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23-04-10 10:28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3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2月27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审理期限延期至2023年3月29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7月,申请人所在住宅楼XX7室,XX4室业主在室内装修时对承重墙进行了拆除。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了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在两户门上张贴《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供有资质企业的加固设计方案,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说明和监理公司的现场监理文件。2022年10月8日、10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及举报事项分别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8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载明:“……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故其室内装修过程中的安全及质量问题不在我局安监、质监部门的职能监管范围……”,被申请人混淆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的概念范围,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不等于无需监管,而监管就包括审批和检查监督,组织有关方面按照审批文件进行验收。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21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答复中载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9日到现场检查,并开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说明被申请人对上述两户的装修事项是知晓的,且确认了其装修行为中砸毁承重墙的严重违法行为并未经过批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被申人在答复中确认上述两户已经整改完毕。

2022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关于某某新村XX7室、XX4室进行室内装修及拆除承重结构相关事项的登记备案审批材料。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确认某某新村XX7室、XX4室两户已经整改完毕,上述两户应当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对各自装修中应当提交的相关审批材料并通过了审批,但被申请人却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答复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方案、设计单位资质及设计图纸、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告知的内容和程序均合法。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案涉答复书的公开期限、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盐城市亭湖区五星街道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住宅2022年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在被申请人处备案的材料及物业管理记录;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装饰装修方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及按照规定办理的批准文件;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上述两户住宅装饰装修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的记录及如发现上述两户有违反《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记录”,经内部检索查找,被申请人并未制作或保存上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因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保存了该户业主提交的室内施工单位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4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经检索查找,该户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资质文件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因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保存了设计单位的设计加固方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负责XX7室加固设计的山东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设计加固方案复印件、情况说明及负责XX4室加固设计的无锡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设计加固方案、情况说明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本质是对被申请人就其申请的信访、举报事项所作出的答复行为不服,申请人所陈述的情况,并不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EMS详情单;证据2.《关于丁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查找记录》;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及附件、EMS详情单。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及送达回执;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及附件;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盐城市亭湖区五星街道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住宅2022年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在贵局备案的材料及物业管理记录: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2、装饰装修方案;3、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及按照规定办理的批准文件。6、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上述两户住宅装饰装修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的记录及如发现上述两户有《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记录。”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内容为:“丁某某: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8日收到您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单号:1237847167762)。经审查,您申请公开事项:1、盐城市亭湖区五星街道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住宅2022年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在我局备案的材料及物业管理记录。经检索查找,该项政务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经检索查找,该项政务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3、装饰装修方案。经检索查找,该项政务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4、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经检索查找,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4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5、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6、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及按照规定办理的批准文件。经检索查找,该项政务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7、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上述两户住宅装饰装修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的记录及如发现上述两户有违反《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记录。经检索查找,该项政务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2月3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就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私自砸毁承重墙,影响其他住户人身安全等问题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申请。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丁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亭住建信字〔2022〕127号),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9日到现场检查,并开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某某新村四区6幢XX7室、XX4室业主抓紧整改。某某新村四区6幢XX7室业主提供了甲级设计资质的山东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出具的设计加固方案,均为原件并盖有公司的公章以及设计专用章。某某新村四区6幢XX4室业主提供了甲级设计资质的无锡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出具的设计加固方案,均为原件并盖有公司的公章以及设计专用章。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首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盐城市亭湖区五星街道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住宅2022年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在被申请人处备案的材料及物业管理记录”“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装饰装修方案”“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4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及按照规定办理的批准文件”“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住宅装饰装修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的记录及如发现上述两户有违反《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记录”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丁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查找记录》分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查找义务,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XX4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的信息。鉴于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7室户业主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资质文件及设计方案,某某新村4区6号楼XX4室户业主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设计单位资质文件及设计方案,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亦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65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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