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树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2022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城西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及房屋,申请人的宅基地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城西新村X区XXX号宅基地。2021年8月,不明身份人员在不具备征地批复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审批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占用包括申请人使用的宅基地在内的城西村集体土地建设道路,2022年8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区城管局提出查处申请,申请对不明身份人员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城西村X组沟以东区域建设道路无合法手续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区城管局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了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合法有据。申请人陈某某、树某某于2022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申请对不明身份人员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城西村X组沟以东区域建设道路无合法手续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调查了解,申请人陈某某、树某某反映事项系盐城市城市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实施的先锋岛生态组团(基础设施)一期工程。被申请人对道路建设工程无审批、管理职责。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及EMS详情单;证据2.《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及EMS详情单;证据3.《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办公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城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亭委办〔2019〕39号)。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合法有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证据3.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证据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据5.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被拆除前的图片;证据6.房屋被拆除后的图片;证据7.施工图片;证据8.《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及EMS详情单、邮寄查询单复印件;证据9.《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证据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违法,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要求对未取得合法手续违法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内容为:“陈某某、树某某同志:您来信申请对不明身份人员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城西村X组沟以东区域,建设道路无合法手续,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通知您的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调查了解,您来信反映的事项系盐城市城市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先锋岛生态组团(基础设施)一期工程。我局对道路建设工程无审批、管理职责。”2022年8月9日,被申请人将《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
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第二条:“二、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2020年3月23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联合发文《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第二条:“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赋权指导目录》中的行政处罚类事项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设区市为单位,依法定程序集中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如需赋予乡镇(街道)《赋权指导目录》以外的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附件:《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二、行政处罚类……26.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2021年6月24日,省司法厅作出《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第二条:“二、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集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由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2021年8月4日,亭湖区政府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第二条:“二、运行方式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赋权部门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向镇(街道)赋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所赋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答复和应诉。”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处罚类……3.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要求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8月9日,被申请人将《关于<请求对建设道路违法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书>的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其次,案涉事项并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反映的事项系城投公司实施的先锋岛生态组团(基础设施)一期工程,其对道路建设工程无审批、管理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
第九条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
二、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执法。
三、省委编办 省司法厅 省政务办作出《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二、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赋权指导目录》中的行政处罚类事项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设区市为单位,依法定程序集中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地如需赋予乡镇(街道)《赋权指导目录》以外的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件:《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二、行政处罚类……26.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四、《关于盐城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3号)
二、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集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细目录清单由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滨海县、响水县、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
五、《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亭政发〔2021〕104号)
二、运行方式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赋权部门采用直接授权的方式向镇(街道)赋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所赋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镇(街道)行政审批局(为民服务中心)代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行使本镇(街道)辖区范围内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其他等行政审批事项,履行公共服务事项。所有赋权的行政事项由镇(街道)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统一使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专用章,赋权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答复和应诉。
附件:《亭湖区首批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处罚类……3.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