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80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4:34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柏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巷X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8月2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巷X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巷X2号房屋合法权利人,该房屋位于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步凤镇老镇有机更新项目”的协商搬迁范围内。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4日期间,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达成任何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陆续将申请人的全部房屋强行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实施的是协商搬迁,申请人有权拒绝,被申请人无权强制实施。因此,被申请人的强拆和毁坏行为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位于步凤镇某某巷X2号主体房屋西侧活动板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章建筑,应依法拆除。2024年5月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城市管理中队向申请人户送达了《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户在5月10日18:00前自行拆除其在某某X组搭建的长12米、宽5米、计60平方米的砖墙棚,及长8米、宽6米、计48平方米的活动房。因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章建筑,且申请人未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拆除。二、案涉违法建筑物拆除过程合法。步凤镇城管在步凤辖区内对发生的违章建筑行为有劝阻、拆除的义务,且案涉违法建筑物拆除过程中有公证处部门全程录音录像。被申请人现场只对申请人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进行清点搬离。三、申请人其余建筑物的门窗及屋内物品由申请人妻子和亲友自行拆除和变卖。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通告》(盐规〔2017〕105号);证据2.《违法建设限期自拆告知书》(盐开步拆字2024年〔13〕)及现场送达照片;证据3.拆除现场照片及光盘。证据1-3共同证明:申请人位于步凤镇某某巷X2号房屋西侧活动板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章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且房屋系在其家属配合下进行拆除,不存在强制拆除情况。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据2.房屋位置示意图;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4〕53号);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经开依复〔2024〕3号)及附件《步凤镇老镇有机更新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5.案涉房屋被拆前后的照片。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巷X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巷X2号,该房屋西侧建有活动房、北侧建有砖墙棚。2024年5月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城市管理中队向申请人户直接送达了《违法建设限期自拆告知书》(盐开步拆字2024年〔13〕),内容为:“柏某某户:你在某某X组搭建的砖墙棚,长12米、宽5米、计60平方,活动房,长8米、宽6米、计48平方未经规划建设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属违法建设。限你于2024年5月10日18:00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能拆除的,我镇将提请区规划、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依法对你户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特此告知!”。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巷X2号房屋西侧活动房、北侧砖墙棚,后该房屋的门窗也被拆除。2024年6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巷X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1999年2月16日,步凤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成立步凤镇城管执法中队的通知》,内容为“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镇直镇办各单位: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保证村镇建设规划和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步凤镇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中队隶属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县城管执法大队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惩处违章建筑、占街经营、占街停车、占街打谷晒草和破坏、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违纪行为。执法中队队长由徐某某同志兼任”。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本案,首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复书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西侧的活动房及北侧的砖墙棚实施了拆除,该拆除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建筑拆除主体,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及依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西侧的活动房及北侧的砖墙棚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次,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活动房及砖墙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但被申请人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故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再次,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门窗及屋内物品由其妻子和亲友自行拆除和变卖,不存在强制拆除情形,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同意拆除房屋门窗及搬走屋内物品的直接证据,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也可推定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鉴于被申请人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巷X2号房屋门窗和西侧活动房、北侧砖墙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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