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亭政行复(决)字第75号)

发布日期:2023-02-13 11:24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步凤镇烈士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公开烈士村委会实施东环路南延工程协议搬迁的拆迁补偿款拨付资金来源的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的村务信息进行监督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烈士村村民。2021年下半年,被申请人拆迁办工作人员多次到申请人家中商谈房屋拆迁事项。为了解征地的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东环路南延征地的相关信息。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59号)向申请人告知:“该范围系以村居为主体实施的协商搬迁项目”。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向步凤镇烈士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烈士村委会)申请公开:“东环路南延工程,以步凤镇烈士村实施协商搬迁的拆迁补偿款拨付资金来源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的村务信息”,申请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但烈士村委会至今未答复。2021年11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职责,并将监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置之不理,构成了不作为。2022年9月5日,申请人再次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村务监督职责,并将监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被申请人以烈士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已到申请人家中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为由,拒绝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人认为:1.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没有书面答复进行调查处理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烈士村委会拒不书面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村务事项的信息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应对烈士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2.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职责,构成了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事项的信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烈士村委会应当公布而没有公布,亦没有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布。2022年9月5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没有对烈士村委会未按申请人在村务事项公开申请书中的要求公布进行监督,其答复构成了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已经履行村务监督职责,答复的内容和程序合法。一、经核查,烈士村委会在收到被申请人2021年9月17日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已于当月安排工作人员至申请人家中回复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在2022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并于2022年9月12日向烈士村委会作出书面通知书,督促烈士村委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经了解,烈士村委会工作人员在2022年9月13日再次到申请人家中回复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综上,烈士村已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公开申请作出处理措施,期间并未发现违法行为。下一步,被申请人将继续督促村居积极履职,提供为民服务质量。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单;证据2.《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3.《通知书》;证据4.《张某某申请村务公开的情况说明》及图片;证据5.视频;证据6.《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及邮寄单。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已经履行村务监督职责,答复的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邮寄单;证据2.《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3.《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证据1-3共同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没有对烈士村委会未按申请人在村务事项公开申请书中的要求公布进行监督,其答复构成了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向烈士村委会邮寄提交村务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东环路南延工程,以步凤镇烈士村实施协商搬迁的拆迁补偿款拨付资金来源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的村务信息。”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邮递方式提交的村务公开申请不予公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向申请人公开东环路南延工程,以及步凤镇烈士村实施协商搬迁的拆迁补偿款拨付资金来源证明和专款专用账户、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的村务信息;三、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2022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向烈士村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其联系申请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并按申请人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其申请公开的内容。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内容为:“张某某:经核查,烈士村在收到您2021年9月17日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后,已于当月安排工作人员至您家中回复您申请内容。我单位在2022年9月5日收到您申请的村务公开监督书,并于2022年9月12日向烈士村村民委员会作出书面通知书,督促烈士村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经了解,烈士村工作人员在2022年9月13日再次到您家回复您申请的内容。综上,烈士村已对您所申请的村务公开申请做出处理措施,期间并未发现违法行为;下一步,我单位将继续督促村居积极履职,提高为民服务质量。”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将《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境内东环路北至步湖路南至黄巷渠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批文、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及公告、供地手续和土地上附作物(含农作物)补偿价格的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和结果报告)”的上列政府信息。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年第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上述范围系以村居为主体实施的协商搬迁项目,其申请公开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境内东环路北至步湖路南至黄巷渠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批文、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及公告和供地手续,本机关不掌握。

另,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烈士村委会提交的《张某某申请村务公开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我村六组村民张某某向我村申请村务公开,要求我村公开东环路南延拆迁的相关资料,我村收到申请书,立刻安排村副书记王某某、国土民房专干刘某某到其家中,请其到村部查阅相关资料,但张某某未至。今年9月份,张某某向步凤镇人民政府邮寄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镇政府向我村发放了《通知书》,要求我村依法、依规公开其申请要求的内容。我村立刻又安排了村副书记王某某、国土民房专干刘某某到张某某家中,邀请张某某到村部查阅、听取相关情况,但是张某某至今未来。村民委员会为自治组织,法律并未规定村务公开的方式,张某某要求我村邮寄相关资料的要求,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我村多次邀请张某某到村部后向其答复,但是张某某拒不前往。”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村务监督申请书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步凤镇烈士村委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进行监督的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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