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88号)

发布日期:2024-11-05 17:06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中有权人民政府委托,原亭湖开发区组织实施该地块房屋搬迁工作,并由开发区征收办、某某社区居委会、实施单位、评估公司等单位组成房屋搬迁指挥部的委托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称本机关不掌握,既未说明不掌握理由,也未依法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违法。首先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拆迁项目所在的属地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实施土地征收拆迁的法定职责。2019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施某某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事项情况的说明》中载明:“2018年10月原亭湖开发区组织实施该地块房屋搬迁工作,开发区征收办、某某社区居委会、实施单位、评估公司等单位组成房屋搬迁指挥部。”被申请人应当持有并向申请人进行公开其在协助征地拆迁过程中由属地行政机关组成房屋搬迁指挥部的委托文件的信息,但被申请人称其不掌握,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申请人要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形式进行公开。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的程序合法。2024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中有权人民政府委托,原亭湖开发区组织实施该地块房屋搬迁工作,并由开发区征收办、某某社区居委会、实施单位、评估公司等单位组成房屋搬迁指挥部的委托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东亭湖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东亭办政依申〔2024〕006号),要求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房屋征收安置科(简称征收安置科)协助查找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征收安置科的回复。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内容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相关部门作出交办单,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回复结果,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内容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东亭湖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东亭办政依申〔2024〕006号);证据3.《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的复函》及《关于成立市区内环高架三期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指挥部的通知》;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及邮寄单。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证据2.《关于施某某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事项情况的说明》。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4日,申请人在线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中有权人民政府委托,原亭湖开发区组织实施该地块房屋搬迁工作,并由开发区征收办、某某社区居委会、实施单位、评估公司等单位组成房屋搬迁指挥部的委托文件的政府信息。”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东亭湖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东亭办政依申〔2024〕006号),要求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房屋征收安置科(简称征收安置科)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2024年6月12日,征收安置科作出《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的复函》,内容为:“2024年6月6日,你处交办的东亭办政依申〔2024〕006号《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已收悉,关于申请人施某某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中有权人民政府委托,原亭湖开发区组织实施该地块房屋搬迁工作,并由开发区征收办、某某社区居委会、实施单位、评估公司等单位组成房屋搬迁指挥部的委托文件的政府信息’。现答复如下:关于申请人提出: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中有权人民政府委托,我科室不存在。内环高架三期亭湖开发段房屋搬迁项目由原亭湖开发区实施。现提供亭湖开发区《关于成立市区内环高架三期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指挥部的通知》给你参考。”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内容为:“施某某: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中有权人民政府委托,原亭湖开发区组织实施该地块房屋搬迁工作,并由开发区征收办、某某社区居委会、实施单位、评估公司等单位组成房屋搬迁指挥部的委托文件的政府信息,现答复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中有权人民政府委托,原亭湖开发区组织实施该地块房屋搬迁工作,并由开发区征收办、某某社区居委会、实施单位、评估公司等单位组成房屋搬迁指挥部的委托文件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7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另查明,2017年11月20日,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成立市区内环高架三期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指挥部的通知》(亭开发〔2017〕118号),内容为:“各社区(村):根据要求上级部门要求,为加快市区内环高架三期房屋搬迁工作,保证内环高架三期工程如期开工建设,经管委会研究,同意成立市区内环高架三期房屋搬迁工作指挥部。”2018年3月26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调整新城街道行政区划的批复》(盐政复〔2018〕18号)载明“二、同意设立东亭湖街道。以原新城街道的南林、北林、南映、新丰、富康、新民、光荣、在水一方8个居委会区域为东亭湖街道行政区域,办事处驻新民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建军东路180号。代管南洋镇三洼村委会。”2018年4月11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原新城街道区划调整后机构设置的通知》(亭委〔2018〕17号),内容为:“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新城街道行政区划的批复》(盐政复〔2018〕18号)精神,结合区情实际,现就原新城街道区划调整后东亭湖街道、宝瓶湖街道的管理机构设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设立中国共产党盐城市亭湖区委员会东亭湖街道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党工委)、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东亭湖街道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事处),街道党工委为区委的派出机构、街道人大工委为区人大常委会在该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规格。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受区委、区政府委托,管理东亭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征收土地公告》的交通运输用地内环高架三期黄海路东延项目中有权人民政府委托,原亭湖开发区组织实施该地块房屋搬迁工作,并由开发区征收办、某某社区居委会、实施单位、评估公司等单位组成房屋搬迁指挥部的委托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对此,从征收安置科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的复函》及附件《关于成立市区内环高架三期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指挥部的通知》分析,原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划调整后的相关单位可能掌握上述信息,但被申请人既未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的理由,也未告知申请人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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