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9637/2023-17169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亭湖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2-2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亭湖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本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做到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确保事件处置过程中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城镇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区城镇燃气行业防灾、减灾及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的综合管理和抗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

《盐城市城镇燃气行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盐城市亭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城镇燃气事故是指城镇燃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停气、泄漏、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亭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燃气一般事故,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事故。

1.4应急预案体系

1.4.1《盐城市亭湖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为《盐城市亭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指导我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1.4.2燃气企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另行制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城镇燃气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应对城镇燃气事故的意识。

(2)政府主导,分工协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燃气经营企业为主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体制,明确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城镇燃气事故处置工作的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3)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建立以区、镇(街道、经济区)分级负责的城镇燃气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责任机制。各镇(街道、经济区)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组织专业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装备。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对城镇燃气事故做出快速、有序、高效的联动反应。

(5)规范管理,依靠科技。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城镇燃气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镇燃气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6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全区范围内城镇燃气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城镇燃气供应设施平稳运行和群众生活的事故,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Ⅰ级)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重大燃气突发事故(Ⅱ级)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城镇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较大燃气突发事故(Ⅲ级)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一般燃气突发事故(Ⅳ级)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局长

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及修订亭湖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3)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经济区)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4)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是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并及时上报;负责甄别城镇燃气事故级别,初步提出预警建议;联系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负责解释和修订区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相关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城镇燃气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

(2)区总工会:参与城镇燃气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组织或参与城镇燃气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组织现场人员疏散,进行现场警戒、维持现场治安、现场取证和证据保全等。

(5)区发改委:负责与盐城及周边市区相关部委有关城镇燃气生产、调度和供应的组织协调以及电力保障工作。

(6)区工信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时组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7)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助提供影响城镇燃气管道、储存库安全的地域及事故发生地的地质资料和建设规划情况。

(8)区商务局:在城镇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全区城镇燃气供应时,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

(9)区卫健委:负责救治和运送伤员;组织医疗救助单位,保障高压氧舱等专业救护设备的正常启用。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负责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11)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尸体接运、处理等善后事宜。

(12)区交运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参与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事故的调查。

(13)区城管局:协助事故道路临时停车占用和社会经营活动的应急管理,负责城管系统相关配合工作。

(1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分析城镇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15)区气象局:负责对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16)区财政局: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灾情的控制与扑救;救助、疏散遇险人员,事故发生后,各镇(街道、经济区)消防部门先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18)区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各类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后,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决策处理方案,下达抢修实施指令,协调各方面工作,监督抢修。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相应职责,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指令后,立即派遣救援队伍赴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

(19)各镇(街道、经济区):负责对受灾群众进行疏散和安置,配合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救援,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亭湖区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成立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经济区)等相关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各应急小组组长由牵头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经济区)相关负责人担任。

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指挥协调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听取事故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采取必要的警戒、封闭等措施;

3)决定重特大城镇燃气事故的上报;

4)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做好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5)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6)决定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城镇燃气事故时,在省、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Ⅳ级城镇燃气事故,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下设11个应急小组,具体组成及职能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住建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在城镇燃气事故中负责传达应急处置指挥部有关指令。经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危险源控制及事故处理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住建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卫健委、总工会、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发生单位做好配合工作。主要任务是:掌握事故发生地的实时信息及相关企业的情况,负责与其它地区、上级相关部门有关城镇燃气生产、调度和供应的协调,组织专用防护用品及工具,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危险源,并负责事故的调查统计和报告等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主要任务是:指导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工作,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4)灭火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5)警戒保卫和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根据需要负责一定范围内的交通管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6)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7)物资供应组:由区发改委和商务局牵头,区交运局配合。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8)通讯供电保障组:由区工信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通信保障,采用无线和有线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通讯方式,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确保通讯畅通。

(9)应急资金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区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新闻单位具体负责。主要任务是:统一发布事故及抢险救援信息,宣传城镇燃气安全知识,做好媒体协调及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权威性。

(11)善后处理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事故所涉及的安置、抚恤等工作,配合医疗救治组做好有关登记和统计工作等。

2.5专家组及职责

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城镇燃气行业的设计、施工、监理、评估机构、质量监督、运营、维护和检修、燃气企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城镇燃气事故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准备提出技术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相关燃气企业制定的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对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调查处理提出技术咨询意见;承办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预警

3.1日常信息收集与分析预测

3.1.1建立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3.1.2要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

3.1.3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

3.2风险分析与隐患排查治理的预防工作

城镇燃气属易燃、易爆物质,在输送、充装、储存、使用过程中,若管道、容器、阀门发生泄漏并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或静电产生的电火花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单位城镇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构建处置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并运用先进设备与技术手段(如燃气管网GIS、SCADA),建立城镇燃气设施安全可靠的动态化管理系统;做好现役城镇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城镇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做好风险分析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建立隐患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并持续督促跟进,确保隐患整改工作形成闭环。

3.3预警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Ⅱ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经市应急部门报由省应急部门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住建局报市政府审核后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同级政府审核后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城镇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城镇燃气事故。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的响应处置,由省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Ⅲ级(较大)的响应处置,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Ⅳ级(一般)的响应处置,由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当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应同时启动;区应急预案启动时,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各镇(街道、经济区)应急预案应同时启动。

4.2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住建局、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住建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重要燃气用户应当立即实施先期处置。按照各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

4.4应急安全与防护

4.4.1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安置周边群众,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4.2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与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监测、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生器材等;在正确、完全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5信息公开

事故的信息公开工作,应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及时发布初步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4.6应急结束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住建局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终止;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确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责现场指挥的部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救援行动完成后,由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区)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彻底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污染物收集与处理、人员安置、伤员救治、抚恤救济、灾后重建和秩序恢复,确保社会稳定。对城镇燃气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分析危害成分,向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监测结果,提供决策依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跟踪监测,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5.2调查与评估

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救援结束1个月内上报总结评估报告。一般等级事故总结评估报告,由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区政府;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总结评估报告,由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同级政府。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区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城镇燃气事故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2信息与通信保障

燃气企业应根据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区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区工信部门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本地相关电信企业,为现场的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并根据处置需要,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通信通畅。

6.3应急队伍保障

燃气企业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城镇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燃气企业要与本地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

区供气、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为处置城镇燃气事故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6.5医疗卫生保障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城镇燃气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等相关工作。

6.6治安保障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属地警力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7物资保障

燃气企业应配备车辆、通信联络等必须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落实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

发改委、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

6.8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区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为防灾、避灾,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并在应急避难场所附近的重要路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应急避难场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工信部门负责,供水由供水管理部门负责,供电由供电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由卫生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各镇(街道、经济区)应公布紧急避难场所具体位置。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燃气企业应积极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建立并逐步完善燃气管网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实时数据监控系统(SCADA);不断完善燃气泄漏报警、火灾报警和联动切断等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区住建局建立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和城镇燃气应急资料库及数据库(各种类型的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组织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城镇燃气事故处置过程中,相关燃气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7.1.1各镇(街道、经济区)应做好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城镇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城镇燃气事故的发生。

7.1.2区住建局应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主动协调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加强和扩大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采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

7.1.3燃气企业应加强城镇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演练

区住建局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镇(街道、经济区)、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结合实际,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必要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熟悉预案的操作环节,提高防范和处置城镇燃气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提高各部门单位、企业协同作战和应急处置燃气事故的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城镇燃气事故或者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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