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2014360760J/2023-15873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亭湖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2-1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亭湖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1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江苏芯组合半导体有限公司年生产 20 亿只集成电路项目2个项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216-2023222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89802617(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传真:0515-88172620

EMAIL:th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相关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江苏芯组合半导体有限公司

年生产 20 亿只集成电路项目

项目租赁江苏嘉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建设集成电路生产线,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总投资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93万元。

1、切实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围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因项目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施工结束后应予以修复。

2、落实“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合理规划设计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磨划废水、去氧化清洗废水、镀锡清洗废水、中和清洗废水、退锡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软化清洗废水、电解除胶冲洗废水、冲切成型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及树脂再生废水等经两级混凝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排入盐城环保科技城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装片固化、引线键合、塑封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塑封、软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一并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去氧化工段产生的硫酸雾经一级碱吸收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车间通风,减少无组织排放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分别以1号厂房、3号厂房边界为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4、固体废物按“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处理。蓝膜边角料、晶圆边角料、边框边角料、不合格电路、废包装材料、冲切成型工段的框架半成品、废铜、纯水制备的废石英砂、纯水制备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滤芯、去毛刺槽液、预浸槽液、电镀槽液、退镀槽液、废电解除胶槽渣、去氧化槽渣、废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规定存放,采取防渗、防雨淋、防流失的防护措施,设置标志牌。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5、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和操作单元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2

江苏阿贝罗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年产20万平方米节能智能家居技术改造项目

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技改,新购置喷涂生产线、环保设施等,新增脱脂、钝化、清洗、喷粉、固化等工艺,对现有项目中的部分铝型材进行喷装,技改建成后产能不变,总投资800万元。

1、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生产废水收集后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和经化粪池处理达标的现有生活废水一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由盐城环保科技城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粉废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达标,两股废气一并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车间通风,减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建成后以1#车间边界为界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以2#车间边界为界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办公等环境敏感点。

3、建设单位应合理布置噪声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准排放。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