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亭政行复(决)字第14号)

发布日期:2022-05-05 17:43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武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于2022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盐城市亭湖区某房屋产权人。2021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市亭湖区双元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安置房交付情况及被征收人交房签收单”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材料过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规定,可至现场查阅”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一、安置房交付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到房屋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均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方式是书面纸质的形式公开,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没有达到法定的成本过高等情形下,采取通知申请人现场查阅的方式明显错误。再次,被申请人答复中没有正确提供现场查阅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素,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确定的方式到现场进行查阅。二、材料过多不是通知现场查阅的法定情形。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其次,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存在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故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到现场进行查阅,明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一、答复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1年12月18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盐城市亭湖区双元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安置房交付情况及被征收人交房签收单”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延期答复,并于2022年1月13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1〕第326号)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2022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案涉答复书的公开期限、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盐城市亭湖区双元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安置房交付情况及被征收人交房签收单”的政府信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33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置房交付情况及被征收人交房签收单,并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依申请予以公开。因申请人申请的该项目安置房交付情况及被征收人交房签收单,涉及到该项目百余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材料分散且多,公开成本过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以现场查阅方式予以公开,并将联系人、电话、地点明确告知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与文峰街道核实,申请人并未与文峰街道人员联系查阅事宜。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同意予以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具体形式未按照其要求提供的,依法应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延期答复审批表》;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1〕第326号)及EMS邮寄单;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及EMS邮寄单;证据5.情况说明。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页截图;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内容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8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盐城市亭湖区双元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安置房交付情况及被征收人交房签收单的政府信息”信息的获取方式为邮寄。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1〕第326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将答复期限予以延长,延长的答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8日收到您通过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编号:THQYSQGK20211200982),2022年1月13日本机关作出延期答复处理,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盐城市亭湖区双元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安置房交付情况及被征收人交房签收单’的政府信息,因材料过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规定,你可至现场查阅。”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3月4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8年8月3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盐亭房征〔2018〕8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双元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同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范围见双元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征收红线图,该项目共计征收170户,其中住宅165户,非住宅5户。案涉房屋在上述征收红线范围内。行政复议期间,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双元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申请人武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为‘双元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安置房交付情况及被征收人交房签收单、对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情况及支付凭证’,区住建局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答复,建议申请人至文峰街道现场查阅,并且留有我街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人武某某从2月11日至今尚未联系我街道联系人,并且未到街道现场查阅以上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1〕第326号)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盐城市亭湖区双元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安置房交付情况及被征收人交房签收单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因材料过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的规定,安排申请人至项目实施单位文峰街道现场查阅,并附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2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2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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