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12月2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案件审理期限延期至2023年1月20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违法。
申请人称:一、2022年7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要求提供参照《盐城经开区新城境内同工同酬实施方案》的实施决定;2.要求提供‘幼儿教师’退休年龄;”的政府信息。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从2022年7月29日至9月14日期间长达45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否则违法。二、李某等31人“同工同酬”公示(附后)公示时间是2022年3月10日至3月14日。公示载明:“参照《盐城经开区新城境内公办幼儿园人事代理人员同工同酬实施方案》……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步凤镇政府反映,联系电话0515-68087619。”由此可知,被申请人是案涉信息的公开主体。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主体明确,有据可查,但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答复申请人其不掌握相关信息,建议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境内公办幼儿园人事代理人员同工同酬实施方案》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据初步判断,主管教育部门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2.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实行同工同酬31人的决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据初步判断,主管教育部门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3.申请人要求公开实行同工同酬人员的退休年龄界定及依据的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4.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信息公开》及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步政依告〔2022〕第2号)及邮寄单;证据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公示》;证据5.《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证据6.《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证据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及EMS详情单;证据8.《步凤镇政府与幼儿园关系情况说明》及附件。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信息公开》及邮寄单;证据2.《公示》;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及EMS详情单。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一、要求提供参照《盐城经开区新城境内同工同酬的实施方案》的实施决定;二、要求提供“幼儿教师”退休年龄。”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步政依告〔2022〕第2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2年7月31日收到了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内容:缺少身份证明,请补充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缺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您在2022年8月31日前补正相关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补正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本人因贵政府于2022年3月10日—3月14日,公示31名幼儿教师同工同酬。在公示期内向步凤镇反映问题,电话0515-68087619及幼儿园等部门,拒不回复。因此,现又一次地要求公示下列政府信息:1、《盐城经开区新城境内公办幼儿园人事代理人员同工同酬实施方案》;2、实行同工同酬31人的决定;3、实行同工同酬人员的退休年龄界定及依据;上述三条,请求依公开。”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请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党政办(以下简称步凤镇党政办)协助查找上述政府信息。2022年8月27日,步凤镇党政办作出《关于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的答复》,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三项信息。2022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内容为:“王某:本机关于2022年8月18日收到了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境内公办幼儿园人事代理人员同工同酬实施方案》的政府信息,我单位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实行同工同酬31人的决定的政府信息,我单位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您申请公开的实行同工同酬人员的退休年龄界定及依据的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0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违法。
另查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心幼儿园)作出《公示》,内容为:“参照《盐城经开区新城境内公办幼儿园人事代理人员同工同酬实施方案》,经综合考核,拟对积分排名前31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3月1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步凤镇政府反映。联系电话:0515—68087619。……”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步凤镇政府与幼儿园关系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并提供了相关附件,《情况说明》内容为:“一、基本情况。步凤镇中心幼儿园前身分为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原村级幼儿班附属于村小学,由步凤镇教育办统一管理。2008年村级幼儿园划归步凤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同步撤销步凤镇教育办,自此中心园及村级幼儿园人事、财政等关系都由步凤镇中心园统一管理。教学业务由区社事局统一指导,日常工作监督由步凤镇人民政府负责。二、人事及经费保障。根据盐城市事业单位管理局界定,步凤镇中心幼儿园属自收自支单位,根据财务相关规定,步凤镇中心园账务账户由步凤镇财政代管,幼儿园独立核算,资金主要来源于幼儿学费。另2019年、2020年步凤镇财政转移支付步凤镇幼儿园1260038元、3750503.54元。幼儿园教职工录用,在步凤镇人民政府监督下,由步凤镇幼儿园根据自身教学的实际情况招录,步凤幼儿园与教职工签订劳务关系,人员性质属于合同制人员。”另,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心幼儿园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了其举办单位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69号)第一条规定“……幼儿园的行政领导由主办单位负责。”第三条规定,“幼儿教育事业主要由地方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制订规划,认真实施,积极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本案,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境内公办幼儿园人事代理人员同工同酬实施方案》和实行同工同酬31人的决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称其单位不掌握,建议申请人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对此,从中心幼儿园作出的《公示》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步凤镇政府与幼儿园关系情况说明》及附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分析,被申请人作为中心幼儿园的举办单位应当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上述信息其单位不掌握,明显不当;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实行同工同酬人员的退休年龄界定及依据”的信息,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有关政策作具体解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9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第29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8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69号)
幼儿园的行政领导由主办单位负责。
三、幼儿教育事业主要由地方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制订规划,认真实施,积极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