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亭政行复(决)字第3号)

发布日期:2022-04-20 17:30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3月18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案件审理期限延期至2022年4月15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上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11200971),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1996年航测图和《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补偿面积确认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延期后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附件无骑缝章,使该附件在诉讼时不能确定真实性,答复不规范。二、被申请人答复与事实不符。根据《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盐亭房征〔2019〕18号)第三条规定,案涉地块的未登记建筑面积补偿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18〕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96年版和05年版航测图为依据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申请人积极拥护政府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在签约期内签订空白协议并及时让房,按照规定征收方应以96版和05版航测图显现建筑面积按相应标准进行补偿。现被申请人作为征收方,无申请人房屋96年版航测图,征收建筑面积安置补偿无依据明显违规,同时也违反了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适用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面积工作的通知》(盐建征开〔2018〕25号)第四条的规定,将有关航测图作为测量底图存入个人征收档案中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1996年航测图和《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面积确认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延期答复,并于2021年12月31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1〕第314号)}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因此,案涉答复书的公开期限、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1996年航测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查,被申请人未保存钱某某、周某某户1996年航测图,且被申请人非航测图的制作或测绘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向盐城市勘察测绘院了解获取,并告知申请人盐城市勘察测绘院的联系地址及电话。申请人申请的“《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面积确认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将《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补偿面积确认表》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三、申请人以答复书附件未加盖骑缝章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故,申请人以答复书附件未加盖骑缝章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应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延期答复审批表;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1〕第314号)}及EMS详情单;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及钱某某、周某某户的《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补偿面积确认表》;证据5.EMS详情单;证据6.《情况说明》及《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征收范围内未登记面积认定表(地块一)》。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及钱某某、周某某户的《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补偿面积确认表》;证据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盐政规发〔2018〕1号);证据4.《关于规范房屋征收适用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补偿面积工作的通知》(盐建征开〔2018〕25号);证据5.《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盐亭房征〔2019〕18号)。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内容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1996年航测图和《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面积确认表》”的政府信息。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亭住建依告(延)〔2021〕第314号)},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将答复期限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内容为:“本机关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您通过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上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11200971)。你申请的‘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补偿面积确认表》’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补偿面积确认表》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你申请的‘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1996年航测图’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盐城市勘察测绘院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向盐城市勘察测绘院了解获取该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19年11月1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盐亭房征〔2019〕18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同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该征收范围内未登记面积系根据96航测图予以认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就申请人户的征收补偿情况作出《情况说明》,内容为:“被征收人钱某某、周某某户房屋坐落于市区盐坊新村二区7幢5室7B幢3室,位于纺织厂棚户区改造三期(地块一)项目红线范围内。2020年1月8日,征收实施单位与该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该户房屋现状面积为51.7m2,补偿安置面积为45.43m2(其中产权证面积40.03m2,单位确权5.4m2(05航测图存在)),未登记面积6.27m2(05航测图不存在),协议补偿总额523256元。2020年1月11日,该户腾让了房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公有住房确权的责任主体按照盐专指办发(2019)号文件规定确定,对于市区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或未纳入改制范围的职工生活性资产中的未登记建筑结合改制时点且在05年航测图上存在的,由确权责任主体进行确定补偿对象和补偿面积,因此未调取该户房屋在96年航测图的面积。(附房产证、土地证、05年航测图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又,盐城市勘察测绘院系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答复期限进行延长,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1996年航测图和《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面积确认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了区分处理: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面积确认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航测图测算未登记建筑补偿面积确认表》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1996年航测图的政府信息。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征收范围内未登记面积认定表(地块一)》分析,被申请人系以1996年航测图为依据确定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征收范围内未登记面积。由于案涉房屋在1996年航测图上已客观存在,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却答复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其向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盐城市勘察测绘院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1〕第31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纺织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地块一)钱某某、周某某户1996年航测图”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5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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