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31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17:22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2023年7月14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8日、21日、22日,申请人向新兴党政办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20年3月至7月期间,新场村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一百二十余户的房屋及附属、厂房、老人房的不动产证、建筑许可证、营业执照、拆迁协议、评估报告以及新场村地块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等信息。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吴某某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告》及附件名单一份(共27人)。因申请人未提交身份证明,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新依申(补)〔2023〕2号)。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草图1份,因内容仍不明确,被申请人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当场向其释明申请内容必须明确,后申请人当场补正,重新提交了《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反面补充的申请内容、附件名单一份(共85人)。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及附件《新兴镇新场十一组地块改造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港大道项目(一期)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复印件各一份(共20页)。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关于补正及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已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吴某某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依法申请新兴镇政府公开新场村四组被拆迁地块: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即该组被拆迁群众的房屋拆迁协议(具体被拆迁群众目录附后)、产权手续及建筑工程许可证。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吴某某补正后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东伏河:南至龙爪河,北至同心村界所有群户;关帝河:东至龙爪河,西至开放大道所有群户;新场四组南庄:东至吴庭立户,西至孙祝秀户,外加沈维付户、吴建新户,附简易图见反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反面内容为:“所述所有户时间:2020.03—07;地址:新兴镇新场村三四五六七组;迁涉:房屋、附属、厂房、老人房、设施;证件:不动产证、建筑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明:协议(拆迁)、评估证明、新场村地块拆迁实施方案。”附具体拆迁群众名单:仇杰等85人。经被申请人审查,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新场村地块拆迁实施方案,被申请人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将答复书及申请人所述地块涉及的《新兴镇新场十一组地块改造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港大道项目(一期)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关于申请人补正当日当场提交的附件名单中的85人,因申请人字迹潦草,被申请人无法识别全部名单,当场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附件名单电子版或打印版,但截止答复寄出时并未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相关名单。经被申请人对照附件名单检索,查找到62人拆迁档案信息,因涉及的“拆迁协议、评估证明”信息量巨大,公开成本过高,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安排其到指定地点查阅、抄录,故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但截至目前,申请人尚未至指定地点查阅。因附件名单中有3人不能识别姓名,故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因被申请人未查找到一一对应的剩余20人的拆迁档案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涉及仇杰等20人的信息不存在。关于申请人申请的拆迁户的“不动产证、营业执照”属于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妥。关于申请人所述的“建筑工程许可证”,经补正修改为“建筑许可证”。经核实,被申请人未查找到一一对应的“建筑许可证”,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存在。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告》附27户名单1页;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新依申(补)〔2023〕2号)及EMS寄件单及查询记录;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名单(共85人)、草图1页;证据4.《新兴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联系单》《情况说明》;证据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及附件《新兴镇新场十一组地块改造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港大道项目(一期)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复印件各一份(共20页)、EMS寄件单及查询记录。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图片;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吴某某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告》及附件名单一份(共27人)。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新依申(补)〔2023〕2号},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联系方式及收件地址,明确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同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当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草图1份,并重新提交了《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和电子邮件,且申请人在申请表反面补充了申请内容、并附名单一份(共85人)。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内容为:“吴某某:本机关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您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告》,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申请新兴镇政府公开新场村四组被拆迁地块: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即该组被拆迁群众的房屋拆迁协议(具体被拆迁群众目录附后:沈维付等27户)、产权手续及建筑工程许可证。要求:被公开内容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加盖新兴镇政府公章。因您未提交身份证明,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本机关于4月20日向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新依申(补)(2023)2号),要求您补正相关内容。4月21日,收到您当面提交的补正信息,内容描述为:东伏河:西至龙爪河,北至同心村界所有群户,关帝河:东至龙爪河,西至开放大道所有群户,新场四组南庄:东至吴庭立户,西至孙祝秀户,外加沈维付户、吴建新户,附简易图见反面。反面内容描述为:时间2020.03—07;地址新兴镇新场村三四五六七组;迁涉房屋、附属、厂房、老人房设施;证件:不动产证、建筑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明:协议(拆迁),评估证明、新场村地块拆迁实施方案。附具体拆迁群众名单:仇某等85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涉及新兴镇新场村涉及的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现向您提供《新兴镇新场十一组地块改造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港大道项目(一期)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复印件各一份(详见复印件,共20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予告知。关于您补正时提交的附件(85个拆迁户名单),经本机关向您当面释明,因您字迹潦草,本机关无法完全识别附件拆迁户名单,需您补充提交拆迁户名单打印版或将名单电子档发至本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的邮箱,但截至目前本机关并未收到相关名单信息,故有3户不能识别姓名的拆迁户的相关信息无法提供。现本机关已识别并查找到涉及您附件名单中的62户拆迁档案信息,因涉及的‘拆迁协议、评估证明’信息量巨大,公开成本过高,故本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安排您到现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建议您携带本答复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迎宾路8号新兴镇人民政府征收办(一楼西第一间)查阅、抄录(联系人:戴仓健1836106****)。另,本机关未查找到剩余仇某等20户一一对应的拆迁户档案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予告知。关于您所述涉及拆迁户的‘不动产证、营业执照’属于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关于您所述‘建筑工程许可证’,经补正修改为‘建筑许可证’。经核实,未查找到一一对应的‘建筑许可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予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及附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5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补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新兴镇新场村地块拆迁实施方案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新兴镇新场十一组地块改造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港大道项目(一期)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开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其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新场村85户拆迁档案信息中的“拆迁协议、评估证明”等材料的政府信息,因申请人字迹潦草,且未按被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上述拆迁户名单打印版或电子档,导致其中3户因不能识别姓名,无法提供相关信息。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剩余拆迁户名单进行审核,决定对62户已识别并查找到对应的拆迁档案信息进行公开,但因涉及的“拆迁协议、评估证明”信息量巨大,公开成本过高,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至新兴人民政府征收办现场查阅,并提供了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已识别但未查找到的仇某等20户对应的拆迁档案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新兴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联系单》《情况说明》分析,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已经尽到审慎的检索义务,并无不当。再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拆迁户的“不动产证、营业执照”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建筑工程许可证”,经补正后为“建筑许可证”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核实,未查找到一一对应的“建筑许可证”,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告知,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选择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和电子邮件两种,但被申请人仅通过纸面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书,该行为虽然对申请人的知情权不产生实质影响,却反映了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够认真细致,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新依复〔2023〕第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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