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33号)

发布日期:2021-09-02 15:35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

住     所: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蔡珣玠,镇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1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及家人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某组37号房屋内已居住多年,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合法所有权,对房屋所涉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因“盐阜快速通道工程项目”该房屋被征收,申请人及家人至今没有见到关于此次征收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年5月2日,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在双方未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造成了申请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损毁灭失,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财产损失,影响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采取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之前即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二、申请人的房屋及所占土地依法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用地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据《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且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之前,应当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进行催告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时,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被申请人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律赋予公民的救济权利,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强制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申请人丈夫郑某奎是原盐城市城区永丰乡某某村村民,有三个女孩,1983年生四子郑某亚。2000年3月21日,郑某奎于取得盐城市城区宅基用地许可证,取得原盐城市城区永丰乡某某村一宗宅基地。2004年11月25日,郑某奎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宗宅基地上建设了住宅、厨房一套。郑某奎在三个女儿出嫁后与申请人陈某某及其儿子郑某亚同住,后郑某奎因病去世,该宗地上的房屋一直由申请人陈某某与郑某亚母子居住使用。永丰镇因行政区划调整合并至现在的新兴镇。2021年盐城市盐阜线(新兴段)工程建设项目启动,搬迁范围内涉及拆迁的共有23户,其中22户均陆续签订了拆迁协议。评估单位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852500元。经协商,申请人儿子郑某亚于2021年4月26日与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盐城市天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后相关单位对该房屋进行了拆除。二、被申请人未实施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本案涉及的拆除是相关单位在与申请人儿子郑某亚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后,申请人户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相关单位,并由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的拆除行为,该拆除行为合法有据,该拆除行为不是被申请人实施。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在双方未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2日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造成了申请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损毁灭失,被申请人的此次强拆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财产损失,已影响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的复议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三、本案为民事争议,而不是行政争议。1.本案涉及的拆除是相关单位在与申请人儿子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后,申请人户将案涉应拆标的物交付给相关单位,并由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的拆除行为,该拆除行为合法有据。2.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由于双方已订立《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究其实质,系申请人对案涉搬迁协议效力有异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就《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效力问题另行主张。四、申请人要求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关于成立新兴镇盐阜线快速通道项目搬迁指挥部的通知》{新委发〔2021〕155号};证据2.《盐阜线(新兴段)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证据3《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证据4.申请人户《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分户报告单》;证据5.盐阜线(新兴段)建设项目装饰装潢价格咨询报告;证据6.盐阜线(新兴段)建设项目附属设施价格咨询报告;证据7.盐阜线(新兴段)建设项目未认定建筑建安价格咨询报告;证据8.盐阜线(新兴段)建设项目特殊装潢附属价格咨询报告;证据9.盐阜线快速通道项目工程交房验收单;证据10.盐阜线(新兴段)建设项目关于地大于房价格说明。证据1-10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未实施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据2.《盐城市城区宅基用地许可证》;证据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4.房屋图片;证据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5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古河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灶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永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双烈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作出《盐阜线(新兴段)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方案确定房屋搬迁单位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古河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灶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永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双烈村村民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天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搬迁范围位于新兴镇境内(详见搬迁红线图)。4月15日,中国共产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委员会、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了新兴镇盐阜线快速通道项目搬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搬迁指挥部)。4月26日,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户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分户报告单、装饰装潢价格咨询报告、附属设施价格咨询报告、未认定建筑建安价格咨询报告、地大于房价格说明与申请人儿子郑某亚签订《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且郑某亚预定了一套位于新兴镇集镇区130平方米的搬迁安置房。4月29日,郑某亚提交了《盐阜线快速通道项目工程交房验收单》。6月2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案涉房屋位于某某村某组,土地使用权人系郑某奎(申请人丈夫,郑某亚的父亲,现已去世),房屋使用权面积为319.77平方米,在新兴镇盐阜线快速通道项目搬迁范围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未办理过相关土地征收手续。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首先案涉项目系新兴镇指导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协商搬迁的方式收回集体土地,土地仍为集体所有,无前置行政审批程序。其次,申请人儿子郑某亚与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签订后,郑某亚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并预定安置房一套,协议部分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申请人户的合法权益。故,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强制拆除申请人户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再次,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究其实质,系对案涉房屋搬迁协议效力有异议,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就搬迁协议效力问题另行主张。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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