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24号)

发布日期:2023-06-30 11:21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4月3日作出的《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4月3日作出的《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居委会一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2023年3月25日,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征地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公告;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4.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表及房屋面积测量表。”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称:“申请房屋位于协议搬迁范围内,不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3、4项内容未找到相关文件。关于4.房屋面积测量表进行公开提供参考(详见附件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前述答复书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且行政行为不当。被申请人提供“李某某户房屋面积测量表”记载的房屋权属性质与申请人手中持有的证件不符,且该房屋面积测量表来源不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1、征地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4、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表及房屋面积测量表”。因申请人房屋不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关于申请公开的“1、征地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4、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表”未查找到相关文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房屋位于协议搬迁范围内,因前期被申请人委托搬迁服务单位入户测量过房屋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申请公开的第4项中“房屋面积测量表”予以公开,并提供予以参考。被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面积测量表记载房屋权属性质与申请人手中持有的证件不符,且该房屋面积测量表来源不明,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被申请人经过调查,申请人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合计为254.41平方米。2021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委托搬迁服务单位(盐城市某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进行现场丈量,根据提供给申请人参考的房屋面积测量表显示,房屋现状总面积超出登记合法总面积。因申请人房屋现状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不符,且建房时间之久(产权证发放时间为2004年12月17日),搬迁服务单位为保障申请人利益不受损失且利益最大化,根据申请人2021年5月13日制定的《黄尖镇道路干线环境整治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第四项第二条“被搬迁人提供房产证的,现状面积大于房产证面积的,按房产证面积确认合法面积;实际面积小于房产证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提供给申请人参考的房屋面积测量表中权属性质认定为私产的总面积为254.41平方米,与证件登记总面积一致;其余超出面积被认定为未登记面积。因此,不存在“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况。如果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该内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向黄尖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原黄尖镇建设服务中心)咨询处理。二、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间为202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委托某某居委会派专人送达,申请人签字接收《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故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黄尖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黄尖镇上级来电来文办理表;证据3.《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及附件;证据4.收条(签收单)及现场照片;证据5.《黄尖镇道路干线环境整治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黄尖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某某居委会一组1号)涉及的征地拆迁项目(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查明为准)的:1、征地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4、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表及房屋面积测量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为:“李某某:2023年3月27日,我镇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1、征地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4、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表及房屋面积测量表。为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履行审慎查找义务,现答复如下:申请人房屋(宅基地)座落在某某居委会一组牡丹大道北侧,因环境综合整治需要,申请人房屋位于协议搬迁范围内,不涉及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征地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4、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表。’我镇未查找到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房屋面积测量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公开并提供予以参考(详见附件1)。”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安排某某居委会工作人员将答复书送给申请人。2023年4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4月3日作出的《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另查明,2021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尖镇道路干线环境整治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对镇内道路主干线两侧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黄尖镇道路干线环境整治项目范围为:盐黄线、牡丹大道、林深路、S349、丹鹤线;某某居委会、涵洞村、新闸村、兴农村、新洋港居委会规划区域,搬迁范围为项目规划区域内涉及应当被搬迁的房屋及零星附着物。搬迁主体为:盐城市亭湖区1、某某居委会;2、新同居委会;3、花川村委会;4、黄尖居委会;5、新洋港居委会;6、兴农村委会;7、涵洞村委会;8、新闸村委会;9、金滩公司;10、盐城林场;11、瑞鹤公司。搬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某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某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某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某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鑫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申请人房屋在上述搬迁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1、征地批准文件;2、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4、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入户调查表及房屋面积测量表。”的信息。因申请人房屋位于黄尖镇道路干线环境整治房屋搬迁项目范围内,不涉及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未查找到相关文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房屋面积测量表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李某某房屋面积测量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面积测量表记载房屋权属性质与申请人手中持有的证件不符,且该房屋面积测量表来源不明,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理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4月3日作出的《黄尖镇关于李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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