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亭政行复(决)字第26号)

发布日期:2021-08-11 15:26 来源:亭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

住     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步凤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戴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9号),于2021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包括盐城经济开发区步凤镇某某路12-2号在内,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在盐城经济开发区步凤镇某某路12-2号,该房屋系申请人出资,原步凤小学出地的民建公助房屋。近期,步凤镇重点工程房屋搬迁指挥部,在没有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以房屋搬迁为名,对该房屋实施拆迁,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据悉,其已与步凤小学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4月7日,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包括盐城经济开发区步凤镇某某路12-2号在内,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政府信息。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向申请人公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明确载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且案涉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是国家预算资金,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被申请人应当持有和保存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故,被申请人在2021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的行为构成了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一、申请人要求公开包括盐城经济开发区步凤镇某某路12-2号在内,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经被申请人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9号)及EMS详情单;证据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党政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步政办依申〔2021〕004号);证据4.《关于曾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证据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步凤镇某某路东侧围挡工程);证据6.《步凤镇某某路东侧围挡工程项目邀标公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步凤镇步中扩建某某路东侧围挡工程报价表》(第2次)《步凤镇某某路东侧围挡工程预算书》《预算审计结果报告书》(2021第023号)。证据1-6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9号)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9号);证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步凤镇某某路东侧围挡工程);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包括步凤镇某某路12号在内,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的政府信息。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年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本机关于2021年4月7日收到了您(你单位)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包括步凤镇某某路12号在内,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施工合同,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经检索查找,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包括步凤镇某某路12号在内,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答复书及步凤镇某某路东侧围挡工程的施工合同复印件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5月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9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与承包人盐城嘉某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七条规定,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部门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2021年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党政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步政办依申〔2021〕004号),请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城市管理中队(以下简称步凤镇城管中队)协助查找包括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某某路12-2号在内,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上述政府信息。2021年4月15日,步凤镇城管中队作出《关于曾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称城管中队可以提供隔离防护栏的施工合同,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方面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9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案,首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包括步凤镇某某路12号在内,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施工合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描述,作出区分处理,向其公开了步凤镇某某路12号在内,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包括步凤镇某某路12号在内,门前路牙内安装隔离防护栏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被申请人经审查后答复称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此,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步凤镇某某路东侧围挡工程项目邀标公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步凤镇步中扩建某某路东侧围挡工程报价表》(第2次)《步凤镇某某路东侧围挡工程预算书》《预算审计结果报告书》(2021第023号)等证据可以证明,虽然案涉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客观存在,且该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相关信息不存在,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1年第9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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