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53号)

发布日期:2023-09-25 10:36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5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异议申请书》,对被申请人行政指导产生的业主代表提出异议。2023年7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回复内容违法,法律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对业主大会相关行政指导可以“以随机抓阄方式选出夏某某、季某某、卢某某、沈某某、陈某某、胡某、吕某某7名业主代表”。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其复议申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对沿河社区在某某华庭小区张贴的《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提出异议,认为沿河社区作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没有直接行政指导的权责,只有协助街道对业主大会相关工作进行行政指导的义务,名单公示未盖章,形同废纸,业主推荐的筹备组人员邮寄街道后,街道未作说明,且绝大部分筹备组成员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为缓解矛盾,对该《异议申请书》进行了回复,该回复并不具有强制力,没有影响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选举、成立,以及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最终属于小区业主意思自治的事项,街道或沿河社区只是进行指导和协助,本案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应驳回其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异议申请已作出书面回复,内容适当。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张某某等业主邮寄提交的《异议申请书》。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并于7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经查,根据某某华庭小区业主的联名申请,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要求,沿河社区居委会在文峰街道物管办的指导下于2023年4月25日在小区发布《关于拟成立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号召小区业主在2023年4月25日到5月6日之间到沿河社区报名参选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文峰街道办事处收到张某某等人邮寄的7份《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推荐表》后,已将推荐表转交给沿河社区居委会,7名被推荐业主已被列为筹备组报名参选人员。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推选会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3点在沿河社区居委会二楼会议室召开。报名参选业主代表共28名,通知参会的业主代表28名(含张某某邮寄给街道办事处的7名推荐代表),实际到会参选的业主代表16名。在盐城市亭湖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下,经参会业主代表一致同意,以随机抓阄方式选出夏某某、季某某、卢某某、沈某某、陈某某、胡某、吕某某7名业主代表,与文峰街道物管中心工作人员瞿某某、文峰派出所管段警长高某某、沿河社区工作人员赵某某、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张某江等11名成员一起组成的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于次日在某某华庭东区(南门和西门公示栏)、西区(南门和东门公示栏)四个醒目点位进行了7天公示。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指导和协助某某华庭小区业主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职责。在被申请人的指导下,沿河社区居委会配合被申请人就某某华庭小区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推选筹备组成员的相关事项进行指导、协助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住建部相关规范的要求。《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只是沿河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依据相关规定对辖区某某华庭小区成立自治组织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目的是为业主大会顺利召开,确保业主自治组织选举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顺利开展所作的宣传告知,不是行政执法文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异议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2.《关于拟成立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及张贴照片;证据3.《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推荐表》7份及邮寄单;证据4.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报名登记表2张;证据5.参会通知短信截图;证据6.某某华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推选会签到簿;证据7.公证书(〔2023〕苏盐亭湖证字第2275号);证据8.《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及张贴照片;证据9.《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及邮寄单。证据1-9共同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异议申请已作出书面回复,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张某某、刘金山邮寄的《异议申请书》,对沿河社区继续在某某华庭张贴《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提出书面异议如下:“第一,根据我国居民自治相关法律规定,沿河社区作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绝非行政机关。其无资格亦无能力更无直接行政指导的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其有且只有协助街道对业主大会相关工作进行行政指导的义务。第二,名单公示未盖章,形同废纸一张。第三,经核实:该名单,系沿河社区未经你街书面授权,召开所谓的筹备组成员推荐会,最终以抓阄的形式确定了夏某某、季某某、卢某某、沈某某、陈某某、胡某、吕某某7位筹备会成员。并且:……从上表可知,绝大部分筹备组成员,系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第四,业主推荐的筹备组人员,已邮寄给你街道,你街道尚未做任何口头或书面说明,我们暂保留向监察委实名举报,以及向中央组织部提交相关工作人员廉政档案相关记录的权利。”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内容为:“张某某等业主:你们邮寄的《异议申请书》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24日收悉。针对你们提出的异议申请事项,依据《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及相关规定,经调查,特作回复如下:2023年2月1日施行的《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纠纷。根据某某华庭小区业主的联名申请,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要求,沿河社区居委会在文峰街道物管办的指导下于2023年4月25日在小区发布《关于拟成立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号召小区业主在2023年4月25日到5月6日之间到沿河社区报名参选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文峰街道办事处收到你们邮寄的7份《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推荐表》后,已将推荐表转交给沿河社区居委会,7名被推荐业主已被列为筹备组报名参选人员。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推选会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3点在沿河社区居委会二楼会议室召开。报名参选业主代表共28名,通知参会的业主代表28名(含张某某邮寄给街道办事处的7名推荐代表),实际到会参选的业主代表16名。在盐城市亭湖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下,经参会业主代表一致同意,以随机抓阄方式选出夏某某、季某某、卢某某、沈某某、陈某某、胡某、吕某某7名业主代表,与文峰街道物管中心工作人员瞿某某、文峰派出所管段警长高某某、沿河社区工作人员赵某某、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张某江等11名成员一起组成的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于次日在某某华庭东区(南门和西门公示栏)、西区(南门和东门公示栏)四个醒目点位进行了7天公示。本机关认为:1、根据《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指导和协助某某华庭小区业主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职责。在本机关的指导下,沿河社区居委会配合本机关就某某华庭小区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推选筹备组成员的相关事项进行指导、协助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住建部相关规范的要求。2、《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只是沿河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依据相关规定对辖区某某华庭小区成立自治组织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目的是为业主大会顺利召开,确保业主自治组织选举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顺利开展所作的宣传告知,不是行政执法文书。综上,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的确定符合法定程序,你们提出的异议依据不足。”2023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7月2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违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纠纷。本案,首先沿河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被申请人指导下就某某华庭小区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推选筹备组成员的相关事项进行指导和协助的职责;其次,沿河社区在被申请人指导下组织召开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推选会并通过的《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系对某某华庭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再次,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等业主就异议事项作出的解释说明,对申请人及相关业主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最后,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异议申请书》,并于2023年7月22日将《关于对<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的异议申请事项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及相关业主,未超过60日,程序合法。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四、《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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