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7月2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1.盐城市规划局作出《关于某某时代城总平面方案调整审查的答复》(盐市规答〔2016〕098号)“对不符合环评的部分可以作适当微调,不能做成住宅的,不得设计厨房等功能,并标明调整后建筑使用性质”。此后,被举报人对某某时代城售楼处的项目沙盘进行了调整,将原华府A16#、A17#楼幢区域更换成别墅及停车楼模型对外展示。这一条中明确不能做成住宅的,不得设计厨房等功能,但售楼部售楼处现场摆放的沙盘、现场公示的项目总平图及向现场购房者发放的广告宣传单均展示规划为别墅,明显违反要求;2.2018年9月29日,盐城市规划局作出《关于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城华府、学府规划方案变更的答复》(盐规亭答〔2018〕415号),明确“考虑到高架景观及商业特色街区的要求,北侧调整的商业应进一步优化,做成二层商业建筑”。上级主管部门未同意建设别墅,开发商售楼处现场摆放的沙盘、现场公示的项目总平图及向现场购房者发放的广告宣传单展示别墅的行为应属于虚假宣传。3.当时15栋楼销售时,销售部统一介绍的销售亮点均为在售的15号楼位于整个小区的最东北角,视野十分开阔,西面和北面都没有高楼遮挡,通风和采光都十分良好,从北边和西边看出去,一眼能看见新洋港河与新洋大桥,晚上大桥灯光五光十色,景色十分漂亮,楼下马上建6层别墅区和3层立体停车楼,不会遮挡视线,马上建别墅区绿化率高、容积率底,而且15号楼后面有条路,路北又是3层停车场,生活会很方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明显构成虚假宣传。4.某某开发商在16、17栋开工后,售楼部的沙盘展示仍然为别墅,15号楼业主多次找某某售楼部进行沟通,要求给出解释,被举报人态度恶劣、推诿拒绝,业主们也找过媒体报道此事,某某副总经理朱某某竟解释说“别墅和立体停车楼的模型是随意摆放的”。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简称市自规局亭湖分局)用地科科长告诉15号楼前去询问的业主“我局一开始审批的某某时代城15幢楼北侧和西侧的规划就是两幢地下两层地上十八层的住宅,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开发商申请变更规划的书面材料”这也充分说明某某的行为并未遵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划要求,是自发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9月27日起,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及其他某某时代城华府业主举报,“反映某某时代城华府在销售15号楼时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举报立案告知书》(亭市监〔2021〕第XQ110902号)。202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对该案依法延期三十日,并将上述延期结果告知申请人。因案情复杂,经延期被申请人仍无法作出处理决定,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22年3月4日将案件再次延期三十日,并将上述延期结果告知申请人。因案情复杂,经再次延期被申请人仍无法作出处理决定,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22年4月6日将该案再次延期三十日。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亭市监罚告〔2022〕00098号),责令某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某某公司处罚款200000元。2022年4月25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期间,某某公司先后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某某公司《申请报告》(2016年11月5日)、盐城市规划局《关于某某时代城总平面方案调整审查的答复》(盐市规答〔2016〕098号)(2016年12月5日)、某某公司《关于某某时代城华府项目申请华府局部及C区总平调整的报告》(2018年8月1日)、盐城市规划局《关于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城华府、学府规划方案变更的答复》(盐规亭答〔2018〕415号)(2018年10月30日)等材料,被申请人先后致函市自规局亭湖分局及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市自规局)对上述材料进行了复核确认。被申请人认定某某公司未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时代城华府由某某公司开发建设。2013年7月15日,某某公司获盐城市规划局《关于大洋城中村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的批复》(盐市规设审〔2013〕1009号)“原则同意报审的大洋城中村总平面规划方案”,所附图纸显示某某时代城华府A15#楼北侧与西侧地块,规划为A16#楼、A17#楼,两幢楼均为地上18层住宅。2013年10月,某某公司依据相关批复意见,设计制作了某某时代城项目沙盘模型,置放于楼盘售楼处对外展示。2015年3月31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附污染防治专项>的批复》(盐环表复〔2015〕21号),同意建设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申报的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现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与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城东污水处理厂需在厂界外设置155米卫生防护距离”,某某时代城华府A16#、A17#两幢住宅楼均在上述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依据相关规定,这两幢住宅楼不能再行建设。2016年2月1日,某某公司致函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现请对污水处理厂具体防护距离予以确认”,2月22日,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函复被举报人,确认“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在厂界外设置155米卫生防护距离”。2016年11月5日,某某公司向盐城市亭湖区规划局提交《申请报告》,提出“因小洋河北侧污水处理厂调整卫生防护距离,导致某某时代城项目环评无法通过,迫使我司进行总平面调整”,请求盐城市亭湖区规划局予以支持。12月5日,盐城市规划局作出《关于某某时代城总平面方案调整审查的答复》(盐市规答〔2016〕098号)“对不符合环评的部分可以作适当微调,不能做成住宅的,不得设计厨房等功能,并标明调整后建筑使用性质”。此后,某某公司对某某时代城售楼处的项目沙盘进行了调整,将原华府A16#、A17#楼幢区域更换成别墅及停车楼模型对外展示。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市自规局提请协助调查,该局回函证实:“某某房地产公司根据亭湖区环保局2016年2月函件意见,于2016年10月向原市规划局申请16#、17#楼调整作为商业用房。”2018年8月1日,某某公司再次向盐城市亭湖区规划局提交《关于某某时代城华府项目申请华府局部及C区总平调整的报告》,提出“某某路东侧范围内除小洋河南侧2栋18层住宅(16#,17#)及22#商业未建外均已建设,现因北侧污水处理厂环评要求155米范围内不得建住宅,改为1幢8层机动车停车楼(16#)及6幢1层商业(26#-31#)”的调整方案。2018年9月29日,盐城市规划局作出《关于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城华府、学府规划方案变更的答复》(盐规亭答〔2018〕415号),明确“考虑到高架景观及商业特色街区的要求,北侧调整的商业应进一步优化,做成二层商业建筑”。2020年12月12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盐城市污泥处理装置提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盐环表复〔2020〕02063号),将原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由原厂界外155米,调整为“全厂应以无组织排放区域边界为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依此审批意见,原规划的某某时代城华府A16#、A17#两幢住宅楼已不在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可以建设。此后,某某公司撤除项目沙盘上别墅与停车楼模型,重新摆放了A16#、A17#两幢18层住宅模型对外展示。另经查明,某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26日分两批印制彩色单页共计800张对外发放,相关彩页“某某时代城项目规划示意图”显示,原规划的华府A16#、A17#住宅楼相应区域,印有“别墅”字样及别墅、停车楼图案。某某公司依法取得某某时代城项目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因原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实施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致使原规划的华府A16#、A17#两幢住宅楼客观上无法建设,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同意其对相关规划予以调整,某某公司据此对售楼处展示沙盘进行调整,将原规划的华府A16#、A17#两幢住宅楼模型,更换成别墅及停车楼模型对外展示,并印发宣传彩页对外发放,其调整、更换行为系因前行为引起且已获相关部门原则同意。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320902002021092703370260、21320902002021093003386637、21320902002021101403444077)打印件3份,申请人提交的《某某时代城华府全体业主投诉书》及附件材料,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代表洪某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及附件材料;证据2.《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申请采取措施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王驰宇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关于调整我司委托代理人的情况说明》1份、;证据4.2021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住所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照片4张,同日检查被举报人售楼处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照片8张;证据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申请延长案件线索核查时间)》;证据6.《立案审批表》;证据7.《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期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再次申请延期作出处理决定)》,2022年3月4日《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及2022年4月6日《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证据8.被举报人于2021年10月12日、2022年3月11日提交的《情况说明》各1份,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举报人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亭市监限提〔2021〕XQ102002号)及送达回证,于2022年3月4日向被举报人送达的《询问通知书》(亭市监询通〔2022〕XQ030406号)及邮寄凭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10月27日对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于2022年3月11日对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据9.被举报人提交的盐城市规划局《关于大洋城中村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的批复》(盐市规设审〔2013〕1009号)及某某时代城总平面图(局部)复印件,《关于某某时代城总平局部调整的批复》(盐市规设审〔2016〕1008号)及某某时代城总平面图(局部),《不动产权证书》、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证据10.被举报人提交的与杭州某某模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合同书》、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合同书》、于2021年8月6日签订的《盐城某某时代城模型整改补充协议》及沙盘制作费用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亭市监协查字〔2021〕XQ11902号)、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杭临市监稽函〔2021〕503号)及附件材料;证据11.被举报人提交的与盐城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印刷活动合同》及附件、广告费转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某某印刷物料费用来账凭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询问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据12.被举报人提交的2016年2月22日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复函材料1份,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附污染防治专项>的批复》(盐环表复〔2015〕21号)、盐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表,盐城市亭湖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盐城市污泥处理装置提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盐环表复〔2020〕02063号);证据13.《法治审核表》(亭市监审〔2020〕071号)、2022年3月4日《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亭市监罚告〔2022〕00098号)及送达回证;证据14.被举报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证据1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举行听证及确定听证主持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亭市监听通〔2022〕003号)及送达回证;证据16.被举报人提交《延期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据17.《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止听证)》;证据18.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亭市监听通〔2022〕003-1号)及送达回证;证据19.被申请人《听证笔录》、被举报人授权委托材料及举证等材料;证据20.被申请人2022年7月26日向被举报人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亭市监限提〔2022〕072606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8月1日,被举报人提交的《关于“某某时代城”A16#、A17#项目模型调整情况说明》,2022年8月3日,被举报人提交《关于“某某时代城”沙盘摆放问题汇报材料》,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询问被举报人代理人刘某某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据21.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之一田某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鉴定委托书》(亭市监鉴委〔2022〕083006号)、被申请人与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编号:SFSS/QR-PF-602-2017;案号:G-2022-150)、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东南司鉴中心〔2022〕电鉴字第150号)、鉴定费发票及其相关鉴定照片;证据22.被举报人提交了的《“某某时代城”楼盘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的法律意见报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苏环管〔2002〕79号)、《关于<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附污染防治专项>的批复》(盐环表复〔2015〕21号)及其配套材料、被举报人关于申请亭湖区环境保护局确认城东污水处理厂具体防护距离的《函》及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的复函材料;被举报人提交的《关于某某时代城项目申请华府局部及C区总平调整的报告》(2018年8月1日)和盐城市规划局《关于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城华府、学府规划方案变更的答复》(盐规亭答〔2018〕415号、2018年9月29日)及附件;被举报人提交的《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对某某时代城方案的影响的会议纪要》(2016年3月10日)、《某某时代城总平方案的调整会议纪要》(2016年12月8日)、《关于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城华府、学府规划方案变更申请审查的报告》(2018年10月30日);被举报人提交的《申请报告》(2016年11月5日)及附件、盐城市规划局《关于某某时代城总平面方案调整审查的答复》(盐市规答〔2016〕098号、2016年12月5日);被举报人于2022年12月12日提交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当日询问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23.《协助调查函》(亭市监协查〔2022〕112506号)和市自规局亭湖分局《关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回函》及其附件《盐市规审〔2016〕1008号》总平面审查意见含图纸1份、盐城市规划局《关于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城华府、学府规划方案变更的答复》(盐规亭答〔2018〕415号)及《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城项目公建配套审查意见》(盐规亭答〔2018〕461号);被申请人《协助调查函》(亭市监协查〔2022〕121608号)、市自规局亭湖分局《关于某某时代城华府16幢、17幢相关问题协助调查的回函》及其附件盐城市规划局《关于某某时代城总平面方案调整审查的答复》(盐市规答〔2016〕098号)、某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盐城市规划局提交的《报告》、盐城市规划局《关于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城华府、学府规划方案变更的答复》(盐规亭答〔2018〕415号)、16#、17#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字第320902202100642号、建字第320902202100643号);证据24.《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听证合议记录》;证据25.《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与送达回证。证据1-2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亭市监行决字〔2021〕第8号);证据2.《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证据3.市自规局出具的《关于赵某某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自然依复〔2023〕第74号);证据5.市自规局2016年10月12日审定的某某时代城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证据6.2017年申请人拍摄的被举报人售楼处的沙盘照片、公示的规划图、宣传单;证据7.15栋楼前后对比照片。证据1-7证明被申请人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程序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第三人某某公司未做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14日,被申请人分别接到申请人及其他某某时代城华府业主举报,反映某某时代城华府在销售15号楼时涉嫌虚假宣传。10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及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10月21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核查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11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涉嫌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举报立案告知书》(亭市监〔2021〕第XQ110902号),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的事项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因案情复杂,经延期被申请人仍无法作出处理决定,部门负责人于2022年3月4日集体讨论后决定将案件再次延期三十日。因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部门负责人于2022年4月6日经集体讨论后决定继续延期30日。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某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亭市监罚告〔2022〕00098号),责令某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某某公司处罚款200000元。2022年4月25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向某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亭市监听通〔2022〕003号)。因受疫情影响,某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延期听证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延期听证,被申请人于当日决定中止听证。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向某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亭市监听通〔2022〕003-1号)。7月25日,被申请人对该案举行了听证会,并形成了《听证笔录》。2022年11月、12月,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2016年11月5日某某公司向盐城市规划局亭湖分局出具的《申请报告》、盐城市规划局《关于某某时代城总平面方案调整审查的答复》(盐市规答〔2016〕098号)、某某公司《关于某某时代城华府项目申请华府局部及C区总平调整的报告》、盐城市规划局《关于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城华府、学府规划方案变更的答复》(盐规亭答〔2018〕415号)等材料。2022年11月25日,12月6日,被申请人先后致函市自规局亭湖分局及市自规局对上述材料进行了复核确认。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经批准,认定某某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5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另查明,2013年7月15日,盐城市规划局作出《关于大洋城中村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的批复》(盐市规设审〔2013〕1009号)原则同意某某公司报审的大洋城中村总平面规划方案,所附图纸显示某某时代城华府A15#楼北侧与西侧地块,规划为A16#楼、A17#楼,两幢楼均为地上18层住宅。2013年10月18日,某某公司依据相关批复意见,与杭州某某模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设计制作某某时代城项目沙盘模型,置放于楼盘售楼处对外展示。2015年3月31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附污染防治专项>的批复》(盐环表复〔2015〕21号),同意建设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申报的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现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与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城东污水处理厂需在厂界外设置155米卫生防护距离”。某某时代城华府A16#、A17#两幢住宅楼均在上述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依据相关规定,这两幢住宅楼不能再行建设。2016年2月1日,某某公司致函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对污水处理厂具体防护距离予以确认。2016年2月22日,盐城市亭湖区环境保护局函复某某公司,确认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在厂界外设置155米卫生防护距离。2016年11月5日,某某公司向盐城市亭湖区规划局提交《申请报告》,提出“因小洋河北侧污水处理厂调整卫生防护距离,导致某某时代城项目环评无法通过,迫使我司进行总平面调整”,请求盐城市亭湖区规划局予以支持。2016年12月5日,盐城市规划局作出《关于某某时代城总平面方案调整审查的答复》(盐市规答〔2016〕098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环评的部分可以作适当微调,不能做成住宅的,不得设计厨房等功能,并标明调整后建筑使用性质;”。此后,某某公司对某某时代城售楼处的项目沙盘进行了调整,将原华府A16#、A17#楼幢区域更换成别墅及停车楼模型对外展示。2018年8月1日,某某公司再次向盐城市亭湖区规划局提交《关于某某时代城华府项目申请华府局部及C区总平调整的报告》,提出“某某路东侧范围内除小洋河南侧2栋18层住宅(16#,17#)及22#商业未建外均已建设,现因北侧污水处理厂环评要求155米范围内不得建住宅,改为1幢8层机动车停车楼(16#)及6幢1层商业(26#-31#)”的调整方案。2018年9月29日,盐城市规划局作出《关于某某房地产盐城有限公司某某时代城华府、学府规划方案变更的答复》(盐规亭答〔2018〕415号),明确“考虑到高架景观及商业特色街区的要求,北侧调整的商业应进一步优化,做成二层商业建筑”。2020年12月12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盐城市污泥处理装置提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盐环表复〔2020〕02063号),将原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由原厂界外155米,调整为“全厂应以无组织排放区域边界为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依此审批意见,原规划的某某时代城华府A16#、A17#两幢住宅楼已不在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可以建设。此后,某某公司撤除项目沙盘上别墅与停车楼模型,重新摆放了A16#、A17#两幢18层住宅模型对外展示。
另,某某公司为宣传某某时代城项目,委托某某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26日分两批印制彩色单页共计800张对外发放,相关彩页“某某时代城项目规划示意图”显示,原规划的华府A16#、A17#住宅楼相应区域,印有“别墅”字样及别墅、停车楼图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及其他某某时代城华府业主的举报材料,经两次延长核查期限后于2021年11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1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予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分别在2022年1月30日、3月4日、4月6日经负责人批准进行三次延期以及在听证结束后,直至2023年3月27日才认定申请人举报事实不成立,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处罚,并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程序违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申请人反映的第三人某某公司销售某某时代城华府15号楼时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被申请人核查后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依法取得某某时代城项目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因原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实施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致使原规划的华府A16#、A17#两幢住宅楼客观上无法建设,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同意其对相关规划予以调整,被举报人据此对售楼处展示沙盘进行调整,将原规划的华府A16#、A17#两幢住宅楼模型更换成别墅及停车楼模型对外展示,并印发宣传彩页对外发放,其调整、更换行为系因前行为引起,且已获相关部门原则同意,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举报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分别接到申请人及其他某某时代城华府业主举报,但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仅告知申请人案件的处理结果,虽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反映了被申请人在办理举报案件的过程中不够认真、细致,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3〕第033106号)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