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人:盐城市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卞开群。
申请人请求确认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2022年3月份拆除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公租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依法与申请人签订拆除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公租房房屋补偿协议,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7月20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2年9月1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案件审理期限延期至2022年10月14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2022年3月份拆除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公租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依法与申请人签订拆除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公租房房屋补偿协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韩某某、陈某某夫妻二人原为盐城市伍佑街道多家镇办集体单位职工,但未获得相应的社保待遇。申请人及子女从1991年10月份至今就一直居住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公租房(管理单位为伍佑镇公房管理所)内,并按时缴纳公租房使用费和水电费。因公房管理单位对该房屋一直未给予维修、保养,申请人个人出资对公租房的部分部位进行了维护,包括简易装修改造、道路硬化、接水接电等。2022年3月,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告知申请人由于伍佑珠溪古镇建设需要,需要拆除该片区所有房屋,要求申请人户立即清空室内物品并自行离场,但未提及经济补偿和公租房再行安置等问题。在申请人新冠疫情隔离期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该公租房,且申请人室内物品也不知去向。申请人先后向江苏省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和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申请人申请复议所涉的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房屋,系原伍佑镇的镇办企业的公房,资产由原伍佑镇建管所管理,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亦已自认。在体制改革后,原伍佑镇建管所撤销,资产归被申请人所有,由被申请人所属的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故被申请人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二、被申请人是案涉项目的被搬迁人,而不是搬迁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被申请人。2022年,盐城市政府启动了伍佑珠溪古镇建设项目,落实属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居委会对项目范围内,除按规划保留的房屋外,对需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和搬迁。因案涉房屋归被申请人所有,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法定的被搬迁人,而不是搬迁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三、申请人所称的强拆行为不存在。前述,案涉房屋在伍佑珠溪古镇建设项目范围内,被申请人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实施主体与被申请人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补偿搬迁协议。因案涉房屋陈旧且多年失修,是闲置的空房,协议签订后,实施单位拆除了房屋,故申请人所称的强拆行为不存在,是协议双方的履约行为,且被申请人不是拆除房屋的主体,不能成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房屋的借用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因申请人原为伍佑镇的镇办单位的职工,鉴于工作方便,将该房屋出借给申请人临时居住,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房屋借用关系,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五、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是被申请人不是拆除房屋的主体,而是被搬迁人,不具有行政管理目的;二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因房屋借用(或租赁)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即“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证据2.土地使用证;证据3.《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证据4.房屋腾空交付拆除验收单。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伍佑街道系伍佑镇办企业公房的所有权人,申请人以街道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收据及发票;证据3.光盘;证据4.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复书;证据5.行政复议告知书{〔2022〕盐政行复告字第11号}。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2022年3月份征收(或拆除)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公租房行为违法。
第三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南高新区伍佑珠溪古镇东南片区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实施方案》。证据1证明案涉房屋在珠溪古镇东南片区房屋搬迁项目范围内,搬迁实施主体是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而不是被申请人伍佑街道。
第三人盐城市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未做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0日,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为重现珠溪古镇风貌并根据珠溪古镇整体规划要求,作出《盐南高新区伍佑珠溪古镇东南片区房屋搬迁项目协议搬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确定房屋搬迁主体为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某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某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搬迁范围位于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境内,四址范围为:堂子巷以东、伍佑东西大街以南、青龙巷以西、伍佑港以北。案涉房屋位于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3号,在搬迁范围内。
2022年3月20日,第三人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与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伍佑街道资产管委会)签订《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补偿伍佑街道资产管委会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156364元,伍佑街道资产管委会必须在2022年4月1日前将房屋内的能动产全部搬清,并交付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拆除。伍佑街道资产管委会于2022年3月28日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验收单》交付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房屋腾空交付拆除验收单》载明:“被搬迁户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坐落在伍佑镇东包厂XX号的房屋于2022年3月28日经验收,动产部分已搬清腾空。钥匙已交付,予拆除”。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伍佑街道2022年3月份拆除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公租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依法与申请人签订拆除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公租房房屋补偿协议,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9月14日,伍佑街道资产管委会作出《关于伍佑东包厂XX-3号公房原承租户韩某某相关情况的说明》,内容为:“盐城市政府为实施伍佑珠溪古镇项目,对伍佑古镇项目范围内的部分房屋进行补偿和搬迁,伍佑东包厂XX-3号公房在项目范围内。伍佑东包厂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伍佑镇建管所,体制改革后,根据原城南新区管委会的文件规定,办事处内设机构为‘一办四中心’,故房屋产权属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所有,是权属清晰的国有资产,现由伍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财经中心)负责管理。依据伍佑街道办事处公房管理办法和公房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处理会办意见:租用伍佑街道办事处公房签订有租赁协议并交纳租金的租户,自己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搬迁时按评估价补偿标准补偿;2012年前自建房屋面积按建安造价标准补偿;搬家补助费按搬迁补偿标准补偿;维修费租户需提供街道同意房屋维修费用发票,按照发票金额补偿,未经街道批准一律不予补偿。占用公房空置或转借他人使用的搬迁时不予提供任何补偿。2013年7月1日,因伍佑东包厂的公房已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伍佑街道办事处已停止将伍佑东包厂XX-3号公房的对外租赁,并要求承租人搬离,后经多次安全巡查一直无人居住。2022年3月,伍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又按程序通知原承租户3月17日前搬移遗留物;3月22日经拆迁、拆除公司、民主居委会相关人员确认,房内无物品后进行房屋拆除(留有拆前现场室内图片)。因韩某某与伍佑街道办事处已不是房屋租赁关系,其提出补偿要求没有政策依据。”
另查明,伍佑街道资产管委会是被申请人伍佑街道的内设机构,负责伍佑街道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伍佑街道资产管委会根据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信息认为案涉房屋为东包厂XX-3号,面积为115.1平方米,但申请人称案涉房屋为东包厂XX-5号,面积为115.1平方米。虽然双方主张的门牌号不一致,但都指向的是东包厂XX号,面积为115.1平方米的公租房。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首先案涉项目系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实施的协商搬迁项目,案涉拆除行为系履行房屋搬迁协议的行为;其次,申请人要求确认伍佑街道2022年3月份拆除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公租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依法与申请人签订拆除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东包厂XX-5号公租房房屋补偿协议的复议请求,究其实质,系对案涉房屋搬迁协议效力有异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就搬迁协议效力问题另行主张。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0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交法函〔2017〕4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