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邮寄提出的《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提出的《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2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简称文峰街道)邮寄了《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挂号信单号:XA30687577932),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或补正告知书,或延期答复告知书),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个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设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批业主入住超过两年,且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未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征求建设单位和业主的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同意公开提出申请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书面记录并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签章确认,提交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结合本案,依据上述规定,某某华庭小区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才具备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申请资格。该申请事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业主个人若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业主委员会或通过达到法定比例(10人以上)的业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个人不具备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其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谓《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3〕亭政行复字第21号)后,经核查:张某某分别在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2日向文峰街道主任颜某某邮寄两份挂号信,2月9日挂号信内容为《异议申请书》一份;2月12日挂号信内容为姚某某、陶某某、张某生、张某彬、张某扣、王某、徐某某7人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复件,并无其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所谓《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两封挂号信信封更未附加任何文字标注。三、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已设立,将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亭湖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才知晓申请人要求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4月下旬被申请人告知张某某拟成立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4月24日,张某某至文峰街道信访接待中心核实成立筹备组相关信息。同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沿河社区)在某某华庭小区公示栏张贴《关于拟成立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告知业主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报名条件、报名地点、报名时间。截至5月6日止,有28名业主报名,其中21名业主到社区办公室报名,张某某邮寄了7份《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推荐表》,推荐了7名业主。经通知,5月19日下午16名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推选会,大会最终推选成立了工作组成员11名,瞿某某(文峰街道物管中心工作人员)、赵某某(沿河社区工作人员)、高某某(文峰派出所管段民警)、张某江(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夏某某、季某某、卢某某、沈某某、陈某某、胡某、吕某某(7名业主代表),推选全过程经盐城市亭湖公证处公证。2023年5月19日,沿河社区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根据《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故筹备组设立后将在法定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2日,申请人向文峰街道主任颜某某邮寄的两封挂号信及材料复印件;证据2.2023年4月24日《文峰街道信访接待登记表》及接待会现场照片;证据3.《关于拟成立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及张贴照片;证据4.《某某华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推荐表》7份及邮寄单;证据5.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成员报名登记表2张;证据6.参会通知;证据7.某某华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推选会签到簿;证据8.公证书;证据9.《关于某某华庭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示》及张贴照片。证据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异议申请书》,对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某某华庭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公告》提出异议,内容为:“第一,该《公告》未加盖公章,如同废纸一张;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区在业主自治相关工作中只能是协助机关,不可能是指导机关;为何沿河社区摇身一变成了指导机关?第三,该《公告》是否经你街授权发布?第四,你街应依法就沿河社区的违法指导行为就行调查和处罚,并将相关结果在我们小区予以公布。”2023年2月1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挂号信单号:XA30687577932)向被申请人寄送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收到该材料,邮寄的挂号信信封未附加任何文字标注。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邮寄提出的《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则称申请人在2023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材料为姚某某、陶某某、张某生、张某彬、张某扣、王某、徐某某7人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复件,并无申请人所称的《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本案,首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设立业主大会申请并指导、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法定职责。其次,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邮寄提出的《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申请人首先需要证明其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已收到该申请书的事实。虽然申请人主张其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申请书,但被申请人否认其邮寄材料中含有申请人的申请书,且申请人的邮寄单上也未标注内部文件具体名称。结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举证责任,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书。再次,即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事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不为申请人单独享有。因此,申请人无权对关于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事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如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通过达到法定比例(10人以上)的业主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8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四、《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