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58号)

发布日期:2023-10-25 16:07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亭湖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悦达5万辆汽车扩能项目房屋坐落五星村二组的4个单位及五星村的资产在本项目中的拆迁补偿协议书。1.五星水泥构件厂协议补偿¥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2.五星水泥制品厂协议补偿价¥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3.五星二组队房协议补偿价¥XX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4.五星小学协议补偿价¥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5.五星村协议补偿价¥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上5项合计协议补偿价¥XXXXXXX.XX元(见后附件表1份)”的政府信息。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以本机关经检索查找不存在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拆迁或征收主管部门,依法对拆迁协议具有制作保管的法定义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的范围。根据申请人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已经获取了五个单位分别补偿的准确数额(见附件),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制作、保管了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现被申请人以检索查找不存在为由,通过答复告知的形式,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获取、保管的政府信息,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程序合法。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亭湖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姓名一栏填写“潘某某、徐某某、陈某、赵某某等”,被申请人现场告知申请人应提供徐某某、陈某、赵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陈述没有其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由申请人当场将“徐某某、陈某、赵某某”姓名划掉。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延期答复,并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3〕第146号),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并于7月18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的公开期限、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悦达5万辆汽车扩能项目房屋坐落五星村二组的4个单位及五星村的资产在本项目中的拆迁补偿协议书。1.五星水泥构件厂协议补偿价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2.五星水泥制品厂协议补偿价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3.五星二组队房协议补偿价XX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4.五星小学协议补偿价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5.五星村协议补偿价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经查,悦达起亚新增五万辆轿车工程项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盐城市建设局)于2003年7月4日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盐拆许字〔2003〕第06号),拆迁人为盐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拆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盐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签订了《委托拆迁合同》,由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负责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费等工作。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系隶属于原城区建设局的全民事业单位。2003年12月15日,盐城市城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盐城市城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内部查找,并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后请求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协助查询,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复函,申请人所提供的价格汇总表是根据其财务账制作、汇总,拆迁协议因年代相隔久远,经办人员调整等原因,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查找到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亭湖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悦达5万辆汽车项目价格汇总表(单位);证据2.《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会签审批表》;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3〕第146号)及邮寄查询记录;证据4.房屋拆迁许可证(盐拆许字〔2003〕第6号)、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改制文件;证据5.2023年7月3日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协助查找潘某某户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及查询记录;证据6.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和原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7.2023年7月12日《函》;证据8.被申请人内部查询记录;证据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及邮寄查询记录。证据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亭湖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悦达5万辆汽车项目价格汇总表(单位);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潘某某当面提交的《亭湖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悦达5万辆汽车扩能项目房屋坐落五星村二组的4个单位及五星村的资产在本项目中的拆迁补偿协议书。1.五星水泥构件厂协议补偿价¥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2.五星水泥制品厂协议补偿价¥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3.五星二组队房协议补偿价¥XX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4.五星小学协议补偿价¥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5.五星村协议补偿价¥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上5项合计协议补偿价¥XXXXXXX.XX元(见后附附件表1份)。”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电子邮件;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自行领取。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3〕第146号),将答复期限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内容为:“潘某某: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您当面提交的《亭湖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延期,现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申请公开悦达5万辆汽车扩能项目房屋坐落五星村二组的4个单位及五星村的资产在本项目中的拆迁补偿协议书。1.五星水泥构件厂协议补偿价¥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2.五星水泥制品厂协议补偿价¥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3.五星二组队房协议补偿价¥XX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4.五星小学协议补偿价¥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5.五星村协议补偿价¥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上5项合计协议补偿价¥XXXXXXX.XX万元(见后附附件表1份)’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经检索查找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另查明,2003年7月4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盐城市建设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盐拆许字〔2003〕第06号),拆迁人为盐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拆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原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系隶属于原城区建设局的全民事业单位。2003年12月15日,盐城市城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盐城市城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请求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收到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查找潘某某户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查,潘某某申请的悦达起亚新增五万辆轿车工程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在2003年改制后,变为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潘某某所提供的价格汇总表是根据我单位的财务账制作、汇总,但潘某某所申请的5份协议因年代相隔久远,经办人员调整等原因,我单位并未查找到潘某某申请的相关信息。”同日,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和原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共同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原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在2003年改制后,对涉及的‘悦达起亚新增五万辆轿车工程项目’的拆迁档案尚未移交给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发函请求盐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盐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函件上标注:“经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进行延期,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悦达5万辆汽车扩能项目房屋坐落五星村二组的4个单位及五星村的资产在本项目中“1.五星水泥构件厂协议补偿价¥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2.五星水泥制品厂协议补偿价¥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3.五星二组队房协议补偿价¥XX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4.五星小学协议补偿价¥X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5.五星村协议补偿价¥XXXXXX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改制文件、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查找潘某某户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和原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盐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函件及被申请人内部查找记录等证据分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尽到审慎的查找义务,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选择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自行领取,但被申请人仅通过纸面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书,该行为虽然对申请人的知情权不产生实质影响,却反映了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够认真细致,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3〕第14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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