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花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办事处2022年7月1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盐湾村村民委员会成员2015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政府信息,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9月9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审理期限延长至2022年10月8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1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盐湾村村民委员会成员2015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2年6月6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盐湾村村民委员会成员2015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政府信息。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非被申请人单位制作或保存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认为,组织对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根据国家、省、市、亭湖区相关文件规定,对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其应当制作和保存该信息。二、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找,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非被申请人单位制作或保存,但没有说明是存在还是不存在,也没有说明其是否获取过,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明确。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违法,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依法应予撤销,并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2年7月1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22年6月6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盐湾村村民委员会成员2015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7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并当面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盐湾村村民委员会成员2015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为村委会村务公开范畴,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及微信截图。证据1-2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答复内容和答复程序均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证据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盐湾村村民委员会成员2015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政府信息”。所需信息指定提供和获取方式为纸面邮寄。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内容为:“我单位于2022年6月6日收到您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现答复如下:你申请的‘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盐湾村村民委员会成员2015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经查找,您申请的信息内容非我单位制作或保存”。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委托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盐湾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答复书电子版发送给申请人。2022年7月12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1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盐湾村村民委员会成员2015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违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05]12号)规定:“三、切实抓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制作或保存机关。本案,被申请人虽然不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但其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位类似于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其次,申请人要求公开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盐湾村村民委员会成员2015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却在答复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非其单位制作或保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次,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答复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为:“……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救济途径应当为:……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于2022年6月5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其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中予以注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1日作出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新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亭新(2022)第103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30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三、《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05]12号)
三、切实抓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和确定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又要肯定成绩,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在审计中查出党政机关干部和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和赔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