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亭政行复(决)字第54号)

发布日期:2022-11-28 10:41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盐城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盐城某某波管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某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伍东村六组。

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伍佑街道办)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伍佑街道伍东村六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财产的行为违法。2022年10月20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审理期限延期至2022年11月18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伍佑街道办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伍佑街道伍东村六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财产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盐城市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伍东村六组名为某花集团的厂区,申请人对此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2021年4月22日下午,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及其组织的其他相关人员在未经申请人同意,未与申请人达成一致补偿协议,未出具合法征迁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案涉合法建筑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2022)苏行终377号案件中,被申请人自认其组织实施了案涉强拆行为,被申请人对此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限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案涉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发生在2021年4月21日,但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8月20日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所申请的期限已超过六十日,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应当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案涉拆除的建筑物未取得任何建设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案涉拆除的建筑物系未取得任何规划、建设许可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伍东村委会对复议申请人所建设的违章建筑,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13号),限江苏某花集团厂在2020年4月20日前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物,否则,社区(村)将组织力量,予以帮助拆除。因复议申请人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案涉的违章建筑物,案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于2021年4月21日被拆除。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13号);证据2.《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13号)的张贴图片。证据1-2共同证明: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限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且案涉建筑物系未取得任何建设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案涉厂房原貌照片;证据2.案涉厂房拆除时的图片;证据3.不动产权证书图片;证据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行终377号《行政判决书》;证据5.2022年7月28日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答复书》;证据6.光盘(拆除时的谈判视频及语音文字);证据7.被拆除建筑示意图;证据8.《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据9.《企业资产有偿转让协议》及明细表。证据1-9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伍佑街道伍东村六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财产的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7日,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伍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伍东村委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盐南社字2020第13号),内容为:“江苏某花集团:你户(单位)在江苏某花集团厂内违法搭建的十九处房屋,共2280.62m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居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限你户(单位)在2020年4月20日前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的,社区(村)将组织力量,予以帮助拆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你户(单位)自行承担。”2021年4月21日,案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拆除。2021年5月20日,申请人要求确认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伍佑街道办强制拆除其位于伍佑街道伍东村六组地上建筑、附属物等财产的行为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7月22日,市政府作出〔2021〕盐政行复第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先后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省高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2)苏行终377号}中查明: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书》系伍东村委会向申请人作出,且伍佑街道办不仅认可系其指令伍东村委会作出,也自认其组织实施了案涉拆除行为,故伍佑街道办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7月15日,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伍佑街道伍东村六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财产的行为违法。2022年7月28日,盐南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答复书》,告知其单位无行政复议的职权,请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2022年8月2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伍佑街道伍东村六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财产的行为违法。

关于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案涉拆除行为发生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就案涉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主张权益,且被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向申请人告知了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关于案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该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履行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其若拆除违法建筑的,同时还应履行该法第四十四条的特殊程序规定。本案,首先被申请人组织实施了案涉拆除行为,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案涉建筑物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其次,被申请人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案涉建筑物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再次,被申请人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因案涉建筑物已被拆除,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依法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位于伍佑街道伍东村六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财产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6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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