整征地保障待遇标准,征用剩余土地时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区)按新办法标准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一并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老办法人员待遇的发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将统筹用于已按省政府26号令的标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待遇的发放,并不单独存在支出记录。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1、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支付凭证。2、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提高2008年某某社区8、9、10组整组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待遇发放名单。3、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2024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4061767),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1、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2、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提高2008年某某社区8、9、10组整组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待遇发放名单。3、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并于当日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答复时间未超过20个工作日,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及附件;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7日,申请人在线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1、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2、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提高2008年某某社区8、9、10组整组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待遇发放名单。3、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内容为:“施某某:您好!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收到您通过亭湖区政府办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书面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1、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2、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提高2008年某某社区8、9、10组整组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待遇发放名单。3、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现答复如下: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1、将70%的土地补偿费存入专户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经调查: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十组征收46.116亩(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2217050元(每人88682元)已于2019年8月29日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汇缴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您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入凭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2019年8月29日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付款人: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收款人: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经查: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8、9、10组已于2008年1月1日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26号令’)、《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亭政办发〔2017〕51号)第三部分工作措施的第六条规定:‘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的,现继续执行老办法,并按新办法的规定调整征地保障待遇标准,征用剩余土地时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区)按新办法标准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一并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老办法人员待遇的发放’,您申请公开的‘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将统筹用于已按省政府26号令的标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待遇的发放,并不单独存在支出记录。故,您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1、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支付凭证。2、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提高2008年某某社区8、9、10组整组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待遇发放名单。3、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亭政办发〔2017〕51号)第三部分关于工作措施中第六条规定:“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的,现继续执行老办法,并按新办法的规定调整征地保障待遇标准,征用剩余土地时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区)按新办法标准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一并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老办法人员待遇的发放。”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1、将70%的土地补偿费存入专户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将70%土地补偿费存入专户的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将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收入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十组征收46.116亩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2217050元(每人88682元)已于2019年8月29日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汇缴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并将2019年8月29日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时,1、社会保障资金存入专户(2217050元为社会保障金)的费用明细支付凭证。2、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用于提高2008年某某社区8、9、10组整组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待遇发放名单。3、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资金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因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补偿70%的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将统筹用于已按省政府26号令的标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待遇的发放,并不单独存在支出记录的情况分析,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情况,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三、《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
第五条 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四、《盐城市亭湖区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亭政办发〔2017〕51号)
(六)稳妥推进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衔接。对于部分征地但全员进入保障的人员,已按亭政发〔2005〕94号文办理的,现继续执行老办法,并按新办法的规定调整征地保障待遇标准,征用剩余土地时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区)按新办法标准将70%的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一并纳入区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用于老办法人员待遇的发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