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54号)

发布日期:2023-10-23 16:02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9月25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海氏海诺某某专卖店”支付6.3元购买“闭口贴”一份,商家通过邮政发出。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签收后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5月19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详见附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也未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商家的违法行为,而是直接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且没有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属于合格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的说法不正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上述规定明确指出告知内容为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立案”是符合规定的。二、被申请人的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盐城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的“闭口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产品宣传有矫正等治疗功效;二是产品有刺鼻性气味,粘贴后皮肤瘙痒,会导致皮肤过敏,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三是商家无法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及时进行了核查。核实了下列情况:1.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为口闭合胶带,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盐城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拼多多网店上未见上述“矫正”相关标题及宣传内容,网页详情页展示了实物产品外包装,其适用范围为“防止睡觉张嘴,纠正口呼吸习惯”。据盐城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述,该网页原标题为“呼吸矫正贴”,盐城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前自行整改。2.申请人举报称购买的产品有刺鼻性气味,粘贴后皮肤瘙痒,导致皮肤过敏,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短信与申请人联系,要求申请人在2023年6月11日前进一步提供证据,申请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3.盐城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了海氏海诺某某某医疗用品(青岛)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书(编号202303001),其检测项目为外观、尺寸、物理性能、残留物质及迟发性超敏反应等,检测结论为合格。另,申请人复议称上述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该产品为口闭合胶带,并非可以入口的食品。故,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6月15日短信告知申请人,该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材料;证据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据4.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5.案涉产品网页截图、产品外包装图片及《情况说明》;证据6.案涉产品生产厂家资质材料及相关检测报告;证据7.《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延期)》《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8.短信告知信息截图。证据1-8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消费者举报书;证据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证据3.被举报商品订单信息、商品外包装照片;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盐城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举报,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海氏海诺某某专卖店”店铺销售的“闭口贴”违规宣传有矫正等治疗功效,产品有刺鼻性气味,粘贴后皮肤瘙痒,且商家无法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要求查处。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陪同下打开拼多多平台“海氏海诺某某专卖店”店铺中标题为“海氏海诺张口呼吸闭口闭嘴贴防止张嘴睡觉嘴巴封口神器儿童家用”的页面,未发现有涉及“矫正”内容的表述。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公司《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涉产品包装、销售页面截图、案涉产品生产厂家资质材料及相关检测报告等材料。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询问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周某某陈述,其在网上销售案涉产品时没说它是医疗器械,也没有说它有什么功效,没有对产品宣传有“矫正”等治疗功效,之前标题有“矫正”两字,是拼多多平台的标题搜索规则。同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案涉产品为口闭合胶带,其适用范围是防止睡觉张嘴,纠正呼吸习惯,其公司未对案涉产品进行任何虚假宣传。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的决定,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产品名称为:口闭合胶带,在拼多多网店网页详情页展示了实物产品外包装,其适用范围为‘防止睡觉张嘴,纠正口呼吸习惯’,据当事人陈述,网页原标题为‘呼吸矫正贴’,其已于现场检查前自行整改。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立案。”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联系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发现产品有刺激性气味,粘贴后皮肤瘙痒,导致皮肤过敏,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等”的相关证据,并经负责人批准,将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你好,关于对盐城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产品名称为:口闭合胶带,在拼多多网店上未见上述‘矫正’相关标题及宣传内容,网页详情页展示了实物产品外包装,其适用范围为‘防止睡觉张嘴,纠正口呼吸习惯’。据当事人陈述,网页原标题为‘呼吸矫正贴’,其已于现场检查前自行整改。关于举报其产品有刺鼻性气味,粘贴后皮肤瘙痒,导致皮肤过敏,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我局执法人员联系进一步提供证据,举报人未能提供。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2023年7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6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的“闭口贴”有矫正等治疗功效违规宣传问题不予立案。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案涉产品有刺鼻性气味,粘贴后皮肤瘙痒,导致皮肤过敏,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问题。被申请人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限期提供相应证据,并按法定程序延长核查期限,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其次,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案涉产品网页截图、产品外包装、案涉产品生产厂家资质材料及相关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询问后制作的《询问笔录》查明,被举报人店铺原标题为“呼吸矫正贴”,网页已于现场检查前自行整改。故,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举报事项违法行为轻微,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再次,关于申请人举报案涉产品有刺鼻性气味,粘贴后皮肤瘙痒,导致皮肤过敏问题,因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立案,亦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的证明报告以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但被申请人通过平台网站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虽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但反映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案件过程中不够细致、规范,希望被申请人今后在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6月2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0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