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42号)

发布日期:2023-08-30 17:39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8月1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X组XX号的房屋被非法强拆,至今未看到任何征收或拆迁文件。为了解征收拆迁政策,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拆迁)相关信息。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告知申请人依据《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第1-7项房屋征收、土地征收信息其不掌握,建议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信息,第8-11项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答复内容明显不当,应当被撤销,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确认申请人所有土地所涉具体征收(拆迁)项目,根据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对所涉信息进行全面检索,但被申请人回复时并未了解、告知申请人该地块所涉项目情况,且申请人所有房屋坐落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某某村X组,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253),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被申请人混淆了土地性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申请人所有房屋坐落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被申请却依据《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确认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该信息,适用依据明显错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认定有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明显存在问题。3.被申请人在答复书第三项告知,经检索和查找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11项信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之规定,土地征收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示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根据《关于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事业性质的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明确专门的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征收实施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11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且按规定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并未尽到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答复内容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因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X组的土地及房屋在规划的盐丰快速通道三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并已列为拆迁(征收)范围,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现因行政区划调整为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某某村X组’土地使用权人,特向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申请以下信息:1、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该地块及房屋的批复文件;2、该项目作出土地或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3、土地或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文件;4、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及公告文件、批准征收补偿方案的文件;征收过程中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名称及文件;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文件;6、该地块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7、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文件及公示文件;8、委托、通知、选择和确定评估公司的文件;9、分户初步估价结果表、征收分户估价报告、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金额分户估价表及明细表等评估报告文件;10、征收货币补偿明细表、征收补偿方式进行选择的通知、安置房源情况说明等文件;11、强制拆除申请人所属房屋的依据文件”。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至7项中的内容,部分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根据《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不具有房屋征收的职权,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房屋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其进行告知,并告知其可能掌握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答复内容合法有据。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至7项中的内容,部分属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机关不是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所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也不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征地的工作职责,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其进行告知,并告知其可能掌握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答复内容合法有据。另,经检索和查找,被申请人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没有制作和获取过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至第11项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故答复内容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和检索查找,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并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答复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政府信息检索、查询交办单》;证据3.2023年5月31日,在电脑上检索的伍佑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郭某某硬盘的结果截图及照片;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及邮寄单。证据1-4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证据3.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3〕第163号);证据4.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据5.《土地所有权证》(盐伍集用〔2006〕第192060221号);证据6.现场照片;证据7.《盐南高新区范公路高架三期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安置方案》;证据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依复〔2023〕33号)及邮寄凭证;证据9.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10.《关于杨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伍信字〔2023〕45号);证据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3〕第248号);证据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3〕85号);证据13.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伍佑派出所《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证据14.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通知》;证据15.《行政复议案件答复材料查阅记录》。证据1-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因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X组的土地及房屋在规划的盐丰快速通道三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并已列为拆迁(征收)范围,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现因行政区划调整为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某某村X组’土地使用权人,特向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申请以下信息:1、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该地块及房屋的批复文件;2、该项目作出土地或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3、土地或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文件;4、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及公告文件、批准征收补偿方案的文件;征收过程中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名称及文件;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文件;6、该地块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7、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文件及公示文件;8、委托、通知、选择和确定评估公司的文件;9、分户初步估价结果表、征收分户估价报告、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金额分户估价表及明细表等评估报告文件;10、征收货币补偿明细表、征收补偿方式进行选择的通知、安置房源情况说明等文件;11、强制拆除申请人所属房屋的依据文件。”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内容为:“杨某:本机关于2023年5月9日收到你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因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X组的土地及房屋在规划的盐丰快速通道三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并已列为拆迁(征收)范围,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现因行政区划调整为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某某村X组’土地使用权人,特向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以下信息:1、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该地块及房屋的批复文件;2、该项目作出土地或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3、土地或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文件;4、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文件及公告文件、批准征收补偿方案的文件;征收过程中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名称及文件;5、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文件;6、该地块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7、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文件及公示文件;8、委托、通知、选择和确定评估公司的文件;9、分户初步估价结果表、征收分户估价报告、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金额分户估价表及明细表等评估报告文件;10、征收货币补偿明细表、征收补偿方式进行选择的通知、安置房源情况说明等文件;11、强制拆除申请人所属房屋的依据文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1至7项中涉及房屋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第1至7项中的内容,部分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故本机关不是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你申请公开的第1至7项中涉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和咨询。二、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1至7项中涉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第1至7项中的内容,部分属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机关不是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所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也不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无征地的工作职责,故你所申请公开的第1至7项中涉及征收土地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该信息。三、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8至11项信息。经检索和查找,没有查找到对应名称的政府信息,故你申请公开的第8至11项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3年6月3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6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另查明,为启动盐城至大丰区快速通道项目建设,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构港村委会、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宏心村委会作出《盐南高新区范公路高架三期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安置方案》(简称《方案》),对伍佑街道盐徐高速两侧、开放大道沿线部分房屋进行搬迁。搬迁范围详见搬迁红线图。案涉房屋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X组(号),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在上述搬迁项目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首先,申请人的房屋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某某村X组(号),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在盐南高新区范公路高架三期房屋搬迁项目范围内;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11项信息作区分处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7项中部分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并非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7项中涉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其单位不掌握,符合《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相关情况,并提供了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并无不当。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7项中部分属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既不是市、县人民政府,也不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具有征地的工作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7项中涉及征收土地的信息,其单位不掌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提供了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亦无不当。最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8-11项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此,从申请人的房屋地址及盐丰快速通道搬迁项目搬迁方案分析,申请人申请公开的8-11项中部分信息系房屋搬迁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且案涉房屋在搬迁范围内,被申请人仅通过内部检索后直接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伍佑街依复〔2023〕第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市区重大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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