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违法。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陈某某、卞某某、姚某某、夏某某四户均系步凤镇某某村村民,均为楼房搬迁户。陈某某、卞某某、姚某某、夏某某四户因修建X306县道需要,需要搬迁。申请人户因修建新龙路需要,也需要搬迁。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及某某村相关人员分别到申请人户以及陈某某、卞某某、姚某某、夏某某四户家中签订搬迁协议。申请人户的房屋面积、人口结构与陈某某、卞某某、姚某某、夏某某四户基本相同,但被申请人仅给申请人安排一套安置房却给上述四户安排两套安置房,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给上述四户分的两套安置房的理由,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提及给上述四户分两套安置房的理由。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陈某某的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询到补偿协议(陈某朗)1份(附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陈某某的安置的政府信息,经查,陈某朗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某的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询到补偿协议(卞某某)1份(附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某的安置的政府信息,经查,卞某某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姚某某的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询到补偿协议(姚某某)1份(附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姚某某的安置的政府信息,经查,姚某某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经检索查找,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和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夏某朋的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询到补偿协议(夏某澎)1份(附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夏某朋的安置的政府信息,经查,夏某澎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冬的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询到补偿协议(卞某冬)1份(附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冬的安置的政府信息,经查,卞某冬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告知。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2年8月16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EMS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步政依告〔2022〕第4号)及EMS邮寄单;证据3.2022年9月13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EMS邮寄单;证据4.《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证据5.《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证据6.《关于申请董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的请示》;证据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步依告〔2022〕第1号)及EMS邮寄单;证据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附件及EMS邮寄单。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申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对涉及到某某村境内的房屋拆迁户的补偿,安置信息书面公开给申请人。”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步政依告〔2022〕第4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收到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内容:缺少身份证明,请补充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书中要求公开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对涉及到某某村境内的房屋拆迁户的补偿’内容不明确,请你明确该内容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请你根据上述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修改《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重新提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您在2022年9月30日前补正相关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补正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申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对某某村被拆迁户陈某某、卞某某、姚某某、卞某和、夏某朋、卞某冬此六户的拆迁、补偿、安置的信息向申请人书面公开。”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请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步凤房屋征收中心)协助查找上述政府信息。2022年10月13日,步凤房屋征收中心作出《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内容为:“2022年10月9日我单位收到镇人民政府步政依申〔2022〕034号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陈某某、卞某某、姚某某、卞某和、夏某朋、卞某冬此六户的拆迁、补偿、安置的信息。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汇报如下:经检索查找,我单位查询到陈某朗、卞某某、姚某某、夏某澎、卞某冬五户协议;卞某和户未签未拆,未查询到相关信息。经审查,陈某朗户补偿44570元,卞某某补偿560060元,姚某某补偿63354元,夏某澎户补偿655008元,卞某冬户补偿430000元。陈某朗、卞某某、姚某某、夏某澎、卞某冬五户工作由某某村负责,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内容为:“董某某:本机关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您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陈某某的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询到补偿协议(陈某朗)1份(附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陈某某的安置的政府信息,经查,陈某朗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某的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询到补偿协议(卞某某)1份(附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某的安置的政府信息,经查,卞某某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姚某某的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询到补偿协议(姚某某)1份(附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姚某某的安置的政府信息,经查,姚某某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和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夏某朋的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询到补偿协议(夏某澎)1份(附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夏某朋的安置的政府信息,经查,夏某澎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冬的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询到补偿协议(卞某冬)1份(附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冬的安置的政府信息,经查,卞某冬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1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违法。
另查明,为加快发展步凤经济,切实做好康森农业示范园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三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制定了《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房屋搬迁实施细则》,搬迁实施主体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三龙村村民委员会。2023年1月16日,步凤房屋征收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步凤镇高速圈外项目搬迁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是按照2014年制定的《步凤镇康森农业示范园房屋搬迁实施细则》执行。”
另,在某某村项目搬迁范围内,步凤房屋征收中心仅查询到陈某朗、夏某澎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未查询到陈某某、夏某朋的房屋搬迁协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虽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延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补正程序存在瑕疵。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某某村被拆迁户陈某某、卞某某、姚某某、夏某朋、卞某冬的拆迁、补偿、安置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陈某朗、卞某某、姚某某、夏某澎、卞某冬的补偿协议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上述5户是采取农村宅基地置换方式,在某某新型社区重新分配宅基地,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其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某某村被拆迁户卞某和的拆迁、补偿、安置的信息。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分析,卞某和户尚未签订协议,房屋未拆除,故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再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提及给陈某朗、卞某某、姚某某、夏某澎四户分两套安置房的理由,因申请人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明确提出该项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故本机关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32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9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