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760J/2023-17553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亭湖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7-2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亭湖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江苏卡其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C精密结构零部件制造、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医疗器械结构件加工、光伏结构件加工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24日-2023年7月28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89802617(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传真:0515-88172620

EMAILth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相关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江苏卡其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C精密结构零部件制造、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医疗器械结构件加工、光伏结构件加工项目

项目建成后可年产 3C 精密结构零部件 600 万件、医疗器械结构件 30 万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60 万件、光伏结构件 30 万件,占地面积49627.1平方米,总投资1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964.552万元。

1、你公司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合理规划设计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废水、食堂废水分别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盐城市同祺水务有限公司;综合废水依托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盐城市同祺水务有限公司;重金属废水经厂内重金属零排中心处理后回用。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本项目阳极、废酸浓缩产生的硫酸雾、硝酸雾(以NOx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应标准,阳极氧化线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和表6相应标准。本项目喷砂、镭雕、喷漆、高光、点胶、注塑、擦拭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应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标准;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应标准。项目配套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排放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标准;喷漆烘干、RTO废气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中表1要求;本项目食堂设10个基准灶头,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中大型饮食业单位标准。本项目CNC废气(非甲烷总烃)收集后通过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喷砂、镭雕粉尘(颗粒物)收集经湿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喷漆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SO2、NOX、颗粒物)收集经RTO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达标排放;高光废气(非甲烷总烃)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达标排放;点胶废气(非甲烷总烃)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达标排放;注塑擦拭废气(非甲烷总烃)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达标排放;阳极产生的挥发性酸雾(硫酸雾、NOX)收集,分别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6、DA007、DA008、DA009、DA010、DA011排气筒达标排放;锅炉废气(SO2、NOX、颗粒物)(采用低氮燃烧器)通过DA012排气筒达标排放,其他未有效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减少无组织排放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以F#车间外扩50m,以C#、D#、H#车间及污水处理站外扩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3、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4、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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