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9月1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某社区8、9、10组于2008年1月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称本机关不掌握,但没有告知申请人可能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项目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资金所在的属地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实施土地征收法定测算、发放、管理资金的职责。故,被申请人应当持有被征地保障某某社区8、9、10组人员总资金来源的收入明细总额及支付每位被征地农民费用的明细支付凭证。其次,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申请人的要求提供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出每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应得的底数,后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按月发放给每位被征地农民。如果某某社区8、9、10组2008年前解缴的被征土地70%的补偿费、补助费、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部分、保障的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的公开一级主体,不向申请人公开被征地保障人员总资金来源收入及支付明细凭证,避称本机关不掌握,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构成了违法。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40601765),要求公开“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某社区8、9、10组于2008年1月1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根据《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亭政办发〔2005〕46号)第三条规定:“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被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试行办法》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经与东亭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了解,2008年某某社区并无土地被征用情况,但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存在虽无征地批文但已事实使用的情况),故某某社区8、9、10组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2005年省政府26号令”)、《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2005年省政府26号令第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第五条规定:“……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并告知申请人。该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2024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40601765)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某社区8、9、10组于2008年1月11日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并于当日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答复时间未超过20个工作日,符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40601765);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及邮寄单。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40601765),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某社区8、9、10组于2008年1月11日起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内容为:“施某某:您好!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收到您通过亭湖区政府办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获取‘原亭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某某社区8、9、10组于2008年1月11日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现答复如下:经调查: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8、9、10组已于2008年1月1日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26号令”)、《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省政府26号令第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第五条规定:‘……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故,您申请公开的‘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第五条规定:“……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本案,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某某社区8、9、10组分别全部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准的文件。2、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部分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因2008年某某社区并无土地被征用情况,但因市、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某某社区8、9、10组已于2008年1月1日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亭政发〔2005〕94号)的标准整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因被申请人的职责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并不具有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及向有权人民政府报批和征地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等职责。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掌握,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4〕第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三、《盐城市亭湖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14〕10号)
第五条 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