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7月18日,盐城市亭湖区五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五星街道)工作人员陈某刚、赵某和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王某等7人,在南京市某某假日酒店大堂,与申请人签署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中却称申请人申请的以陈某某作为被征收人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及所选安置房地块(德惠尚书房南侧地块二)所签署的材料不存在,不符合事实,答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答复的内容和程序均合法。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上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21001267)。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2〕第159号)决定延期答复,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的公开期限、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一、提供被征收人为陈某某签署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的原件,被征收房屋详细地址为东闸路96号(原人民南路121号)即亭湖区供销合作总社东闸商场家属区;二、提供被征收时本人所选安置房的地块(德惠尚书房南侧地块二)所签署的材料原件,提供被征收时本人所选安置房屋面积(72㎡)签署的材料原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首先进行了内部检索,但在内部未检索到被征收人为陈某某的任何信息。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五星街道(案涉项目实施单位)发函请求协助查询。2022年12月6日,五星街道及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共同函复被申请人未查找到陈某某作为被征收人签署的补偿协议和所选安置房地块所签署的材料。被申请人经过详尽的调查、检索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三、案涉《答复书》未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2022年12月12日,申请人女儿卞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涉及与本案信息存在交叉,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以“卞某某”为检索主体进行查找时,发现以卞某某为主体签署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文末存在本案申请人陈某某的签字,但是并无以陈某某为被征收主体的相关信息,后经被申请人核查,系因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申请人女儿卞某某所提供的确权材料复印件与申请人户草签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后盐城市亭湖区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亭湖供销社)提供的确权材料原件与申请人户提供的确权材料复印件不一致(即原件上仅存在卞某某一人签字,复印件存在陈某某及卞某某两人签字),故《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实际上系以卞某某为被征收主体的,而非本案申请人陈某某,所以被申请人在内部检索时,五星街道及拆迁公司均未查询到本案的政府信息。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已根据卞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其公开了《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及安置房预定登记表,故申请人已实际上获取其案涉政府信息,案涉答复书对其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21001267)、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会签审批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EMS详情单;证据3.被申请人出具给五星街道的《函》、五星街道和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档案查询情况登记表》;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及EMS详情单;证据5.《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2120132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97号)及附件EMS详情单。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证据2.申请人提交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截图;证据3.居民户口登记表;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97号)及附件;证据5.微信聊天截图;证据6.陈某某、卞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内容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要求,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亭湖区政府)决定对东闸新村棚户区改造地块项目(地块六)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盐亭房征〔2019〕17号《关于对东闸新村棚户区改造地块项目(地块六)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盐城天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信某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征收范围详见原盐城市规划局(现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的东闸新村棚户区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盐城市人民南路121号原东闸商场宿舍区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陈某某在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上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21001267),申请公开事项为:“本人陈某某为亭湖区东闸新村六地块被征收户,现申请:一、提供被征收人为陈某某签署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的原件,被征收房屋详细地址为东闸路96号(原人民南路121号)即亭湖区供销合作总社东闸商场家属区;二、提供被征收时本人所选安置房的地块(德惠尚书房南侧地块二)所签署的材料原件,提供被征收时本人所选安置房屋面积(72㎡)签署的材料原件。说明:本人陈某某原居住在盐城市亭湖区供销合作总社东闸商场家属区,属于亭湖区东闸新村六地块旧城改造被征收。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征收工作人员一行7人于2020年7月18日晚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假日酒店一楼大堂,要求本人陈某某在空白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选择安置房地块(德惠尚书房南侧地块二)、所选面积为72平方米等系列征收文件上签字并按手印,征收工作人员同时将签字现场情形拍照保存,于2020年7月19日五星街道办事处征收工作人员根据此空白协议及被征收安置房屋等各类材料拆除了本人房屋,但至今未给予本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选择被征收安置房屋等系列材料原件以及过渡安置房租金。”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五星街道致函,请求五星街道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2〕第159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12月6日,五星街道和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共同出具《情况说明》,回复被申请人未查找到陈某某作为该项目被征收人签署的补偿协议和所选安置房地块所签署的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内容为:“陈某某: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2日收到您通过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上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21001267),经延期,现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一、提供被征收人为陈某某签署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的原件,被征收房屋详细地址为东闸路96号(原人民南路121号)即亭湖区供销合作总社东闸商场家属区;二、提供被征收时本人所选安置房的地块(德惠尚书房南侧地块二)所签署的材料原件,提供被征收时本人所选安置房屋面积(72㎡)签署的材料原件’的政府信息,经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联系查找,你所申请的以陈某某作为被征收人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及所选安置房的地块(德惠尚书房南侧地块二)所签署的材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
另查明,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女儿卞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亭湖供销社东闸商场家属区房屋被征收时,有陈某某、卞某某(陈某某女儿)签字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的原件及有陈某某签字所选安置房面积为72m2的签字资料等相关信息。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97号),将有陈某某、卞某某签字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安置房预定登记表复印件提供给卞某某。
另,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于2023年3月27日到亭湖供销社进行调查,亭湖供销社向本机关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申请人陈某某的女儿卞某某原系我单位职工,我单位根据盐政办发〔2003〕149号文件规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将位于人民南路121号原东闸商场宿舍区砖瓦结构房屋出售给卞某某。因卞某某称其母亲在房屋内居住,故我单位原先与卞某某签订的《售房协议》中有其母亲陈某某的名字。经我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将房屋只出售给原我单位职工卞某某,并将原先载有卞某某、陈某某姓名的《售房协议》原件及时收回,仅与卞某某一人重新签订了《售房协议》。”同日,五星街道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一、所有公有住房的权属确认由原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进行权属认定,该房屋归亭湖供销合作总社所有,因此权属认定事宜由其进行确认。二、在2020年签订协议时,卞某某、陈某某2人名字都在亭湖供销合作总社的售房协议上,且提供了姓名一致的收据证明。根据售房协议内容,将卞某某、陈某某作为被征收人,但卞某某提出要享受最低保障补偿。经查询,卞某某名下存在其他住房,陈某某名下无其他住房,如售房协议为2人,就不符合最低保障政策规定,故卞某某只出具售房协议复印件,原件带回准备让亭湖供销合作总社重新出具陈某某一人名字的售房协议,直至卞某某提出信息公开都未能提供该协议原件。为了确保征收补偿的合法、有效性,我街道去函亭湖供销合作总社询问此事,供销总社出具了卞某某一人名字的售房协议,故在征收补偿协议上去掉了陈某某的名字。”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本人陈某某为亭湖区东闸新村六地块被征收户,现申请:一、提供被征收人为陈某某签署的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的原件,被征收房屋详细地址为东闸路96号(原人民南路121号)即亭湖区供销合作总社东闸商场家属区;二、提供被征收时本人所选安置房的地块(德惠尚书房南侧地块二)所签署的材料原件,提供被征收时本人所选安置房屋面积(72㎡)签署的材料原件。”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答复申请人以陈某某作为被征收人的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函》、五星街道和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档案查询情况登记表》、2023年3月27日亭湖供销社和征收实施单位五星街道提供的《情况说明》分析,申请人陈某某并非案涉征收地块的被征收人,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以陈某某作为被征收人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59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30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