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玻璃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编号:1320902002022102360552381)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玻璃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编号:1320902002022102360552381)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5日,申请人在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某居家日用旗舰店”支付10.90元购买了一个“玻璃杯”(订单编号:2951816940980027448)。申请人发现该商品存在以下问题:一、玻璃杯没有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中8产品信息规定。二、玻璃杯有飞边异味不洁净,违反GB4806.5—2016中4.2感官要求规定。三、本人购买该批次产品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4806.5—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022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账号举报上述商品。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查,该产品为“某某某”家用随手杯,监制商为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商家向我局提供由苏州市某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ESZ2211010056T00101R的检测报告,其检测项目为GB4806.5—2016感官要求及铅镉溶出,结论为符合。违法证据不足,不子立案。”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2年11月15日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不立案行政行为理由是商家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照,但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全面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应予纠正。2.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职并告知处理结果给申请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说法不正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上述规定明确指出告知内容为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违法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是符合规定的。二、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玻璃杯”无合格证明、产品不符合GB4806.5—2016中感官要求规定、无产品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及时进行了核查。核实情况:申请人举报的产品为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玻璃杯”,产品材质为高硼硅玻璃,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4806.5—2016,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栏前标注有合格标志证明。GB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玻璃杯”,经苏州市某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且出具编号为ESZ2211010056T00101R的检测报告,其检测项目为GB4806.5—2016感官要求及铅镉溶出,结论为符合。综上,申请人所述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无合格证的事实不能成立,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此环节中无任何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以违法证据不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2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该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消费者举报书》及订单截图;证据2.2022年11月14日现场笔录;证据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4.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5.案涉产品包装、原材料及成品的检测报告材料、《情况说明》;证据6.《GB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证据7.《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核查延期);证据8.全国12315平台回复网页截图。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证据2.被举报商品交易快照、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天猫店铺工商资质信息截图,商品外包装照片;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反映其在淘宝平台开设的“某某某居家日用旗舰店”店铺销售的“玻璃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查处。被举报人工作人员因隔离管控,公司暂未经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将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产品的外包装及检测报告。同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公司营业执照、案涉产品包装、原材料及成品的检测报告材料、《情况说明》等材料。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该产品为‘某某某’家用随手杯,监制商为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商家向我局提供由苏州市某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ESZ2211010056T00101R的检测报告,其检测项目为GB4806.5—2016感官要求及铅镉溶出,结论为符合。违法证据不足,不子立案。”2022年12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玻璃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编号:1320902002022102360552381)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首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经延期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其次,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后及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公司营业执照、案涉产品包装、原材料及成品的检测报告材料、《情况说明》等材料,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江苏某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和书面邮寄二种方式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仅通过12315平台网站回复申请人,未同时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回复,虽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理应按照行政相对人要求同时作出书面回复,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7日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