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类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苏人社规〔2020〕2号界定的11类群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对象,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联系电话:68773307
2、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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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企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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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益性岗位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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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2022年2月10日及之后,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生育二孩、三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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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10年,待遇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待遇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待遇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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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企业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返还标准根据省市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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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16至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根据省市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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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类政策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和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按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同一证书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补贴。
联系电话:69938205
2、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等)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联系电话:69938205
3、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在我区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的企业职工,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市区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1000元、1200元。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可在培训鉴定成本范围内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30%。从2022年7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1000元、1500元、2000元,具体按证书核发时间执行。
联系电话:68773318
三、创业类政策
1、求职创业补贴
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8号)规定可享受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请。
联系电话:88322212
2、一次性创业补贴
首次成功创业 (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1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联系电话:68773785
3、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 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创业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根据创业主体实际支付创业场地租金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联系电话:68773785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 难人员初次创业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发放,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联系电话:68773785
5、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富民创业贷款的申请对象为亭湖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区创业人员)。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为富民创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经工商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依法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经认定开展网络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可申请富民创业贷款。对雇用不足3人的创业项目,最高额度提高到15万元;对雇用3-5人的创业项目,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对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财政、人社等部门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联系电话:68773785
线下服务地址:
1. 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希望大道18号)一楼139、140窗口
2. 各镇(街道、经济区)人社服务窗口
线上服务地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