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亭政行复(决)字第71号)

发布日期:2024-10-08 12:48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8月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查清被投诉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制作费用、违法所得费用、违法时长。二、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中对申请人相关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明显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行政决定时,未告知行政救济路径、方式和期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职”说法不正确。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向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反映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违反广告法规定,涉嫌虚假宣传的相关问题,要求进行查处。2024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盐市监消转字〔2024〕第54号),并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0416-1号),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在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陪同下,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打开拼多多平台APP,找到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健某某图专卖店”,该店铺的经营主体为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名称为某健医用纱布片,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鄂械注准20142142017,该网页详情页展示了产品信息、注意事项等内容。该产品为白色医用脱脂纱布制成,网页上脱脂医用纱布与普通纱布的对比图片不属于贬低其他具体商品的行为。另查,当事人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该产品经过环氧乙烷灭菌,其原始产品外包装上亦标注了“灭菌级”的内容,未有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故,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从上述规定的文字表述可知,对于举报类的回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仅仅对举报人负有程序性告知是否立案的义务,而对于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及依据、调查取证程序等,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定告知义务。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EMS:1292882979005)。另,举报人的复议与诉讼权利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不是行政机关告知而产生的权利,不会因为行政机关是否告知而存在或丧失。被申请人在告知时未告知救济途径,但申请人已及时正确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函》及附件、《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盐市监消转字〔2024〕第54号)及EMS邮寄单;证据2.《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0416-1号)及EMS邮寄单;证据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4.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5.现场检查照片;证据6.案涉产品外包装图片、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情况说明》;证据7.《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第0506-2号)及EMS邮寄单。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投诉举报函》、购买截图、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被举报商品外包装照片;证据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向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反映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违反广告法规定,涉嫌虚假宣传的相关问题,要求进行查处。2024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盐市监消转字〔2024〕第54号),并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0416-1号),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在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陪同下,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打开拼多多平台APP,找到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健某某图专卖店”,该店铺的经营主体为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名称为某健医用纱布片,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鄂械注准20142142017,该网页详情页展示了产品信息、注意事项等内容。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某某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周某某称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已进行医疗销售备案,主要经营一、二类的医疗器械用品,其公司销售的某健公司生产销售的医用纱布片系经过环氧乙烷灭菌的,在外包装上标注了“灭菌级”。周某某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案涉产品外包装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鄂械注准20142142017)。同日,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局于2024年4月25日至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就关于‘某健医用纱布’产品问题作如下情况说明:1.该产品为某健医用纱布片,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鄂械注准20142142017;2.我公司未在销售时进行虚假宣传,网页图片为产品信息、使用方法还有注意事项等内容,该产品由白色医用脱脂纱布制成,其外包装已明确标注‘灭菌级’。3.关于消费者购买订单情况,经查询该订单已成交,我公司现同意无条件退款,不同意其他任何调解。”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内容为:“黄某:我局于2024年4月13日收到你关于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医用纱布’产品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第0506-2号),对申请人在某某图公司购买“医用纱布”产品的投诉决定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第0506-2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6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3日收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亭市监〔2024〕第0416-1号),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因被投诉人2024年4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亭市监〔2024〕XY第0506-2号),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终止调解,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举报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首先被申请人2024年4月13日接到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2024年4月25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5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其次,被申请人根据对江苏某某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后制作的《现场笔录》、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进行询问后形成的《询问笔录》以及案涉产品外包装图片、网页截图、医疗器械注册证及被举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查明被举报人销售的某健医用纱布由白色医用脱脂纱布制成,该产品已经过环氧乙烷灭菌,被举报人在网页上将脱脂医用纱布与普通纱布的图片进行对比,不构成贬低其他具体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举报人举报的虚假宣传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并无不当。再次,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虽然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及依据的行为并未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但从促进执法规范性的角度考虑,本机关建议被申请人在今后处理举报案件中予以注意,现予以指正。另,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未写明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但这只会导致相关期限的延长,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机关同时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亭市监不立字〔2024〕XY第0506-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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