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予以重新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9月2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7月4日,申请人夏某某向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简称毓龙街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公开其23年来,毓龙街道办依法为某某小区505幢危房解危的政府信息。2、公开其九年来,毓龙街道办依法为某某小区405、505两幢C级危楼解危的政府信息。3、公开《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房鉴定报告》的鉴定申请人为什么不是法律规定的该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屋的所有人或该503幢楼房屋的使用人,而是开发商江苏省某某集团公司;4、公开该《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房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为什么不是法律规定的盐城市亭湖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而是外省上海的一家什么咨询公司;5、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苏0903行初418号第4页的最后一行至第5页的第四行说:‘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今,都半年过去了,而该案的被告毓龙街道办事处既没有上诉也不向原告支付该(2022)苏0903行初418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请公开毓龙街道办事处这是在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呢,还是在依法行政?”2023年7月22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答复书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第1、2项内容作出答复,具体为:一、答复书第1页第十八行至第2页的第二行内容为:“经审查和搜索查找,对您申请的1、2两项,本机关除已指导某某社区对相关楼幢《危险性鉴定报告》进行公示,并就相关风险及防范张贴了《友情提醒》”。申请人认为,毓龙街道二十三年来都没有公示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检测鉴定的《某某小区405、505两幢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更没有任何针对405、505两幢危楼的《友情提醒》。二、答复书第2页的第二行至第四行内容为:“后续又根据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行初418号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向您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是事实,2022年12月20日,毓龙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毓依复〔2022〕第4号),该答复书第1页的第三行至第九行内容为:“夏某某:本机关根据盐都区法院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2)苏0903行初418号行政判决书,就您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某社区对某某小区503幢楼维修的可行性方案以及招投标和项目预算等’作如下答复: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以上政府信息不存在”。该答复可以证明,毓龙街道是在对某某小区503幢楼没有维修的可行性方案,也没有招投标及项目预算的情况下,在某某小区张贴《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险性鉴定报告》,并张贴《友情提醒》,要求居住在503幢楼里的60户业主限期搬离,否则后果自负。毓龙街道办没有对某某小区405、505两幢实行真正的危房解危。三、答复书第2页的第四行至第五行内容为:“并且在特殊季节、天气状态时,又通过社区网络员上面专门提醒、劝告”;申请人并未看到过社区网络员的提醒、劝告。二十三年来,毓龙街道一直不对某某小区405、505两幢C级危楼解危,违反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在某某小区公示《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险性鉴定报告》,违反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其一,鉴定申请人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或该房屋的使用人,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二,鉴定人不是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而是一家上海的咨询公司。四、2022年6月22日,毓龙街道在某某小区公示《友情提醒》要求503幢居民限期搬离,否则后果自负,其间不谈征收补偿标准,不谈房屋补偿金额,不谈过渡期时长,不签房屋征收协议,没有对某某小区503幢楼的危楼维修的可行性方案以及也没有招投标和项目预算等等,要求503幢60户居民搬离,并将自家房屋交给毓龙街道办。申请人认为,即使503幢楼是危房,那也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行政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派出机关,具有依法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合法。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1、公开其23年来,毓龙街道办依法为某某小区505幢危房解危的政府信息;2、公开其九年来,毓龙街道办依法为某某小区405、505二幢C级危楼解危的政府信息;3、公开《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房鉴定报告》的鉴定申请人为什么不是法律规定的该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屋的所有人或该503幢楼房屋的使用人,而是开发商江苏省某某集团公司;4、公开该《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房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为什么不是法律规定的盐城市亭湖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而是外省上海的一家什么咨询公司;5、毓龙街道办事处既没有对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行初41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也不向原告支付该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请公开毓龙街道办事处这是在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呢,还是在依法行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后,立即进行了审查,并制作了《查询交办单》,指派内设机构进行了搜索查找,经搜索查找,对其申请的第1、2两项,被申请人除已指导某某社区对相关楼幢《危险性鉴定报告》进行了公示,并就相关风险及防范张贴了《友情提醒》,后续又根据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行初418号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向申请人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且在特殊季节、天气状态时,又通过社区网格员上面专门提醒、劝告外,其他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予以告知;对已经提供、答复的事项依法不予重复处理。对其申请的第3、4、5项内容,因该申请事项属于咨询、质询类事项,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因此,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合法。三、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作出程序合法。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作出书面答复的程序合法。四、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的,不损害申请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无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进行了搜索查找和审查,发现被申请人没有制作、保存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告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行政复议的重点审查事项以及维持、驳回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亭毓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请求应予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查询交办单》;证据3.《关于夏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情况答复》2份;证据4.网页图片;证据5.毓龙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和资产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6.《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及快递查询记录。证据1-6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毓依复〔2022〕第4号);证据3.《盐城市亭湖区某某小区503号楼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证据4.《危房搬离告知书》;证据5.某某社区张贴的《友情提示》照片;证据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公开其23年来,毓龙街道办依法为某某小区505幢危房解危的政府信息;2、公开其九年来,毓龙街道办依法为某某小区405、505二幢C级危楼解危的政府信息;3、公开《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房鉴定报告》的鉴定申请人为什么不是法律规定的该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屋的所有人或该503幢楼房屋的使用人,而是开发商江苏省某某集团公司;4、公开该《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房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为什么不是法律规定的盐城市亭湖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而是外省上海的一家什么咨询公司;5、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苏0903行初418号第4页的最后一行至第5页的第四行说:‘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今,都半年过去了,而该案的被告毓龙街道办事处既没有上诉也不向原告支付该(2022)苏0903行初418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请公开毓龙街道办事处这是在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呢,还是在依法行政?”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查询交办单》,要求街道党政办及经济发展局协助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3年7月12日,街道党政办及经济发展局均答复称:“关于1、2项内容:街道除指导某某社区对相关楼幢《危险性鉴定报告》进行了公示,并就相关风险及防范张贴了《友情提醒》,后续又根据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行初418号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向您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且在特殊季节、天气状态时,又通过社区网格员上面专门提醒、劝告外,其他信息不存在。建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予以告知。关于3、4、5项内容属于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建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和资产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夏某某行政诉讼法院的诉讼费50元,因未接到法院或街道的缴费通知,暂未缴纳。”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内容为:“夏某某: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收到您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1、公开其23年来,毓龙街道办依法为某某小区505幢危房解危的政府信息;2、公开其九年来,毓龙街道办依法为某某小区405、505二幢C级危楼解危的政府信息;3、公开《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房鉴定报告》的鉴定申请人为什么不是法律规定的该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屋的所有人或该503幢楼房屋的使用人,而是开发商江苏省某某集团公司;4、公开该《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房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为什么不是法律规定的盐城市亭湖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而是外省上海的一家什么咨询公司;5、毓龙街道办事处既没有对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行初41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也不向原告支付该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请公开毓龙街道办事处这是在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呢,还是在依法行政?’。经审查和搜索查找,对您申请的第1、2两项,本机关除已指导某某社区对相关楼幢《危险性鉴定报告》进行了公示,并就相关风险及防范张贴了《友情提醒》,后续又根据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行初418号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向您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且在特殊季节、天气状态时,又通过社区网格员上面专门提醒、劝告外,其他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对已经提供、答复的事项不予重复处理;对您申请的第3、4、5项内容,因该申请事项属于咨询、质询类事项,不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8月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予以重新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将《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首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的第1、2项政府信息内容为:“1、公开其23年来,毓龙街道办依法为某某小区505幢危房解危的政府信息;2、公开其九年来,毓龙街道办依法为某某小区405、505二幢C级危楼解危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两项信息作区分处理,分别作出相应答复,而是笼统地答复申请人“除已指导某某社区对相关楼幢《危险性鉴定报告》进行了公示,并就相关风险及防范张贴了《友情提醒》,后续又根据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行初418号行政判决书的要求向其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且在特殊季节、天气状态时,又通过社区网格员上面专门提醒、劝告外,其他信息不存在;对已经提供的、答复的事项不予重复处理”,答复内容不具有针对性,明显不当。其次,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的第3、4、5项政府信息内容系申请人对某某小区503幢楼房危房鉴定报告和(2022)苏0903行初418号行政案件受理费支付情况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咨询、质询,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第3、4、5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毓龙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亭毓依复〔2023〕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3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