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盐城大洋湾组团开发有限公司洋湾新城学校项目等三个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10日(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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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盐城大洋湾组团开发有限公司 | 洋湾新城学校项目 | 本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41749.5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5404.5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345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招收学生2430人,总投资50000万元。 | 无 | 1、切实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周围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因项目建设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施工结束后应予以修复。 2、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污水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和实验室后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市政污水管网,由盐城环保科技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及地下车库加强通风,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4、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消音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
2 | 盐城市江洋动力机制造有限公司 | 年产300吨塑料垃圾袋(厚度0.03毫米)项目 |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1500平方米作为生产场所,总投资150万元。 | 无 | 1、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由盐城建工环境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吹膜、制袋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车间通风,减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以1#生产车间边界为界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办公等环境敏感点。 3、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消音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
3 | 江苏阿鲁镁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400万件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 | 本项目租赁江苏孜精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8750平方米作为生产场所,总投资20000万元。 | 无 |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由盐城市环保科技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 2、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自带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与烘烤有机废气一并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加强车间通风,减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以生产车间边界为界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办公等环境敏感点。 3、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