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亭政行复(决)字第55号)

发布日期:2022-11-02 09:31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1.龙桥村(水利用房);2.龙桥村(龙桥建筑站);3.龙桥村(云春铸造);4.龙桥村(卫生所)房屋拆迁协议书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龙桥村水利用房、龙桥建筑站、云春铸造的前三项的拆迁合同,但对于第四项龙桥村(卫生所)房屋拆迁合同的第二、七联,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拆迁补偿协议事宜尚在协商过程中,龙桥村卫生所拆迁协议不存在。”对此,申请人认为,龙桥云春铸造、水利用房、建筑站因2016年建设龙桥卫生所而拆除,是在原地块新建龙桥村卫生所,新建的卫生所为人民北路门面房五间,每间24平方米,高4.8米,且已出租他人。后排面向东房屋中间走廊两侧为病房数间、门诊两间约300平方米,上述房屋合计约400到500平方米。龙桥村卫生所被拆除一年多,尚未商定价款,令人不解。申请人要求:1.复议机关对龙桥村(水利用房)、龙桥建筑站、龙桥云春铸造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2.对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龙桥村卫生所被拆除且超过法定撤销合同时效,但尚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确定补偿价款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3.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对使用同一块集体土地,2016年拆迁的水利用房、云春铸造、建筑站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于2017年新建在同一块地的卫生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的政策标准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亭新(2022)第104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1、龙桥村(水利用房)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2、龙桥村(龙桥建筑站)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3、龙桥村(云春铸造)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4、龙桥村(卫生所)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盖公开机关行政公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及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龙桥村水利用房、龙桥建筑站、云春铸造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将水利用房、龙桥建筑站、云春铸造所涉房屋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二联、第七联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龙桥村卫生所房屋拆迁协议书”,经查,截至答复之日,龙桥村卫生所补偿事宜尚在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暂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1、对龙桥村水利用房、龙桥建筑站、云春铸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2、卫生所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法律依据审查;3、对使用同一块集体土地,水利用房、龙桥建筑站、云春铸造、卫生所仍可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政策标准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明显不属于复议机关审查范围。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EMS邮寄单;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及EMS邮寄单;证据3.水利用房、龙桥建筑站、云春铸造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二联、第七联复印件;证据4.查询记录;证据5.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证据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要求获取龙桥村(水利用房)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复印件,盖公开机关行政公章;2、要求获取龙桥村委会(龙桥建筑站)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复印件,盖公开机关行政公章;3、要求获取龙桥村委会(云春铸造)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复印件,盖公开机关行政公章;4、要求获取龙桥村委会(卫生所)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复印件,盖公开机关行政公章。”的政府信息。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内容为:“周某某:我单位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您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现答复如下:您申请的‘1、龙桥村(水利用房)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的信息,经检索查找,我单位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2020年9月1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龙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二联、第七联复印件提供给您。您申请的‘2、龙桥村(龙桥建筑站)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的信息,经检索查找,我单位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2021年3月1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龙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二联、第七联复印件提供给您。您申请的‘3、龙桥村(云春铸造)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的信息,经检索查找,我单位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2021年3月10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龙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第二联、第七联复印件提供给您。您申请的‘4、龙桥村(卫生所)地址:龙桥村一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的信息,经查,截至答复之日,龙桥村卫生所补偿事宜尚在协商过程中,您申请的房屋拆迁协议暂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予以告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8月2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并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新洋街道办事处龙桥村一组水利用房、龙桥村(建筑站)、龙桥村(云春铸造)房屋拆迁协议书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其与龙桥村村民委员会就龙桥村一组水利用房、龙桥村建筑站、龙桥村云春铸造分别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的第二联、第七联复印件提供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其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龙桥村一组卫生所房屋拆迁协议书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龙桥村一组卫生所补偿事宜尚在协商过程中,其申请的房屋拆迁协议暂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查询记录和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分析,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龙桥村卫生所房屋拆迁协议暂不存在,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1.对龙桥村水利用房、龙桥建筑站、云春铸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2.对卫生所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3.对使用同一块集体土地,水利用房、龙桥建筑站、云春铸造、卫生所仍可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政策标准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的请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4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1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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