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共文化活动持续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49号)、“市两办”《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办发〔2017〕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范围
仅限于“幸福乡村(社区)乐翻天”公共文化活动开展、基层文艺表演团队建设、文艺创作、百姓大舞台建设等四个方面。
考评和补贴标准
“幸福乡村(社区)乐翻天”文化活动
考评标准
1.1 节目形式:综合(综艺)。
1.2 节目内容:每场必须有一个活动主题。
1.3 节目数量:不少于12个/场。
1.4 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场。
1.5 演出背景:每场演出须有“‘幸福乡村(社区)乐翻天’文化惠民演出”和“XX村或社区主办”背景或横幅。
1.6 佐证材料:每场活动须提供一份“幸福乡村(社区)乐翻天”文化活动记录。
2. 补贴标准
每个行政村或社区每年奖补不超过2场,每场补贴1200元。
基层文艺表演团队建设
考评标准
1.1 团队名称:须含X镇(街道、开发区)或Y村(社区)等X、Y关键词。
1.2 团队必备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艺术档案;具备一台完整演出节目策划、排练和演出能力;演出内容健康向上,自觉抵制“三俗”(庸俗、低俗和媚俗);团队演出人数不少于12人,有队员名册和活动记录,每年创作节目不少于1个;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展示和比赛活动,全年组织、参加各类公益演出不少于12场次。
1.3 团体从事的艺术类门类:团队以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民间文艺等舞台表演类为主。
1.4 团队设施:有固定演出、训练场地和演出器材。佐证材料:场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相应的资金证明。
1.5 团队人员组成:团队至少有一名剧目创作、编导人员和相对固定的6名以上专兼职演出人员。能力证明佐证材料: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1.6 团队须在所属地民政部门或者文化部门注册备案,且取得《盐城市亭湖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的任一个证书,支持鼓励团队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 补贴标准
2.1 符合基层文艺表演团队建设考评内容1.1-1.5项考评标准的,并取得《盐城市亭湖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每队每年补贴1.5万元,每年奖补的团队名额不超过13支。
2.2 符合基层文艺表演团队建设考评内容1.1-1.5项考评标准的,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每队每年补贴2.5万元元,每年奖补的团队名额不超过5支。
2.3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团队,每队每年补贴3.5万元,每年奖补的团队名额不超过3支。
百姓大舞台建设
1. 考评标准
百姓大舞台分基本型、标准型、示范型三个标准:
1.1 基本型:舞台宽10米,深7米,高0.8米,背景高2.5米,化妆室20平方米,广场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现场设有可供10千瓦的演出电源,有一整套包括舞台维护、活动安排等完善的管理制度。
1.2 标准型:舞台宽12米,深8米,高0.8米,背景高3.5米,化妆室40平方米,广场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现场设有可供20千瓦的演出电源,有一整套包括舞台维护、活动安排等完善的管理制度。
1.3 示范型:舞台宽14米,深9米,高0.8米,背景高4米,化妆室60平方米,广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现场设有可供30千瓦的演出电源,有一整套包括舞台维护、活动安排等完善的管理制度。
2. 补贴标准
2.1 基本型:补贴1.5万元/个。
2.2 标准型:补贴3万元/个。
2.3 示范型:补贴5万元/个。
为激发干劲、鼓励先进,同时对百姓大舞台建设工作突出的村(社区)予以表彰,并按照大舞台建设标准予以补贴,建成示范型舞台的村(社区),补贴5000元;建成标准型舞台的村(社区),补贴3500元;建成基本型舞台的村(社区),补贴2000元。
(四)文艺创作
1. 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扶持
1.1 扶持范围
音乐、舞蹈、戏剧(含小戏小品)、曲艺、文学(剧本方向)、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的创作生产项目。
1.2 扶持条件
1.2.1 以弘扬时代精神,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旋律的文艺作品。
1.2.2 反映以“中国梦”为主题的现实题材,以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为主题的重大题材、以盐城(限亭湖辖区)历史文化为主题的地域题材和以百姓为视角的民生题材的文艺作品。
1.2.3 具有冲击省级、国家级大奖潜力,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
1.2.4 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具体的运作计划和项目实施主体,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
1.2.5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亭湖户籍(特约或委托实施的文艺精品项目不受此限制),具有主持承担和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实施的素质和能力。
1.2.6 申请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申请扶持的项目权益所有者归亭湖区文广旅局。
1.3 扶持标准
文艺创作生产项目扶持额度由区文广旅局文化奖补资金管理认定小组根据亭湖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需要以及申报项目的种类、质量、规模容量、成本投入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在操作上采取向重点优秀项目(具有冲击省级以上常设性重大文艺奖项或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文艺作品)倾斜的办法,以充分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
1.3.1 大型舞台艺术类创作生产项目扶持额度40万元~80万元(含剧本创作、节目编排、外聘演职人员薪酬、服装道具、舞美设计、灯光音响、演出及作品打磨提升等),具体标准根据艺术类别、创编规模、投入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1.3.2 小戏、小品、曲艺、音乐、舞蹈类等创作生产项目扶持额度10万元~30万元(含剧本创作、节目编排、外聘演职人员薪酬、服装道具、舞美设计、灯光音响、演出及作品打磨提升等)。
1.3.3 造型艺术类专题创作项目扶持额度1万元~10万元(含采风、创作材料及作品打磨提升等),具体标准根据题材特点、创作规模、类别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
2. 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奖补
2.1 奖补对象
2.1.1 全区各级文广旅系统有关艺术创作单位和个人。
2.1.2 与区文广旅部门合作或签约的艺术创作单位和个人。
2.1.3 以文广旅部门主导的省以上文艺赛事中获奖的艺术创作单位和个人。
2.2 奖补范围
2.2.1 获全国性文艺奖项的作品。
国家级重点文艺奖项包括但不限于: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艺术文华奖和群星奖、美术金彩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民间文艺山花奖、音乐金钟奖等舞台艺术作品。
2.2.2 获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
省级重点文艺奖项包括但不限于:省“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五星工程奖”、“戏剧奖”、江苏省少儿艺术节和华东六省一市小戏小品大赛等省级文艺赛事中获奖的作品。
2.2.3 在省级以上知名专业文艺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
2.2.4 获盐城市政府文艺奖、盐城市新剧本评奖和盐城市“金菊杯”小戏小品征文评选、盐城市小戏小品、曲艺展演中获奖的作品。
3. 特别说明
3.1 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亭湖户籍作者与非亭湖户籍作者合作的作品,必须是我区作者为第一作者,且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申报(均须附书面证明)。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不得申报。
3.2 凡申报文艺创作奖励的,须提供作品简介、主创人员简介、作者身份证件、作品原件、光碟、正式出版物(或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等)、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3 所有上报的文字、复印材料均须统一使用A4尺寸规格,音像制品盒上须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申报单位。凡要求上报的出版合同原件和各类作品获奖、进入展演等证书及会员证原件,经审查后一并退还。
3.4 所有申报作品不搞重复奖励,奖励就高不就低。同一件作品年内获多次不同奖项的,以其最高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件作品跨年度获更高奖项的,给予奖励差额部分。
3.5 文艺作品发表必须在国内省级及以上知名专业文艺刊物,具有国内公开刊号,没有书号或大陆外书号不列入评奖范围。
3.6 文艺刊物包含其它省、市主办发行的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知名的文艺刊物。
4. 奖补标准
4.1 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文华新剧目奖”、“群星奖”大奖和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优秀剧目,奖励20万元;获文化部“文华奖”和“群星奖”单项奖,奖励10万元。
4.2 获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曲艺“牡丹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摄影“金像奖”的作品和个人,奖励5万元。
4.3 入选全国美展,奖励2万元;获全国美展铜奖,奖励5万元;获全国美展银奖,奖励8万元;获全国美展金奖,奖励10万元;
4.4 获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奖(视同一等奖),以及其他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入围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
4.5 在省级以上知名文艺刊物上公开发表文艺作品奖励2000元。
4.6 获盐城市政府文艺奖,奖励500~2000元;在盐城市新剧本评奖、盐城市“金菊杯”小戏小品征文评选、盐城市小戏小品曲艺展演中获奖的作品,奖励500元~2000万元。
申报奖补程序
符合上述奖补范围和考评标准的单位或个人,须填报《盐城市亭湖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奖补申报表》向区文广旅局提出申请,经由第三方评审机构评选推荐,由区文广旅局文化奖补资金管理认定小组审定,对经认定的申报项目按照类别补贴标准分别予以奖补。
“幸福乡村(社区)乐翻天”文化活动每季度申报一次;基层文艺表演团队、百姓大舞台建设每年11月15日~30日为统一申报时间;文艺创作生产奖补申报时间不迟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扶持每年申报一次,每类扶持项目中,同一单位或个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1个,未及时列入扶持的项目,如在国内外获得重要奖项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按规定的评估审定程序予以补列。
对经区文广旅局文化奖补资金管理认定小组审定的奖补、扶持名单及奖补金额将在“亭湖文旅”“亭湖区图书馆”“亭湖区文化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文正式公布。
资金来源与拨付
2021年奖补资金来源为省补公共文化活动经费150万元,区财政配套103.85万元,合计253.85万元。根据文广旅局文化奖补资金管理认定小组评审结果,由区财政局、区文广旅局制定奖补资金分配计划,区财政局按照分配计划,直接拨付至相关镇(街道、经济区)财政部门和区文化馆。
奖补资金使用要求
“幸福乡村(社区)乐翻天”文化活动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活动的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添置服装、道具、器材等。不得以劳务报酬、奖金补贴等任何形式发放到个人,奖补资金由所在行政村和社区负责管理使用。
文艺表演团队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团队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添置服装、道具、器材等。不得以劳务报酬、奖金补贴等任何形式发放到个人。
百姓大舞台建设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及村(社区)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舞台基础建设以及购置灯光、音响、户外大屏等器材等,不得以劳务报酬、演出补贴等任何形式发放到个人。
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扶持资金
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舞台艺术类的舞美、音乐、演员服装、道具的制作等,歌曲类用于歌曲创作后的录音、制作、出版发行等,文学类(剧本)用于作品的编辑、出版发行、印刷等,不得用于劳务费、差旅费、考察、接待、采风等。
文艺创作生产奖补资金
文学类(剧本创作)、造型艺术类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作者个人奖励(奖补金额按作品件数计);舞台表演艺术类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作品进一步打磨提升。
六、监督检查
1.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建立单独台账核算,使用明细须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2.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的内容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文艺创作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奖补资金并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和下一年度奖补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获奖作品因著作权、知识产权、署名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七、其它
1. 本奖补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文广旅局文化奖补资金管理认定小组所有。
2. 本奖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21年1月1日后符合本办法奖补范围的公共文化活动、文艺创作、基层文艺表演团队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适用本办法。
3. 本办法将根据工作实际对奖补范围和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1盐城市亭湖区重点文艺项目申报表.docx附件2盐城市亭湖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奖补资金申报表.docx附件3盐城市亭湖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奖补资金申报表.docx附件4盐城市亭湖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奖补资金申报表.docx附件5盐城市亭湖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奖补资金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