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92号)

发布日期:2024-11-05 17:12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卞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5月7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9月13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5月7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蔡某某(2018年病故)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卞某(现成年后另居)。申请人因重病构成肢体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中度失能。申请人于2016年因病退休后,退休工资为2000元。2010年,申请人经医院确诊为“帕金森病”,于2021年进行“脑DBS手术”,同时患有“2型糖尿病”和忧郁症。目前,申请人在门诊看病的费用达2000多元,特殊情况下还要住院治疗,除检查和其他各项开支外,报销后申请人仍需自费1000多元。申请人除了退休工资,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不够支付药费,生活困苦不堪。另外,申请人父亲卞某仁86岁、母亲张某香81岁(视力重残),均在农村无人照顾,儿子卞某生有两个儿子,均不与申请人同住,相互之间无能力照顾。现申请人独自在盐湾村生活,是留守老人。2024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提出低保户、特困户及边缘户的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8日签收后,至今没有回复,明显构成了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卞某某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因卞某某曾经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此事,经被申请人调查了解后,认为其不符合申请条件,并多次口头向申请人进行解释答复,申请人已经明知。202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意见》,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2.《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意见》及邮寄单。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曾多次口头向申请人解释其反映的问题,并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意见》,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附件材料及邮寄查询记录;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5月7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提出低保户、特困户及边缘户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受理和审核的法定职责。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5月7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另查明,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意见》,内容为:“卞某某同志:根据盐民发〔2021〕16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2024年,盐城市区目前低保标准为每人750元/月。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现申请人卞某某自述退休工资2000多元,超过低保标准750元的1.5倍,不符合办理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对于申请书中不够支付药费的问题,可提供近一年医疗费用明细或相关购买药费收据,若退休工资无法承担药费支出,可向社区或街道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202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将《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意见》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盐民发〔2021〕16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盐城市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盐民发〔2021〕5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具有受理和审核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虽然未能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但已在复议期间内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意见》,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相应答复,故本机关无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之必要。因此,本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5月7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年5月7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三、《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四、《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盐民发〔2021〕16号)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五、《盐城市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盐民发〔2021〕52号)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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