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亭政行复(决)字第53号)

发布日期:2022-11-21 10:59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盐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举报事项(举报编号:132090200202206131458****)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8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10月1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审理期限延期至2022年11月9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盐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举报事项(举报编号:132090200202206131458****)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2年4月30日,申请人在盐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某某的小店”支付6.89元购买了菏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蛋5个-卤蛋1件。申请人发现该商品存在无检测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证书有效期在生产日期之前、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志等多种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对该产品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本人购买批次的符合《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检验报告,并将处罚结果和报告以12315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不立案,不立案的原因为:“经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主要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属于形式告知。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举报书中提到的无检测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证书有效期在生产日期之前、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志等问题未进行回复。3.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不予立案的决定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的说法不正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上述规定明确指出告知内容为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是符合规定的。二、被申请人的作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盐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菏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过期以及生产的义道农场盐焗风味(卤蛋)无合格证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及时进行了核查。核实情况:申请人举报的菏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93717250****)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为:2021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在有效期内。义道农场盐焗风味(卤蛋)包装箱内有单独的合格证。综上,申请人所述生产许可证过期以及无合格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2年6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该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消费者举报书》;证据2.2022年6月8日现场笔录、现场提取的证据材料;证据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5.案涉产品进货凭证材料;证据6.《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据7.全国12315平台回复网页截图。证据1-7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证据2.《消费者举报书》;证据3.被举报商品网页截图、申请人购买详情;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盐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某的小店”店铺销售的卤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查处。因申请人对同一被举报人进行多次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6月8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被举报人仓库中存有盐焗鸡蛋(生产厂家:菏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93717250****,生产日期:2022年4月6日),食品包装箱中均有一张合格标志。同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公司营业执照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证明等材料。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立案。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在12315平台举报盐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举报事项(举报编号:132090200202206131458****)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首先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被举报人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对被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其次,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后及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公司营业执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证明等材料,其已充分履行了销售者的义务,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盐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二种方式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仅通过12315平台网站回复申请人,未同时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回复,虽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理应行政相对人要求同时作出书面回复,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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