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10月1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申请人称: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变更,当日名称申报成功,变更后名称为亭湖区某某租赁服务中心。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日,申请人在该平台按要求完成补正,但至今该平台显示办理状态为登记中(已入内网)。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变更事项依法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经补正后至今未能作出是否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构成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的“全程电子化”模块中收到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提交的变更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范围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变更申请页面中的“登记分类”选择了“材料补正”,并在材料补正意见中说明理由和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期限。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选择“手工签名”方式提交了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变更收件”。该“变更收件”包含“变更录入”页面,内有申请人录入变更经营范围的信息。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及证明”的相关材料,包含《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保留告知书》《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名称查询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未签名)及一张写有“7.13已在网上升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字样的贴纸。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出《答复函》,将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程序及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登记”的申请材料,包含《补正回复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已签名)、《委托代理人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模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出《答复函》,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及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的“全程电子化”模块中收到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提交的变更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范围的申请。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申请人未提供符合规定种类的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7月13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变更申请页面中的“登记分类”选择了“材料补正”,并在材料补正意见中说明理由和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期限30日。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选择“手工签名”方式提交了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变更收件”。该“变更收件”包含“变更录入”页面,内有申请人录入的变更经营范围相关信息,但未提供变更所需的申请材料。该“变更收件”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首页中没有相关办理提示,也不在被申请人的“待办事项”中,只能由申请人根据外网系统提示,打印所有申请材料手工签名后提交到登记窗口,由被申请人确认后办理。被申请人在8月2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一张写有“7.13已在网上升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字样的贴纸后,经与申请人确认,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的二级菜单“网上收件”模块中看到该“变更收件”。被申请人在8月8日向申请人寄送的《答复函》中,告知其“变更收件”方式办理变更申请的流程。“变更收件”是由申请人在外网系统选择“手工签名”方式申报的,具体流程是先由申请人在外网系统上进行信息录入,外网系统辅助生成电子申请材料,然后由申请人打印所有申请材料手工签名后提交到登记窗口办理,申请人手工录入的信息由外网系统自动推送到被申请人的“网上收件”模块。申请人未将申请材料提交到被申请人的登记窗口,被申请人无法进行处理,因此申请人复议提出的被申请人未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及证明”的相关材料,由于申请材料中未见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手工签名,也未收到委托代理人证明材料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手工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将此次邮寄材料视为业务咨询,并于2023年8月8日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寄出《答复函》,将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程序及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登记”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向申请人寄出《答复函》,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综上,申请人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针对申请人不同的变更事项,被申请人均在法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已依法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三、申请人的复议事实与理由不成立。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应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被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之规定,因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于7月13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7月14日重新提交变更收件时未按照外网提示,打印所有申请材料手工签名后提交到登记窗口办理。申请人只有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后,被申请人才能依法予以确认。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的理由和事实均不成立。2.申请人认为在外网系统上申报的名称已经被申请人审核通过。被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保留告知书》和《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中相关告知及承诺内容,名称由申请人自主查询并选择申请保留。在保留期内办理企业登记相关手续,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因此,申请人在外网系统上操作的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市场主体自主行为,且在7月7日通过外网系统提交的申请中并未申请名称变更,故被申请人也无法进行处理。申请人在8月14日寄送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手写申请名称变更。被申请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8月18日向申请人寄出的《答复函》中,告知其申报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理由。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业务办理截图;证据2.被申请人工作人员2023年7月13日和8月3日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通话录音》;证据3.申请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证据4.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的“网上收件”模块中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收件”及“变更录入”和申请人在外网申报该“变更收件”时网页的提示截图;证据5.2023年8月2日申请人邮寄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及证明”的相关材料和被申请人2023年8月8日邮寄的《答复函》及邮寄凭证复印件;证据6.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邮寄的“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登记”的相关材料和被申请人2023年8月18日邮寄的《答复函》及邮寄凭证复印件。证据1-6共同证明:申请人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针对申请人不同的变更事项,被申请人均在法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已依法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保留告知书》及《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证据2.《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委托代理人证明;证据3.名称查询清单;证据4.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截图。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的“全程电子化”模块中收到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提交变更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范围的申请,申请将经营范围由“法律咨询服务”变更为“法律咨询服务。一般项目:集装箱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家宴服务;餐饮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礼仪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同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台上申报“亭湖区某某租赁服务中心”名称保留,保留期至2023年9月5日。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查,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的规划用途为住宅,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仅限于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咨询代理;工业设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翻译服务;以农村家庭用房从事‘农家乐’、‘自助游’以及商品零售、便民性质的服务等经营活动。申请人此次申请变更的经营项目部分超出上述行业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规定,需提供合法规划用途的经营场所证明。请收到《材料补正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补充提供的申请材料提交到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兴分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变更申请。联系电话:(0515)88516088。”同日,被申请人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变更申请页面中的“登记分类”选择了“材料补正”,并在材料补正意见中说明理由和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期限。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选择“手工签名”方式提交了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变更收件”。该“变更收件”包含“变更录入”页面,内有申请人录入变更经营范围的信息。“签名人员”页面的注意事项中载明“选择‘手工签名’的,系统将辅助生成相关申请材料,您需打印所有申请材料手工签名后提交到登记窗口办理。”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及证明”的相关材料,该材料中包含《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保留告知书》《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名称查询清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未签名)及一张记载“7.13已在网上升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字样的贴纸。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答复函》,将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程序及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023年8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回复函以及证据”的材料,包含《补正回复函》《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已签名)、《委托代理人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答复函》,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及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支付其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另查明,2019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个体工商户准予开业登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已对其单位的开业登记申请予以核准,凭通知书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服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申请具有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按照规定需要在告知时一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回。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按照日计算期限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本案,关于网上申请问题。首先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在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的“全程电子化”模块中收到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提交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发现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合法规划用途的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平台变更申请页面中的“登记分类”选择了“材料补正”,在材料补正意见中说明理由和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补正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其次,2023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外网系统选择“手工签名”方式提交了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变更收件”,其中包含“变更录入”页面,申请人录入了变更经营范围的信息,但其在“签名人员”页面选择“手工签名”,且注意事项中明确载明选择“手工签名”的,系统将辅助生成相关申请材料,需打印所有申请材料手工签名后提交到登记窗口办理;再次,申请人称其2023年7月7日在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名称变更的申请,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的问题。因申请人在2023年7月7日申报的“亭湖区某某租赁服务中心”名称被系统成功保留,但未能在当日及时提交名称变更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综合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在平台上处理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申请的事项过程中,没有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关于线下申请的问题。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以及证明”的相关材料,该材料中包含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发现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在5个工作日第一次作出《答复函》,将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程序及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023年8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回复函以及证据”的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第二次向申请人邮寄《答复函》,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及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因此,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亦无不当。
另外,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万元的请求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受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且该行为已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方式确认违法。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0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按照规定需要在告知时一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回。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按照日计算期限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利用居民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的条件。(一)从事下列行业经营的,企业可以将住宅登记为住所:1.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2.软件和信息服务;3.网络技术;4.文化创意;5.咨询策划;6.咨询代理;7.工业设计;8.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9.翻译服务;10.以农村家庭用房从事“农家乐”、“自助游”以及商品零售、便民性质的服务等经营活动。企业以住宅作为住所的,仅限于上述行业经营。
七、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登记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