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镇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镇北社区居民委员会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8月2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镇北社区居民委员会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简称镇规划环境局)、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镇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镇北居委会)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案涉《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首先,镇规划环境局和镇北居委会不具有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执法主体及资格。其次,被申请人镇规划环境局和镇北居委会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文书制作不规范,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再次,案涉《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及送达人员的资格不明确。最后,案涉《限期改正通知书》中提及的“违章搭建”的鉴定主体的资质和权限不合法。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2024年6月23日,接村民举报,申请人在自家的房前违章搭建非永久建筑近十平方米,镇规划环境局、镇北居委会到现场查看,拍摄了违章搭建的照片,于2024年6月24日对该违章搭建查处进行立案。2024年6月27日,镇规划环境局、镇北居委会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为:“成某某:经查,你在某某村X组门前搭建的棚子,未取得相关手续,属违章搭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限你户于2024年6月29日前自行拆除。如你户逾期未自行拆除到位,镇政府将进行帮拆。特此通知”。申请人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二、申请人的违章搭建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凡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经查,申请人的违章搭建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在执法人员向其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申请人也未提出已经取得任何规划许可的申辩理由。三、申请人自认其违章搭建属于违法建设。2024年7月4日14时44分,申请人以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X组18号居民的身份向盐城市人民政府12345平台信访投诉称:“反映门口违章搭建了厂棚,近期要被镇政府强制拆除,但是和市民家类似的违建却不通知拆除,市民不认可”。从申请人向市政府12345平台投诉的内容可知,申请人自己也认为属于违章搭建。四、申请人的违章搭建依法应予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申请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拆除。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其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镇北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据3.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据4.《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5.申请人向12345投诉的投诉内容。证据1-5共同证明:申请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违章搭建,应当拆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其限期拆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3日,镇北居委会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位于镇北社区集镇段X组境内成某荣户房屋门口违规搭建大棚且进行食品加工。同日,镇北居委会向镇规划环境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24年6月23日上午,因群众匿名举报,位于镇北社区集镇段X组境内成某荣户房屋门口违规搭建大棚且进行食品加工,严重影响集镇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镇北居工作人员巡查核实后上报镇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局,汇报该情况!情况属实,特此说明!”2024年6月23日,镇北居委会、镇规划环境局共同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为:“成某某:经查,你在某某村X组门前搭建的棚子,未取得相关手续,属违章搭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限你户于2024年6月29日前自行拆除。如你户逾期未自行拆除到位,镇政府将进行帮拆。特此通知。”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镇北居委会、镇规划环境局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
另查明,2020年8月25日,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印发<中共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第三条规定:“根据上述职责,新兴镇党委、政府综合设置9个职能机构,规格为正股级。……(七)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关于印发<中共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第三条规定,镇规划环境局作为新兴镇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和监督实施。本案,镇北居委会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及时向镇规划环境局汇报后,镇北居委会和镇规划环境局共同作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因镇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局作为新兴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与镇北居委会共同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政法律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承担。因此,镇北居委会和镇规划环境局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关于《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首先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街道)一级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要求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其次,被申请人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具有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认定案涉大棚未取得相关手续,属违章搭建,但未提供规划部门的认定手续,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遵守程序法定原则,在作出一个对行政相对人明显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即便法律有关程序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行政机关也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听取相对人意见,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案涉大棚未取得相关手续,属违章搭建,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前,也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三、《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行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