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住 所: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蒋艳,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掩盖项目的内容以及对2877212元汇款作出解释说明。
申请人称: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0年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搬迁某某村一组集体资产拆迁补偿款支付的政府信息。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提供江苏银行业务回单一份、《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搬迁补偿安置汇总表》复印件一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搬迁补偿安置汇总表》中有三项被故意掩盖,不予公开,且与江苏银行汇款拆迁补偿款2877212元不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新(2022)第10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2年4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1.要求获取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一组拖拉机房拆迁合同第二、七联复印件,加盖政府信息专用章;2.某某村一组集体资产:一组队房、一组排涝站房、一组拖拉机房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某某村一组法律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亭新(2022)第10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2022年5月24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及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新(2022)第10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1、要求获取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一组拖拉机房拆迁合同第二、七联”,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公开,并将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就某某村一组拖拉机房补偿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二联、第七联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某某村一组集体资产:一组队房、一组排涝站房、一组拖拉机房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某某村一组法律凭证”,经查询,一组队房拆迁款1204630元、一组排涝站房拆迁款82132元、一组拖拉机房拆迁款189237元已支付给某某村村委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江苏银行业务回单1张、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搬迁补偿安置汇总表2张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2张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搬迁补偿安置汇总表共涉及6份拆迁协议补偿款,其中包含一组队房、一组排涝站房、一组拖拉机房的拆迁补偿,6份拆迁协议总补偿金额为2877212元(其中包含一组队房拆迁款1204630元、一组排涝站房拆迁款82132元、一组拖拉机房拆迁款189237元),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公开掩盖项目内容”的问题,我单位遮挡的内容与申请人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关,申请人可另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审查公开汇款2877212元说明解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提出该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范围,如申请人对汇款有异议,可通过举报、信访等途径予以解决。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及EMS邮寄单;证据3.《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二联、第七联复印件;证据4.江苏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证据5.《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搬迁补偿安置汇总表》。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证据2.江苏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证据3.《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搬迁补偿安置汇总表》。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要求获取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一组‘拖拉机房’拆迁合同第二、七联复印件,加盖政府信息专用章;2.某某村一组集体资产:一组队房、一组排涝站房、一组拖拉机房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某某村一组法律凭证”的政府信息。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内容为:“周某某:我单位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您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现答复如下:您申请的‘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一组拖拉机房拆迁合同第二、七联’,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我单位于2020年9月10日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就某某村一组拖拉机房补偿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二联、第七联复印件提供给您。您申请的‘某某村一组集体资产:一组队房、一组排涝站房、一组拖拉机房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某某村一组法律凭证’,经查询,一组队房拆迁款1204630元、一组排涝站房拆迁款82132元、一组拖拉机房拆迁款189237元已支付给某某村村委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江苏银行业务回单1张、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搬迁补偿安置汇总表2张复印件提供给您。”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6月2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并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一组拖拉机房拆迁合同第二、七联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其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就某某村一组拖拉机房补偿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二联、第七联复印件提供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其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村一组集体资产中的队房、排涝站房、拖拉机房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某某村一组法律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案涉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凭证即江苏银行业务回单。同时被申请人为充分反映案涉拆迁补偿款支付的实际情况,将《新高混凝土周边地块搬迁补偿安置汇总表》提供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掩盖项目内容的问题。因掩盖内容并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该部分内容进行遮挡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另,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汇款2877212元作出解释说明的问题。因申请人提出的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如申请人对该汇款有异议,可通过举报、信访等途径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2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2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