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14号)

发布日期:2023-05-29 17:55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2023年2月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盐城市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郡府X#楼工程结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并在法定时间内将监督管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4月1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案件审理期限延期至2023年5月19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2月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某达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郡府X#楼工程结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并在法定时间内将监督管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盐城市亭湖区某某路XX号某某郡府X幢XXX室房屋。申请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了该房屋室内板面保温隔声系统的相关资料。经与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内楼板保温结构现状进行对比,申请人发现现状楼板保温结构内配φ2.5@220钢筋网,与设计楼板保温结构内配φ4@150钢筋网不符。2022年11月26日,申请人对楼板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发现误差超过了允许偏差值,剪力墙混凝土强度也没有达到设计值。申请人对多幢住宅楼的楼板钢筋保护层进行检测,发现同样存在超标、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问题。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申请要求进行质量监督,市住建局于2022年12月7日将相关材料转至被申请人处处理。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一、关于保温隔声地坪是否按图施工及偷工减料的问题,你反映的某某郡府项目地坪‘钢网不达标’属实,参建单位出具了处置意见(附件1、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之规定,可予以验收。二、关于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超过允许偏差问题……未提供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情形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三、关于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等级问题……未提供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情形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对此,申请人认为:一、现状保温隔声地坪,仍不符合国家《建筑地面设计规范》的要求,对保温隔声地坪未按图施工及偷工减料的问题应予整改,虽然参建单位出具了处理意见称,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可予以验收,但执行的是行业标准《再生集料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T/CECS706-2020)。经市住建局授权,盐城市图审中心邀请省级专家,对《再生集料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T/CECS706-2020)应用进行了论证,论证意见为:“该规程的部分内容(如设计参数等)未响应江苏省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关于分户楼板传热系数的要求,设计人员在采用该规程设计参数方面存在障碍;该规程主要性能指标(如热工、抗压、隔声、干密度等参数)数据存疑,建议再生轻骨料混凝土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通过省内权威检测机构的进一步检测验证;该规程应规定再生轻骨料混凝土材料产品供应商应提供轻骨料混凝土成品干混料,施工现场除按水灰比加水搅拌外,不得现场进行调配;该规程中的再生轻骨料混凝土材料按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是作为垫层”(论证意见附后,见证据1),故该规程不是楼板隔层的保温层的执行标准,案涉保温隔声地坪应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整改。另,该楼板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图纸中保温隔声地坪设计有10mm的面层明确由住户实施,该设计超出了购房合同的约定,转嫁了义务,且变更图与竣工图不符。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室内现浇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误差超出了允许偏差值,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违法,应予以纠正。室内现浇板属于主体结构之一,钢筋保护层厚度超标,楼板结构的承载力将存在质量缺陷,影响到主体结构安全。申请人在举报时,已提供了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照片作为证据,检测仪器反映的检测数据,能够证明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超标的事实,该证据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事实证明,属于拒不履行质量监督的法定职责。三、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书,适用法律错误,且拒不履行职责。申请人是购房人,依法有权对购买的房屋相关质量进行验收,可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和利用相关设备进行检测。国家标准GB50204-2015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对专业的、经营性检测机构作出的规定。申请人自行对自己房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楼板保护层质量存在缺陷,已经尽到了初步举证的责任,被申请人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有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调查,并责令建设单位对所涉的楼板组织重新进行检测,以确定质量是否存在缺陷。被申请人却以适用于专业的、经营性检测机构的法律、规范,对申请人个人的检测行为进行否认,是适用法律错误,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事项进行监管的相应职权。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二、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职。被申请人收到市住建局转送的《举报事项转送单》后,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为进一步核实问题,充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均未接听;被申请人采用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一直未予回复,期间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交新证据。关于申请人举报某某郡府项目住宅楼楼面隔声保温层“内配钢网不达标”的事项,2022年10月申请人已联合多位业主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了处理意见书。本次申请反映的问题属于重复投诉,被申请人重申了答复结果。申请人提供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的证据不符合规定,且未能提供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值的相关证据。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质量缺陷事实证明,其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了处理意见书,重申了其重复投诉事项答复结果,告知了新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理由及如有新证据的提交途径,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质量投诉处理职责。三、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申请人要求推翻参建方对楼面保温隔声层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的依据不足。2022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要求该项目建设单位某达公司,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参建责任单位)对该项目住宅楼楼面隔声保温层进行专项验收。2022年10月17日,在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等部分业主的见证下,参建责任单位进行了专项验收。2022年10月25日,参建责任单位出具了《关于对杨某某等三位业主户内楼地面隔声保温系统现场勘察情况说明》。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对参建责任单位部分责任人单独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谈话,申请人明确了投诉楼面隔声保温层“内配钢网不达标”等质量问题事项和诉求。被申请人邀请了三名行业专家帮助研判,对工程现场和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期间有多名业主见证。经对申请人等部分业主家中进行核实,项目楼面隔声保温层“内配钢网不达标”属实。参建责任单位出具了处置意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之规定,可予以验收。三位专家依据工程资料和勘察现场事实,向被申请人给出了建议意见。2022年11月7日和8日,被申请人收到署名分别为“杨某某执笔”和“陈某执笔”代表某某郡府大部分业主《关于对某某郡府地坪偷工减料现场查看结论回复的请求》。2022年12月1日,依据工程资料和勘察现场事实,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对相关人员询问核实和三位专家建议意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及“大部分业主”执笔者发出了处理意见书。因本次申请人为重复投诉,期间一直未能提交新证据,被申请人重申了答复结果,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履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不能将《再生集料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T/CECS706-2020作为楼面隔声保温层设计标准。该规程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该规程的应用的论证意见,可参考使用并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议修改。另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地坪中面层由住户实施、涉嫌转嫁义务等事宜,因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并未提及,被申请人未对此进行过调查答复,故不应作为本次行政复议内容。如果申请人觉得开发商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另行提出。(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现浇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值超标。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检测人员、检测仪器、检测方法等均具有较高的专业要求,国家标准GB50204-2015第10.1.1条规定该检测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只有正式的检测报告才可能被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和利益方一致认可并作为评判工程实际质量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自行检测的图片及数据,未能提供正式检测报告,不符合GB50204-2015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证明现浇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值超标。国家标准GB50204-2015全称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混凝土里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应当执行该标准,即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自然要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完成检测业务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故GB50204-2015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对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作出的规定,不是申请人认为的仅仅“是对专业的、经营性检测机构作出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则为授权,但在行政法领域法无授权皆无权。这就是说申请人虽有权利用相关设备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但其检测结果却不能直接作为被申请人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因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现浇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超标的确凿证据,故被申请人无权依据申请人自己检测的存疑结果对相关单位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举报事项转送单》、2022年12月9日上级转送陈某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及材料、陈某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单;证据2.《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邮寄单;证据3.和申请人的通话、短信记录;证据4.某某郡府3#、6#楼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图纸,1-3#、5-13#楼楼面保温隔声系统变更图纸;证据5.2022年10月10日陈某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证据6.《关于要求对保温隔声地坪进行专项验收的通知》;证据7.《关于协会团标<再生集料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终钢丝网片设置问题的专家解释意见》;证据8.《关于对杨某某等三位业主户内楼地面隔声保温系统现场勘查情况说明》;证据9.2022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向陈某出具的《工作函》及邮寄单;证据10.被申请人对参建责任单位部分责任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1.被申请人对陈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陈某提供的身份证、房产证以及购房合同中关于质保条款的复印件;证据12.被申请人、专家在现场调查询问的照片;证据13.被申请人收到的署名分别为“杨某某执笔”和“陈某执笔”,代表某某郡府大部分业主《关于对某某郡府地坪偷工减料现场查看结论回复的请求》及邮寄单;证据14.被申请人收到的三位行业专家署名的《专家建议意见》;证据15.设计单位向开发公司出具的《回复函》及《再生集料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T/CECS706-2020;证据16.《关于陈某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的回复》及邮寄单;证据17.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向陈某等业主、杨某某等业主分别出具的《工作函》及邮寄单。证据1-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履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证据3.某某郡府室内结构钢筋保护层检测数据;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43号);证据5.隔声保温地坪技术核定单;证据6.关于对杨某某等三位业主户内楼地面隔声保温系统现场勘察情况说明;证据7.《举报事项告知书》《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据8.某某郡府X#楼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图纸,1-3#、5-13#楼楼面保温隔声系统变更图纸;证据9.关于《再生集料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T/CECS706-2020)应用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证据10.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1.企查查截图。证据1-11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质量监督的法定职责,应予确认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市住建局转送的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要求对某达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郡府X#楼工程结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监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1月11日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联系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工程质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或危机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证据。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为:“陈某: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我局的《举报事项转送单》要求,现对你关于某某郡府工程质量问题的《履职申请书》作出回复如下:一、关于保温隔声地坪是否按图施工及偷工减料的问题。你反映的某某郡府项目地坪‘钢网不达标’属实,参建单位出具了处置意见(附件1、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之规定,可予以验收。二、关于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超过允许偏差问题。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应当提供工程质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证据。你提供了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器的图片及数据,但国家标准GB50204-2015(以下简称《标准》)第10.1.1条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因钢筋保护层厚度由你自行检测、未能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标准》《办法》的规定,且你一直未能向我们提供其它证据,故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提供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情形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三、关于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等级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应当提供工程质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证据。因你一直未能向我们提供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等级的证据,故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提供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情形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如你有新的证据,请向亭湖区住建局或亭湖区质监站提交,我们将依法依规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2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2月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内容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某达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郡府X#楼工程结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并在法定时间内将监督管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某某郡府X#楼XXX室地面和保温层是否按图施工进行查处。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要求保温隔热地坪进行专项验收的通知》,要求某达公司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业主家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报被申请人处。2022年10月21日,国家绿色建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教授级高工李某某、江苏省住建厅科技发展中心正高工罗某、上海中船九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林某某共同出具了《关于协会团标<再生集料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中钢丝网片设置问题的专家解释意见》,就再生集料楼板隔声保温系统中钢丝网片设置问题提出解释意见。2022年10月25日,某达公司、江苏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监理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现场勘察后共同出具《关于对杨某某等三位业主户内楼地面隔声保温系统现场勘察情况说明》,内容为:“应杨某某等三位业主要求,对亭湖区某某郡府住宅小区项目楼地面隔声保温系统进行现场勘察,2022年10月17日组织工程主体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察,结合相关设计、施工资料和平时现场施工验收情况,形成以下意见:1、现场原材料抽检的各项指标、材料型式检验报告、热工性能报告和声学性能报告均为合格,且有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留置的试块强度合格。2、现场钢丝网片规格、型号、局部漏设,与设计图纸不符,2022年6月7日,组织了五位行内专家对隔声保温地坪进行技术核定,钢筋网片是预防再生轻骨料混凝土开裂的一种措施,其设置与否不影响系统的隔声、保温性能,现场地面没有裂纹、起沙等缺陷,根据2022年6月7日专家出具的‘可满足楼面保温隔声要求’的核定意见和GB50300-2013第5.0.6条之规定,可予以验收。3、再生橡胶隔声保温混合料涂刮施工,现场可见褐色颗粒的混合料。”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对参建单位部分责任人进行调查,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均认为案涉工程符合隔声保温的相关要求;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形成《调查询问笔录》,并现场拍摄了检查图片。2022年11月7日、11月8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杨某某、申请人等业主《关于对某某郡府地坪偷工减料现场查看结论回复的请求》。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陈某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的回复》《工作函》,对申请人等业主反映某某郡府项目保温隔声地坪工程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投诉进行回复。同日,被申请人向杨某某等业主邮寄《工作函》,对杨某某等业主反映某某郡府项目保温隔声地坪工程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投诉进行回复。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第五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具体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市住建局转送的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要求对某达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郡府X#楼工程结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2023年2月3日,被申请人将《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一、关于保温隔声地坪是否按图施工及偷工减料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关于要求对保温隔声地坪进行专项验收的通知》要求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案涉项目住宅楼面隔声保温层进行专项验收,被申请人根据参建单位的《关于对杨某某等三位业主户内楼地面隔声保温系统现场勘察情况说明》《隔声保温地坪技术核定单》答复申请人其反映的某某郡府项目地坪“钢网不达标”属实,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的规定,可予以验收,并无不当。二、关于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超过允许偏差问题。被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答复申请人其提供了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器的图片及数据,但国家标准GB50204-2015第10.1.1条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因钢筋保护层厚度由申请人自行检测,未能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也一直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据。故,被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答复申请人,未提供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情形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三、关于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等级问题。因申请人未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供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等级的证据,被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答复申请人,未提供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情形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亦无不当。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地坪中面层由住户实施、涉嫌转嫁义务等事宜。因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并未提及,被申请人也未对此进行调查答复,故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2月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质量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具体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投诉的问题,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提供工程质量缺陷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人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的受理范围:(二)未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第5.0.6条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第10.1.1条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四、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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