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2〕亭政行复(决)字第24号)

发布日期:2022-06-15 17:55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36689481545),举报投诉盐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排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予以签收。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以任何形式反馈办理结果给申请人,申请人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通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反馈办理结果给申请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规。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2022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关于盐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投诉。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诉求依法展开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分别于2022年1月30日、2022年1月19日终止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2022年1月19日依法将终止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处理食品举报案件未超过法定期限。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盐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举报。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案情前期核查情况对该举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关于盐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举报。因两起举报是申请人针对同一主体不同食品同一类违法行为的举报,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决定并案处理。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分别于2022年1月12日、2022年1月18日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2021年7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一般案件办理期限(立案后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为“立案之日起90日内”,如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长合理的期限。因此,被申请人办结时间距立案时间2022年1月5日共104天,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亭市监处罚〔2022〕00080号),未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子以告知或者奖励”的规定,于2022年4月20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通信地址向申请人书面邮寄送达了亭市监举结字〔2022〕XX0420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其举报处理结果。因此,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不存在逾期告知问题。三、申请人“关于延长办案期限应当告知”的诉求无法律依据。2020年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仅对举报的“立案时间告知”、“举报办结后告知时间”作出了规定,但对延长办理案件期限是否要告知没有明确要求。因此,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应当告知”的诉求无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和法定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12日的《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复印件;证据2.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13日《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及EMS详情单;证据3.2022年1月19日、2022年1月30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据4.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9日电话录音文字记录复印件、光盘;证据5.2021年12月19日《申请延长立案期限审批表》、2022年1月5日《立案审批表》、2022年1月17日《申请并案处理审批表》;证据6.2022年1月12日、1月18日手机短信截图复印件;证据7.2022年2月28日被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8.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7日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证据9.2022年2月28日对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被举报人提供的《关健质控点记录》《速冻调制食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速冻调制食品出厂检测报告》《销货清单》《检测报告》复印件、产品新外包装图片及新外包装产品订货单复印件;证据10.2022年4月4日《申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证据11.2022年4月8日《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据12.2022年4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送达回执》;证据13.《结案审批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证据14.《举报结果告知书》及EMS邮寄单。证据1-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举报投诉信》;证据2.《挂号信回执》及EMS详情单;证据3.被举报商品图片;证据4.购物小票图片;证据5.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构成行政不作为。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盐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某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雪花排条”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并要求处理。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决定予以受理。2021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将某某食品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一案的立案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对某某食品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某某食品公司2021年9月8日生产的“雪花排条”。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对某某食品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某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荠菜肉汤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并要求处理。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决定予以受理。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对某某食品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某某食品公司2021年9月8日生产的“荠菜肉汤圆”食品。因申请人举报的荠菜肉汤圆标签违法行为与雪花排条标签违法行为系针对某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不同食品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决定并案处理。2022年1月19日,1月30日某某食品公司分别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2月9日将终止调解的结果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某某食品公司的经理仇某某进行调查询问,仇某某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陈述了“雪花排条”和“荠菜肉汤圆”两种产品正确的营养成分标注内容和生产销售情况。经确认,举报人提供图片中食品确系被举报人生产,举报人提供的雪花排条和荠菜肉汤圆标签内容与其生产食品标签内容一致,且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同时,某某食品公司的经理仇某某提供了“雪花排条”和“荠菜肉汤圆”两种产品《销货清单》《食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关健质控点记录》《检测报告》等材料。2022年4月4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延长30日。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亭市监罚告〔2022〕00072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告知某某食品公司,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某某食品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亭市处罚〔2022〕00080号),对某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表标签标示内容错误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亭市监举结字〔2022〕XX0420号),内容为:“本局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2022年1月12日接到你关于盐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举报后,本局及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处理结果是:本局于2022年1月5日,对盐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18日,本局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亭市监处罚〔2022〕00080号)。具体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鉴于您的举报基本属实,我局决定参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的规定,对您举报盐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给予人民币200元奖励。请自接到本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到盐城市大庆中路78号领取奖励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部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与被投诉人联系调解事项,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人为此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表明拒绝调解。虽然被申请人未能书面将最终的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但从被申请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分析,被申请人已将调解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并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也并未强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调解的结果。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处理申请人消费者投诉的法定职责。关于举报部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申请人举报的被举报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及时将立案期限进行延长,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且将立案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后,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最后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9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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