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1、征收46.116亩土地位置描述附征地四址说明或勘界说明。2、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及其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征收46.116亩土地上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对申请人申请的1-3项政府信息,其以本机关不掌握为由,拒不向申请人公开,且未依法说明申请人不掌握的理由,也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第4项政府信息,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也没有依法告知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是申请公开的征地项目所在的属地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实施土地征收法定职责。首先,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均是被申请人在协助征地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其应当持有并向申请人进行公开,被申请人称本机关不掌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违法。其次,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不真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在被申请人公开的方案中应当涉及17户居民房屋,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涉及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居民仅有8户(张某海、刘某申、刘某成、夏某高、陈某春、顾某尧、史某中、史某全)。另外,还有2户和8个企业单位与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上拆迁无关。2户分别为成某玲(社区不详)、成某权(新民十一组居民);8个企业单位分别为某某建材、南洋某某机械配件厂(陈某凯、茆某高、新民社区)、盐城韩某地(新民十一组)、某某水泥(新民十一组)、江苏某某阀门有限公司(新民十一组)、区城投(新民一组)、开发区管委会(光荣一组)、某某模塑有限公司(光荣一组)。故,被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不真实。二、被申请人混淆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概念,仅提供了部分拆迁费用的支付凭证,具体金额为总征地费65000000.00元,总支付28199790.00元,应剩余36800210.00元。(见被申请人提供的拆迁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统计表)。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明显违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进行公开。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其不掌握或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掌握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的公开一级主体,未说明不掌握的理由,也不告知申请人掌握、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答复内容明显违法。四、被申请人公开的拆迁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上未加盖章印,不符合法定要求。被申请人未在书面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上加盖政府信息公开骑缝章印,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构成了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程序合法。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1、征收46.116亩土地描述征地四址位置或勘界说明。2、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及其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文件。4、征收46.116亩土地上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东亭办依告〔2024〕第1号),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交身份证明。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仅提供了身份证反面。2024年6月3日下午,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面,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正面。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东亭湖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东亭办政依申〔2024〕002号、东亭办政依申〔2024〕002-1号),要求东亭湖街道征收安置科、某某社区、便民中心协助查找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请求新城自然资源所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自然资源所、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的回复。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东亭湖街道征收安置科、便民中心的回复。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的实体合法。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相关部门作出交办单、征询函,被申请人根据相关部门回复结果,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实体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东亭办依告〔2024〕第1号)及邮寄单、附件;证据4.《东亭湖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东亭办政依申〔2024〕002号、东亭办政依申〔2024〕002-1号);证据5.《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的复函》;证据6.《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东亭办政申复〔2024〕002号);证据7.《关于东亭湖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的情况说明》;证据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证据9.《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的复函》及附件;证据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及附件。证据1-10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内容及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及附件;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在线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1、征收46.116亩土地描述征地四址位置或勘界说明。2、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及其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4、征收46.116亩土地上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东亭办依告〔2024〕第1号),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2024年5月30日、5月31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东亭湖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要求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房屋征收安置科(简称征收安置科)、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某某社区)、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便民为企服务中心(简称便民服务中心)及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新城自然资源所(简称新城自然资源所)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5日,新城自然资源所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复函》,内容为:“你单位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已收悉,经报分局审查,现回复如下:1、没有具体征收46.116亩土地描述征地四址位置或勘界说明。2、我所不掌握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及其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安置人口名单不经过我所确认。4、征收46.116亩土地上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是整个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的支付明细。”同日,某某社区作出《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内容为:“经查,你申请公开的‘征收46.116亩土地描述征地四址位置或勘界说明’,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现予告知。经查,你申请公开的‘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及其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及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文件和征收46.116亩土地上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情况,本机关不存在。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你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2〕第7号)已载明:‘经审查:亭湖区东亭湖街道某某社区十组征收46.116亩(盐亭国土征公字〔2018〕第101号)涉及的社会保障安置人员名单已由东亭湖街道办事处和某某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2217050元(每人88682元)已于2019年8月29日由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汇缴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专户’。现予告知”。2024年6月11日,征收安置科作出《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的复函》,内容为:“关于申请人提出:2、因征收46.116亩土地红线我科室不掌握,现提供内环高架三期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方案给你参考,及提供2018年内环高架三期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补偿费用收、支付凭证给你参考,区财政局转至内环高架专户分别三次共计6500万元,凭证附后(含施某某紧邻南侧红线的8户)”。同日,便民服务中心出具《关于东亭湖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现将文件中要求的第3条、第4条内容作如下情况说明:东亭湖街道辖区前身为江苏亭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开发区管委会因开发建设需要,经请示区委区政府同意,依照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从2005年到2013年期间,通过先整组再整村的方式,陆续对辖区内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原籍有权村民全部实行土地换保障。社保所需资金全部由开发区财政先行垫付,并每季度经核算,依程序报批后向失地农民足额进行发放。完成整组整村参保后,征地及人社的相关要求、需要的手续、材料等其他内容均未经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我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相关公开申请内容无法进行查证回复。”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内容为:“施某某: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1、征收46.116亩土地描述征地四址位置或勘界说明。2、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及其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3、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文件。4、征收46.116亩土地上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因您未提交身份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向您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东亭办依告〔2024〕第1号》,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再次收到您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与2024年5月27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致,但未提供身份证正面,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4年6月3日下午电话联系您,请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您于2024年6月3日下午补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现就您申请的内容答复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苏政地〔2018〕624号盐城市快速路网三期工程(亭湖段)征收某某社区居委会十组境内46.116亩土地。1、征收46.116亩土地描述征地四址位置或勘界说明。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及其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现提供内环高架三期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方案给你参考,及提供2018年内环高架三期亭湖开发区段房屋搬迁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给你参考。3、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文件。您于2023年11月25日提交的补正说明中有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表明您已获取该信息,您要求本机关重新出具该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处理。关于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文件,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提供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给您参考。4、征收46.116亩土地上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7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另查明,2020年8月25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印发<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东亭湖街道工作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东亭湖街道工作委员会(简称:东亭湖街道党工委)、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东亭湖街道办事处(简称:东亭湖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十二)与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机构的有关职责分工。东亭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本街道范围内党的建设、社会事业、为企服务、财税收入、农村“三资”管理、征收安置(土地换保障)、信访维稳、城市综合管理、社会保障及相关民生服务等方面工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2024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1、征收46.116亩土地描述征地四址位置或勘界说明”属于需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完整的黄海东路地块勘界图进行加工、分析,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掌握,并无不当。其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2、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的补偿征收方案及其补偿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对此,被申请人作为属地街道,具体负责征收安置(土地换保障)等相关工作,但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及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该项信息作区分处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的政府信息。从2023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补正说明》及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征地涉及的农户签名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分析,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已获取上述信息。因该信息并非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不予重复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及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批准的文件”的信息。被申请人未在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46.116亩土地上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名单向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报送的文件进行答复,答复不完整,且被申请人作为属地街道,具体负责征收安置(土地换保障)等相关工作,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4、征收46.116亩土地上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收、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某某社区出具的《关于施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分析,案涉土地上社会保障费用已于2019年8月29日由原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亭湖分局征地中心汇缴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专户。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亭办依复〔2024〕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