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4号)

发布日期:2023-04-20 10:19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2023年1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3月7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案件审理期限延期至2023年4月6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某某村动迁完成地段: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及三组打水机房等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相关信息。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收悉。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新〔2022〕第05号),认为“您(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组打水机房等’中的‘等’未指向具体内容”为由,要求申请人予以“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重新提交”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重新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某某村动迁完成地段住户: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及三组打水机房,以上各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的公开方式为,“……将上述信息所涉文件制作成复印件,逐页加盖你办事处(被申请人)印章后,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延告〔2022〕第09号),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明显违法,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孙某飞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信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是法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房屋征收补偿以现场勘查为主要依据,被申请人以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上述相关信息,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其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及要求公开的项目,逐一、如实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接受监督。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相关拆迁补偿信息,系基于当时的房屋征迁项目签约进度公示表中所列分户进行。该表明确公布,所列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为各自计户,计户为三户,而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附件“分户补偿结果”列表中,却将沈玉某、沈某贵两户归并为一户,且不向申请人公开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二、七联和相关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明显违法。三、孙某户的房屋早于2021年5月19日就已经被拆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故,申请人于2022年8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该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搬迁单位与该户初签拆迁补偿协议书后,拆迁协议正在完善之中……您申请的孙某户的支付凭证不存在……”不符合事实。四、关于孙某户的房屋平面图,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明显不具备真实性。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勘查表复印件看,该件无任何参与勘查人员署名,亦无户主孙某本人签字,无调查日期记载。显然,该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涉嫌造假。五、关于申请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三组打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联、七联,以及该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称“经查,打水机房是指抽水机房,我单位未找到抽水机房拆迁协议第二联,我单位将拆迁协议第七联、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抽水机房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复印件上无第几联标注,申请人有理由怀疑为被申请人刻意造假。六、被申请人未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将所涉政府信息文件制作成复印件,逐一加盖被申请人印章后,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而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无一加盖被申请人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新〔2022〕第105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申请人内容不明确,被申人于2022年9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新〔2022〕第05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延告〔2022〕第09号),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并于11月14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及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某某村动迁完成地段住户:孙某某户、沈龙某户、孙某民户《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查找,被申请人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某某村动迁完成地段住户孙某飞户、孙某强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与申请人电话确认,孙某强为孙某祥,因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分别书面征求第三人孙某飞、孙某祥、沈玉某、沈某贵、沈某洲的意见,第三人孙某飞、孙某祥、沈玉某、沈某贵、沈某洲均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认为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经审查、区分处理后,决定部分予以公开,将上述涉及各户的房屋分户补偿结果、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其他材料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申请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遵循结果公开原则。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33号)第一条规定,“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孙某飞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房屋均属于房屋协商搬迁项目,而非房屋征收项目,申请人也不是其申请的房屋搬迁项目的被搬迁人,其在某某村也无宅基地,被申请人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仍将孙某飞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的分户补偿结果和现场勘查表(即房屋平面图)提供给申请人,拆迁补偿款支付凭证涉及到第三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且第三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公开并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遂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该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孙某系申请人的哥哥,由于搬迁单位与该户初签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协议正在完善审核之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暂不予公开,待完善后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公开;因协议尚未完善,相应的孙某户的拆迁补偿款尚未支付,支付凭证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该户房屋平面图,被申请人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户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三组打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该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经查,打水机房是指抽水机房,因申请人户籍在某某村,某某村集体资产的拆迁可能涉及到村民的利益,被申请人决定予以公开,但经查找,未找到抽水机房拆迁协议第二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已查找到的拆迁协议第七联“拆迁人财务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及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申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依据不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后,将查询到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复议所反映的房屋搬迁中存在造假、私吞拆迁款、贪腐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所反映的未按其要求盖章,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EMS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新〔2022〕第05号)及邮寄单;证据3.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EMS邮寄单;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延告〔2022〕第09号)、邮寄单、延期答复审批表;证据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亭新依告〔2022〕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照片;证据6.新洋街道某某村查询记录(附孙某某及其丈夫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证据7.新洋街道查询记录;证据8.《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及附件、邮寄单。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2年8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新〔2022〕第05号);证据3.2022年9月14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及附件;证据5.房屋拆迁项目签约进度公示表照片。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某村动迁完成地段住户: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强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及三组打水机房等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亭新〔2022〕第05号),要求申请人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三组打水机房等”中“等”指向的具体内容,并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重新提交。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某村动迁完成地段住户: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强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及三组打水机房,以及各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新延告〔2022〕第09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户《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及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2022年11月2日、11月3日、11月5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第三方孙某强、孙某飞、沈玉某、沈某贵、沈某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上述被搬迁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上述政府信息。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内容为:“孙某某:我单位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您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您申请内容不清晰,我单位要求您进行补正,并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您邮寄提交的补正后的政府信息申请书。您申请的‘某某村地块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强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及三组打水机房,以上各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与您电话确认,孙某强为孙某祥,经延期和区分处理,现答复如下:您申请的‘孙某某户、沈龙某户、孙某民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经查找,我单位并未查询到被搬迁人为孙某某、沈龙某、孙某民的拆迁协议、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您申请的‘孙某飞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因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单位分别书面征求第三人孙某飞、孙某祥、沈玉某、沈某贵、沈某洲的意见,第三人孙某飞、孙某祥、沈玉某、沈某贵、沈某洲书面回函,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提供,我单位经审查、区分处理后决定部分予以公开,现将上述涉及各户的房屋分户补偿结果、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您;其他材料决定不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您申请的‘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搬迁单位与该户初签拆迁补偿协议书后,拆迁协议正在完善审核之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您申请的该政府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我单位决定暂不予公开,待完善后您可依法申请公开。您申请的孙某户的支付凭证不存在,您申请的该户房屋平面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该户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您。您申请的‘三组打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该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查,打水机房是指抽水机房,我单位未找到抽水机房拆迁协议第二联,我单位将拆迁协议第七联、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七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您。”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月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

另查明,2022年11月3日,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出具《查询记录》,内容为:“孙某某申请的‘某某村地块孙某民户、沈玉某户、孙某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查找,未查询到沈龙某户、孙某民户《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孙某某户籍虽在某某村,但孙某某丈夫倪某某在某兴镇某烈村已有宅基地(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孙某某在某某村无宅基地,不是其申请的房屋搬迁项目的被搬迁人,未查询到孙某某户《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内部查询,形成了《查询记录》,内容为:“孙某某申请的‘某某村三组抽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该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查找,未找到抽水机房拆迁协议第二联,仅在档案中查找到的拆迁协议第七联‘拆迁人财务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现场勘查表。孙某某申请的‘某某村动迁完成地段住户:孙某某户、沈龙某户、孙某民户《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经查找,未找到相关信息。”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某某村和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分别向复议机构出具《情况说明》,两份《情况说明》均载明沈玉某、沈某洲、沈某贵为某某村三组村民,沈玉某与沈某洲、沈某贵系父子关系。在某某村部(兵化厂)周边地块整治项目中,被搬迁人沈玉某、沈某洲作为一户与某某村签订了搬迁协议,沈某贵作为被搬迁人与某某村签订了搬迁协议,孙某某提供的只是某某村部(兵化厂)周边地块初步调查情况公示,“沈龙某”为工作人员笔误,实际指的是“沈玉某”,某某村未查到有沈龙某。被搬迁人的确定不能以初步调查为准,而应当以搬迁协议确定的被搬迁人为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通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补正,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及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村地块孙某飞户、孙某民户、孙某强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龙某、沈某洲)户、孙某某户、孙某户及三组打水机房,以上各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区分处理: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孙某某户、沈龙某户、孙某民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某某村出具的《查询记录》分析,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审慎的查找义务,并无不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孙某飞户、孙某祥户、沈玉某户、沈某贵户、沈某洲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上述各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通过向第三方征求意见,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仅将上述各户的房屋分户补偿结果、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明显不当,就该项答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孙某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该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因搬迁单位与该户初签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正在完善审核中,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系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孙某户的支付凭证的政府信息,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孙某户的房屋平面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户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并无不当;最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组打水机房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以及该户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和据以作出补偿的房屋平面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机房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七联、江苏银行业务回单、现场勘查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5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