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亭政行复(决)字第74号)

发布日期:2023-02-13 11:22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依法将案涉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申请人称:2022年9月2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一《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你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书面征求意见”,后申请人明确书面回复,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信息。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申请人的信息。现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决定,认为该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理由如下:第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被申请人要公开申请人的信息,如果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当公开所有的拆迁信息,而不是仅仅公开申请人的拆迁信息。第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定义本案中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是错误的。被申请人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结合本案,申请人的拆迁信息是属于经营信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就是采取的保密措施的一种,且申请人将拆迁信息交专人负责看管,更是采取了保密措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告知的内容和程序均合法。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告知程序合法。2022年9月4日,凌某某通过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盐城市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解放北路XXX号X幢房产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明细清单和补偿款支付记录”的政府信息。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一),并于2022年9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2份回复函。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予以公开,并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合法。凌某某申请公开:“盐城市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解放北路XXX号X幢房产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明细清单和补偿款支付记录”的政府信息,申请用途为确定房产抵押优先权需要,并提供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关于盐城市区浠沧商业街XX幢XX8室、XX9室不动产拍卖款项的分配方案》。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一),征求第三方意见。申请人回复不同意公开的理由为:1.不属于政府必需公开的材料;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次申请与凌某某无任何利益关系;3.贵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而该条规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后因申请人回复函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已被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申请人另行提交了回复函,不同意公开的理由为:1.不属于政府必需公开的材料;2.认为补偿协议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不宜向社会公开,且与凌某某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经审查,凌某某申请的“盐城市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凌某某申请的某达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明细清单和补偿款支付记录,不属于某达公司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范畴,经区分处理后,被申请人已将某达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去除后提供给凌某某,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凌某某申请政府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被拆迁房屋的拆迁金额,进一步维护其抵押权不受侵害,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不存在法定的不公开理由,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予以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凌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及EMS详情单;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一)及EMS详情单;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的回复函、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据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2〕第136号)及EMS详情单;证据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36号之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人民公园北侧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清单》、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及EMS详情单;证据7.《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及EMS详情单。证据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一);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的回复函;证据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及《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人民公园北侧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清单》、中信银行客户回单;证据4.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4日,案外人凌某某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盐城市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解放北路XXX号X幢房产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明细清单和补偿款支付记录的政府信息。”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一),分别邮寄送达给案外人凌某某及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不同意公开上述政府信息。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2〕第136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36号之二},内容为:“凌某某:本机关于2022年9月4日收到您通过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上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20901227),经延期,并经区分处理后现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盐城市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解放北路XXX号X幢房产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明细清单和补偿款支付记录’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原盐城市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经审查,认定该政府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不充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公开,现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案外人凌某某。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内容为:“盐城市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本机关已收到您单位回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您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必需公开的信息,且属于商业秘密,不宜向社会公开,与申请人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贵司主张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适当区分处理后予以公开,公开内容附后。”同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1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

另查明,2019年8月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盐亭房征〔2019〕10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人民公园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一)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同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毓龙街道)、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申请人的房屋位于盐城市解放北路179号,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20年1月12日,申请人单位与被申请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毓龙街道、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各项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5488000元。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征求第三方意见,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2〕第136号之二}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分别邮寄给案外人凌某某及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首先案外人凌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名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明细清单和补偿款支付记录的政府信息。因案外人凌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案涉房屋的分户补偿信息,依法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征求第三方即申请人单位意见后,认为申请人单位提出的不同意公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将案涉房屋分户补偿信息予以公开,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房屋的分户补偿信息向案外人凌某某公开后,及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第三方告知书》{亭住建依告〔2022〕第136号之三}。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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