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违法。1.2001年8月,盐城市某某某实验学校因创名校搞双语教学(英语特色教学)的需要,经学校招聘考试聘用申请人为其英语教师。2.2002 年10月,江苏省政府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城市解放路学校根据苏政发〔2002〕113号文件精神核定教职工编制,申请人是在岗任教英语课的教师,在此文件核定范围内。按文件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与申请人相关的法定程序是学校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核定的编制数内用人,申请人一直是在岗任教人员,必须是在编制总数内的,行政综合部门备案的人员,申请人应该纳入事业养老保险系统缴费。至于2007年以后学校被投诉开始把申请人放在某某小学(改制学校)以及某某小学改为公办后私下转移到学校服务中心代缴社保,被申请人用程序违法的代缴单位认定申请人的身份性质是没有事实证据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认定康某应在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一、基本情况。2022年8月1日,申请人康某同志到被申请人处递交了《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13号)文件精神,请求公开2002年9月至2003年7月依据该文件核定的其所在学校教师人数总数及名单,理由是2002年其是在岗任教英语课的老师,符合文件在学校核定编制总数内的教师。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请求给予了答复,因其申请公开的事项,本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初步判断可能教育局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建议其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2022年9月,申请人康某来函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认定让申请人在盐城市某某某实验学校服务中心办理退休的行政行为违法,予以纠正”。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在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为某某某实验学校服务中心。按照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其应在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关于苏政办发〔2002〕113号文件的执行问题。因该文是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实施的,被申请人建议其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二、对复议理由的答复。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其为2001年经盐城市某某某实验学校招聘考试聘用的英语教师;二是其认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其一直是在岗任教人员,应该是编制总数内的行政综合部门备案的人员,应该纳入事业养老保险系统缴费;三是其认为2007年某某小学将其保险关系私下转移到学校服务中心代缴社保违规操作。1.关于其人员性质的问题。申请人虽然为盐城市某某某实验学校聘用教师,但招聘的人员性质为编外教师,不能因为是招聘的教师就是编内教师,况且编内教师的招聘职能在原人事和教育主管部门,不在学校。2.关于其是否应该纳入事业养老保险系统缴费的问题。其认定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文件,其一直是在岗任教人员,应该是编制总数内的行政综合部门备案的人员,应该纳入事业养老保险系统缴费。被申请人认为这是申请人对文件精神的误解。该文件主要明确了全省中小学(含职业高中)教职工编制核定及具体实施办法,并未对编外教师入学校事业编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该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应该入事业编制,并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依据。3.关于康某转移到学校服务中心代缴社保的问题。一是经办依据。2011年6月,“某某小学”劳资人员顾正艳提供《盐城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表》、2011年6月“某某某实验学校服务中心”劳资人员时欣提供《盐城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表》等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苏劳社险〔1998〕26号)第四条及该管理办法的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办理申请人康某等人的业务,此经办操作是合法合规的。二是此事已经两级法院裁决。申请人曾就此事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盐城市亭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裁定,康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2018年6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行政申请书》及EMS详情单;证据2.《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人社依复〔2022〕第4号);证据4.《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及EMS详情单;证据5.(2018)苏09行终285号《行政判决书》;证据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13号);证据7.《关于康某同志社会保险缴费及人员性质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据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认定康某应在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用程序违法的代缴单位认定申请人的身份性质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认定让申请人在盐城市某某某实验学校服务中心办理退休的行政行为违法。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内容为:“康某同志,你好!来函收悉。我局就你提出的:‘依法认定让申请人在盐城市某某某实验学校服务中心办理退休的行政行为违法,予以纠正’。我局对你的这一诉求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一、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92号)文件精神,参保范围:‘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你不是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未纳入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系统缴费。二、参保情况。经查你在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为某某某实验学校服务中心。三、退休问题。按照上述政策,你现在的人员性质为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纳的社会劳动保险,应在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四、关于苏政办发〔2002〕113号文件的执行问题。该文是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实施的,若有疑问请您与区上述对口部门咨询。”。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1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
另查明,2002年10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13号)第三条规定:“三、组织实施……(一)严格履行核编程序。县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初步审核、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其他市、县(市、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2016年11月28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92号)第二条规定:“二、参保范围。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康某同志社会保险缴费及人员性质的有关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查,康某同志的养老保险在区社保中心缴费,某某小学缴费时间为1992年1月至1995年12月、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某某某小学服务中心缴费时间为2011年7月至2022年12月。经与区编办对接,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花名册中未查到其在编的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一、关于相关政策的回复。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92号)中参保范围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其并不是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未纳入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系统缴费,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二、关于参保情况的回复。被申请人经查询,申请人在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为某某某实验学校服务中心,亦符合客观事实。三、关于退休问题的回复。因申请人为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纳的保险为社会劳动保险,应在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无不当。四、关于苏政发〔2002〕113号文件执行的问题。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对口部门咨询,亦无不当。但需要指出的是苏政发〔2002〕113号文件系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非由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该项回复虽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但能反映被申请人在工作中不够认真细致,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康某同志退休问题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13号)
三、组织实施……(一)严格履行核编程序。县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初步审核、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其他市、县(市、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
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92号)
二、参保范围 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